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2007-2008年度全省价格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二等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研究省物价局冯海军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的主要对象是经营者的定价行为、价格形成的宏观环境和市场环境,保护和促进竞争将成为政府对价格进行干预的主要目标。因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已经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一、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含义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为的控制和协调,包括管理、监督和调控等一系列活动,是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界定政府禁止和限制的市场价格行为;二是通过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抑制市场价格过度上涨;三是监督检查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政策的执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四是通过经营者教育、价格信息公布等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意义2(一)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首先,在市场体系中,每样商品都有价格,价格代表了消费者与厂商愿意交换各自商品的条件。其次,价格是一种信号,向生产者和消费者传递供给和需求信号,真实的价格信号既能反映商品的价值,又能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竞争性市场能够实现有效生产和定价,不完全竞争将导致价格信号失真,价格不能灵敏地反映各种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不能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国家放开价格后如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各种市场势力,特别是垄断势力就会趁虚而入操纵市场价格,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环境,使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最终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责职所在。《价格法》第十四条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列举了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或者压价、非法牟取暴利和其他等八类不正当价格行为。首次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不仅仅是管“价位”,而且要管“行为”。可见,约束和干预市场主体自发调节产生的负面效应,禁止和制裁市场主体违反竞争规则的价格行为,以提高社会的宏观效率是《价格法》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责职。(三)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经过30年的价格改革,我国已实现了计划价格体制向市场3价格体制的基本转变,建立了并逐步完善在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市场的开放和扩大,市场价格行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2003年的“非典”、2007年以来食品类价格快速上涨以及冰冻雨雪天气和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局部或总体价格水平波动较大,2008年9月以来我国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商品价格出现过快下跌,在这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凸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成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三、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随着政府管制价格的逐步放开,价格监管方式的转变,目前,我国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已初具雏形,尤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后,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法律体系初步建立。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实施,随后与《价格法》相配套,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制定出台了制止价格欺诈、制止低价倾销、制止价格垄断、落实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等一系列价格规章。2008年8月1日,我国出台施行《反垄断法》。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体制机制初步形成。近年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和加强了价格举报机构、价格监测队伍、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内设机构、价格调控处室、价格和成本调查4机构等,使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在组织力量上得到了一定的保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建立了价格应急预警机制,制定出台了市场价格巡查制度、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制度等工作制度,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意见等等,促进了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调控、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创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方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去甚远,还存在很多不足:(一)认识不到位,监管目标不够明确。价格改革三十年,我们一直致力于如何放开价格,习惯于“定价、调价、查价”这样一种监管模式,很多同志认为放开就是不管。近年来,我们逐渐将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提到议事日程,但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缺乏思考和研究,监管的目标和任务很模糊,也没有真正认识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监管工作大多只停留在口头上,真正要落到实处难度很大。(二)监管力量不足,思想观念有待更新。近年来,价格队伍普遍存在机构不稳、人才流失、人员老化的问题,且95%的力量致力于政府管制价格的监管。干部队伍知识更新、观念更新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工作中图谋公式化的行政监管模式,不善于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判断市场价格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其结果:一是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缺乏主动性和敏感性,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上力量投入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和抓住问题;二是不能正确判断市场价格行为的性质。在履职上表现为缺位和越位,5在案件查处中表现为证据不全、定性不准。(三)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行为规则过于原则。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则经济,没有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就不可能有正常的价格秩序。