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价价字〔2010〕23号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镇自来水公司(厂):根据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增强节水意识、促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水价分类。由原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特种用水四类合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二、调整各类用水销售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含居民、机关、部队、院校、医疗卫生、民政福利院、公厕、园林绿化)由现行2.30元/立方米调整为2.70元/立方米。(2)非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2.6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3)特种用水(含高档洗浴、沐足、洗车、商业性游泳池、纯净水、饮料、酿酒业、建筑业用水等)由现行4.50元/立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各类用水具体价格构成详见附件。上述价格构成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15元调整为1.30元。水资源费除居民生活用水外由现行每立方米0.10元调整为0.20元。基本水价(含税)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03元调整为1.3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25元调整为1.52元;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15元调整为3.42元。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每立方米0.02元按省政府规定取消。三、乡镇转供水的结算价格市自来水集团公司销售给乡镇的自来水结算价格由现行0.87元/立方米(含水利工程水费和水资源费0.05元)调整为1.12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由0.82元/立方米调整为0.97元/立方米,考虑到结算方式和水损等因素,经测算,结算价格中含水资源费0.08元/立方米、南水北调基金0.04元/立方米、水利工程水费0.03元/立方米。四、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交纳污水处理费。五、执行日期和相关配套措施上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具体操作方法:4月1日起的第一次抄表仍执行现行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为尽量减少自来水价格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影响,调价后将继续落实水价补贴优惠政策,即对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社会低收入群体,凭有关证明由自来水公司给予自来水补贴,补贴标准由每户每月5立方米调整为每户每月6立方米。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为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和自来水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附件:昆山市自来水价格表昆山市物价局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抄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附件:昆山市自来水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分类价格水平价格组成基本水价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含税基本水价水利工程水费小计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省城市水处理专项费小计水资源费省南水北调基金居民生活用水现行2.301.030.041.070.041.1500.020.021.23调整2.701.321.361.3000取消项目1.34非居民生活用水现行2.601.250.041.290.041.150.030.070.021.31调整3.101.521.561.300.130.07取消项目1.54特种行业用水现行4.503.150.043.190.041.150.030.070.021.31调整5.003.423.461.300.130.07取消项目1.54注: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机关、部队、院校、医疗卫生、福利院、公厕、园林绿化用水;2、特种行业用水包括高档洗浴、沐足、洗车、商业性游泳池、纯净水、饮料、酿酒业、建筑业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