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听证方案近期,市自来水总公司报来《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请示》。经研究,我局认为启动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时机已成熟,应适时合理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改革自来水计收方式(即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我局根据水价调整程序积极开展调价前的准备工作,2009年5月-7月对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供水成本等进行了监审。在此基础上,我局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拟定了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方案,现提交听证会征求听证会参加人意见:一、调整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一)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综合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7元调整至每立方米1.95元(含税金、水资源费),具体分类水价为: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60元;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95元;3、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43元调整为2.582元;4、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08元调整为2.58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60元调整为3.90元;6、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10元调整为1.95元。(二)实行趸售水价。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应居民用水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对供水中间层(指代收收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价格)上扣减10%,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用水户抄表到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其收费方式不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水表的更换等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用户承担。(三)实行差别水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在现行分类水价基础上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实行鼓励性水价政策,具体优惠范围、期限和价格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执行。3(四)为减轻自来水价格调整对各方面的影响,自来水价格调整拟分两步实施,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进行调整。具体各分类用水的调整价格详见下表: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表单位:元用水结构(%)现行水价拟调水价调价金额调幅(%)分两步实施调价2010年调至调幅(%)2011年调至调幅(%)居民生活用水41.81.001.600.60601.30301.6023.1工业用水37.111.201.950.7562.51.5529.21.9525.8行政事业用水3.571.432.581.1580.41.9536.42.5832.3经营服务用水14.892.082.580.50242.33122.5810.7特种行业用水1.592.603.91.30503.25253.9020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1.041.101.950.8577.31.536.41.9530综合平均1001.2721.9530.68153.541.6227.41.95320.6(五)优惠政策。为减轻自来水价格改革对惠城区(中心区)低保户的影响,对低保户给予减免。参照《印发惠州市中心城区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城市污水处理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4]98号)的减免办法,对低保户采取“核定标准、给予免收、超标自负”的明补方式,免收低保户每户每月10立方米生活用水自来水水费,免收部分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在每月收取水费时给予免收,并记录好项目用水类别4免收金额,按月做好统计工作,每年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二、惠城区(中心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实施方案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用水基数,每月用水超过用水基数的部分实行阶梯式计价收费的计价方式。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深化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通知》(粤价[2008]421号)及《关于推进我市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的意见》(惠价[2006]29号)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主要是引导市民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活用水方式,增强市民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的意识,在保证广大市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二)基本原则1、促进节约用水原则。通过对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增强市民节约用水、保护资源的观念、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减少城市污水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5资源。2、可承受原则。充分考虑用户实际承受能力,在不增加大部分居民生活用水支出的前提下,改革现行水价计价方式。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在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在此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今后,依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惠府办[2009]49号)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的居民用户均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三)实施范围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范围为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城内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对已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在本方案通过后实施;对尚未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在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后实施。(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各级水量的制订原则及基数1、各级水量基数及价格的制定原则。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的规定,阶梯式计6量水价分三级,级差为1:1.5: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2、第一级水量基数。依据《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的规定,结合惠城区(中心区)居民生活用水用水量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一级水量基数如下: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户(户均4人及以下),水量基数为20M3/月/户,以人为单位的集体户(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出租屋等),水量基数为5M3/月/人。3、各级水量基数。(1)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用户:户均4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用水量为第一级水量20M3(含)及以下;第二级水量21~28M3(含);第三级水量28M3以上。每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时,每增加一人,可在户均4人及以下的各级水量基数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5M3。(2)以人为单位的集体用水户,每人每月用水量为第一级水量5M3(含)及以下;第二级水量5~6M3(含);第三级水量6M3以上。(五)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计量水价计收方式1、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7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2、用水户用水人数和水量基数的确认。居民用水户用水人数超过4人和集体用水户应持相关证件(证明)到市自来水总公司所辖的营业所办理用水人数和水量基数的确认手续。居民用水户凭户口薄办理;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用户凭身份证(暂住人员凭暂住证)和企业单位的证明办理;出租屋用户凭租凭合同、身份证(暂住证)到市自来水总公司所辖的营业所办理用水人数和水量基数的确认手续。(六)相关要求1、在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后,市自来水总公司应加快“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工作进程,务必在2012年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并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2、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后,因居民超过基本水价部分而增加的水费收入,市自来水总公司应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用于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网改造工程。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8附件一: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的说明近期,市自来水总公司报来《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请示》要求对惠城区(中心区)的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我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依法对其经营成本进行审核。经审核,市自来水总公司的供水成本高于销售价格,依据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我局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拟定了调整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的听证方案,现就听证方案说明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成立于1962年10月,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00万元,资产总额6.8亿元,负债总额3.44亿元,净资产总额3.36亿元,公司下辖江北、河南岸和桥东3间水厂,日供水能力为70万M3,主管网总长近900公里,供水范围100多平方公里,除惠城中心区外,还供应陈江、潼侨、小金口和三栋镇,并实现同城同网同价,服务人口近100万人,用户约20多万户,年供水总量约1.5亿M3,年售水量约1.15亿M3,综合销售价格为1.27元/M3。目前,市自来水总公司执行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是2002年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物价局审批后确定的,核定销售综合价格为1.334元/M3,分类用水销售价格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1.00元/M3,工业用水1.209元/M3,行政事业用水1.43元/M3,经营服务用水2.08元/M3,特种用水2.6元/M3,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1.10元/M3。经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审核,目前公司单位售水成本为1.425元/M3,销售综合价格为1.27元/M3,公司经营出现营销倒挂。二、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的依据(一)《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主要靠企业投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等方式筹集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不得高于12%。”(二)《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主要相关规定同上。(三)《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深化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通知》(粤价[2008]421号)第五条指出:“根据企业供水量和运行成本的变化情况,及时依照法定程序调整有关价格或收费标准,防止价格(收费)矛盾积累、激化;调整水价要采取小步快跑的方法,提价幅度较大的应当分步实施。”(四)《关于推进我市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的意见》(惠价[2006]29号)三、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原因此次调整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主要原因10是水资源费的大幅上调以及公司经营出现营销倒挂。(一)水资源费大幅上调。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大幅上调水资源费,该公司需缴纳的水资源费由0.02元/M3上调至0.12元/M3,涨幅达500%,由于公司尚未按此标准缴交,因而公司单位供水定价成本尚未体现;另一方面,由于省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再次强调水资源费的计征应按取水量计征缴交,而目前该公司是按售水量缴交,如严格按省规定执行,该公司的水资源费用支出亦将大幅上升,据测算,按规定执行新的标准后,该公司供水定价成本将上升0.134元/M3。(二)公司经营出现营销倒挂。从市价格成本审核报告反映的情况看,今年上半年,市自来水总公司的单位供水总价成本达1.425元/M3,亏损1659万元,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由于江北水厂二期扩建20万M3生产能力造成公司折旧费用及财务费用大幅上升达20%,其次产能提高也造成其他生产经营费用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今年上半年售水量下降亦是公司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上述因素造成今年上半年比去年的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上涨0.334元/M3,高达1.425元/M3。公司经营已出现营销倒挂,亏损经营。综上,由于水资源费大幅上调及该公司出现营销倒挂等因素,该公司的自来水销售价格确需作适当调整。目前的价格水平不利于该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