尽管自《价格法》施行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与其配套的规章,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的实施,又为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上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价格法》与《反垄断法》之间、《价格法》第13条、第14条、第30条之间以及《价格法》第14条各项之间缺乏通盘的考虑。同时,现行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问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构成要件,以及与哄抬价格的关系问题;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的界定问题;同等交易条件的界定问题等等。这是多年来对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价格行为的监管上没有取得突破的重要原因。(四)监管效果不够理想,监管的科学性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合理性以及监管效果等方面缺乏科学评估。虚构原价问题,按现行规章对“原价”的界定,目前,市场上珠宝、住宅、名品服装等商品折价销售中,虚构原价问题普遍存在,但大部份消费者没有认为这种销售行为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这种现象让价格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处于两难的境地。近年来,我们通过规范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专项整治活动和价格诚信建设等,对零售行业价格虚高的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6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价格虚高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治,价格欺诈现象还比较普遍。近年来我们也查处了不少价格串通案件,通过我们的查处,价格同盟是解除了,但很多时候,消费者的直接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市场价格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针对上述诸类问题,我们有必要反思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开展科学评估,以不断完善监管规则,提高监管效果。二是还没有建立与办理市场价格行为案件相适应的工作程序。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与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相比,无论从案源、证据的取得、定性的难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尤其在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更是特出,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是套用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这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和监管水平。(五)价格矛盾日益显现,应对手段较为缺乏。随着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对价格水平的调控和价格行为的规范难度加大,突出体现在一是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可能时常发生。二是经营者在行使自主定价权时,违反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不依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定价的问题日益突出,这类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主要表现为:1、隐瞒价格信息,限止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明码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全。如一些旅游景点、贸易市场不明码标价,看人叫价,抬价宰客。商品房销售中,经营者不公示所有在售楼盘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售楼小姐总是先想方设法引导消费者缩小房屋的选择范围,然后只将缩小后的范围内的房屋的销售价格告诉消费者。又如市场上较普7遍存在的经营者在降价(折价)销售商品时,不标明原价、也不标明降价(折价)的起止时间。还有是只标明了价格,不标明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只标明收费标准,不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等等。2、提供虚假的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如通过标价标示虚假的原价、出厂价、特价、市场最低价、优惠价、产地、等级、质地等。又如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渠道散布虚假的涨价信息,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3、违反价格约定,坑蒙消费者。如不履行价格承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等。4、高定价,大促销。近年来,商业零售企业乐此不疲地进行“满就送”、“满就减”促销活动,从“满200送120”、到“满200送200”、“满500减350”,且促销的频次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时间越来越长。显而易见,如此大力度的价格促销,势必导致供应商和商家不按正常市场供求状况定价,而是将商品的价格定得比正常市场供求状况下要高得多得多,甚至采取价格欺诈手段欺骗消费者,从而使价格信号失真,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5、哄抬价格,人为地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这种情况一般以突发事件、某种特殊原因为背景而产生,如“非典”期间,一些地方的不法商贩散布货物流通渠道不畅等谣言,引发粮食、食盐抢购风潮。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高价出售商品为目的、通过掩盖事实真相哄抬价格的行为。86、囤积居奇,拒绝销售。如紧俏轿车提现加价现象;又如楼盘还未正式开盘,位置、楼层、朝向好的房子正常渠道买不到等等。依照现有价格法规,以上这些行为难以定性,但这是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7、串通涨价。串通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众多经营者联合提价,并在经营场所张贴告示或价格表等;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协调确定或变更价格,并以行业组织的名义发布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公告或价格公约等;行业龙头出面协调统一变更价格;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渠道制造涨价舆论,以与其他经营者达成联合涨价的默契。8、低价竞销。近年来,低价竞销可以说是愈演愈烈,同行举报增多。商家多在新店开张、节日、销售旺季、开张记念日搞低价促销活动,也有长年搞的。采用的手法大多是每天推出几只超低价商品,进行限量或限时销售;还有的采取买一送一、一分钱空调活动,如购买一台变频空调可获赠一台一匹的单冷挂式空调机;购买一台三匹柜空调机,外加一分钱,可获得另外一台一匹分体空调挂机。这些行为依照现有的价格法规难以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9、固定转售价格。制造商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或规定最低销售价格。目前,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品牌越大、越有名的商品的制造商对零售价的控制力越强。如烟草行业强行推行卷烟统一零售价,有的烟草公司在销售卷烟过程中,通过签订协议,要求卷烟零售经营户标示烟草公司统一制定的零售价格,不准降价销售。910、价格歧视。如有的保健药品,厂商采取省内省外两个不同销售价格,且价差较大,导致商品回流,回流的保健药品零售价低于当地药店的进货价,影响公平竞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