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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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知识开道,驭规范前行—————燃规在线欢迎指导本电子版仅供参考,请购买原书籍作为设计、施工等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GB50183GB50183GB50183----93939393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1991]建标第72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凭知识开道,驭规范前行—————燃规在线欢迎指导本电子版仅供参考,请购买原书籍作为设计、施工等指导!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1]建标727号文的通知,调整为国家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会同大庆、华北、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和石油管道局勘察设计院及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系统调查和总结了有关油气田、管道系统的厂、站、库及井场的防火设计、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原石油工业部标准《油田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和《气田建设设计防火规定》的合理部分;吸收了国内外防火规范标准的有关内容和适用于油气田、管道工程防火的先进技术成果。经多次征求各方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定稿。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和生产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公司规划设计总院标准处(北京学院路938信箱,邮政编码100083),以便今后修订参考。本规范发布实施后,代替原《油田建设设计防火规范》(syj1-85)和《气田建设设计防火规定》(syj2-79)。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992年7月凭知识开道,驭规范前行—————燃规在线欢迎指导本电子版仅供参考,请购买原书籍作为设计、施工等指导!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三章区域布置第四章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厂、站、库内部道路第三节建(构)筑物第五章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厂、站、库内部防火间距第三节储存设施第四节装卸设施第五节放空和火炬第六章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第七章消防设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站第三节消防给水第四节消防泵房第五节灭火器的配置附录一名词解释凭知识开道,驭规范前行—————燃规在线欢迎指导本电子版仅供参考,请购买原书籍作为设计、施工等指导!附录二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增加管道壁厚的计算公式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凭知识开道,驭规范前行—————燃规在线欢迎指导本电子版仅供参考,请购买原书籍作为设计、施工等指导!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总总总则则则则第第第第1.0.11.0.11.0.11.0.1条条条条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统一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第第第第1.0.21.0.21.0.21.0.2条条条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第第第第1.0.31.0.31.0.31.0.3条条条条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第第第第1.0.41.0.41.0.41.0.4条条条条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凭知识开道,驭规范前行—————燃规在线欢迎指导本电子版仅供参考,请购买原书籍作为设计、施工等指导!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第第第第2.0.12.0.12.0.12.0.1条条条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为五类。注:①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第第第2.0.22.0.22.0.22.0.2条条条条油气生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第第第第2.0.32.0.32.0.32.0.3条条条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四执行。凭知识开道,驭规范前行—————燃规在线欢迎指导本电子版仅供参考,请购买原书籍作为设计、施工等指导!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区域布置区域布置区域布置区域布置第第第第3.0.13.0.13.0.13.0.1条条条条区域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油气厂、站、库、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地形与风向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第第第第3.0.23.0.23.0.23.0.2条条条条油气厂、站、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第第第第3.0.33.0.33.0.33.0.3条条条条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总容量,应按表3.0.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三级厂、站;三、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四、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以及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仍应为五级站。第第第第3.0.43.0.43.0.43.0.4条条条条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按表3.0.4的规定执行。凭知识开道,驭规范前行—————燃规在线欢迎指导本电子版仅供参考,请购买原书籍作为设计、施工等指导!注:①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但油气厂、站、库与相邻厂矿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②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35kV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③当火炬按本表防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防火间距应经计算确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50%。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防火间距除应满足1.5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不小于30m。第第第第3.0.53.0.53.0.53.0.5条条条条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0.5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厂、站、库围墙以外。凭知识开道,驭规范前行—————燃规在线欢迎指导本电子版仅供参考,请购买原书籍作为设计、施工等指导!注: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25MP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的数值增加50%。第第第第3.0.63.0.63.0.63.0.6条条条条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企业确定防火间距。第第第第3.0.73.0.73.0.73.0.7条条条条通往一、二级油气厂、站、库的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三、四、五级油气厂、站、库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第第第第3.0.83.0.83.0.83.0.8条条条条火炬及可燃气体放空管宜位于厂、站、库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外的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厂、站的间距:火炬由计算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1.2×104~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凭知识开道,驭规范前行—————燃规在线欢迎指导本电子版仅供参考,请购买原书籍作为设计、施工等指导!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第第第4.1.14.1.14.1.14.1.1条条条条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工艺特点、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第第第第4.1.24.1.24.1.24.1.2条条条条油气厂、站、库的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油气散发的场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二、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第第第第4.1.34.1.34.1.34.1.3条条条条油气厂、站、库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变(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加热炉和水套炉宜布置在油气生产区场地边缘部位。油气生产阀组,不应设在加热炉烧火间内。第第第第4.1.44.1.44.1.44.1.4条条条条汽车运输原油、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车场及硫磺仓库,应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区的边缘部位,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第第第第4.1.54.1.54.1.54.1.5条条条条厂、站、库内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第第第第4.1.64.1.64.1.64.1.6条条条条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并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第第第第4.1.74.1.74.1.74.1.7条条条条油气厂、站、库的围墙(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级油气厂、站、库内甲类和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第第第第4.1.84.1.84.1.84.1.8条条条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和耕种,防火堤或防护墙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第第第第4.1.94.1.94.1.94.1.9条条条条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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