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公报四川2012年第5期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四川省价格监测局编印《价格公报》2012年第5期主办: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编印:四川省价格监测局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网址:(四川价格网)邮编:610012印刷:成都智力印刷厂目录部委文件发改价格〔2012〕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1)发改价格〔2012〕8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1)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2)发改价格〔2012〕9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3)省级文件川发改价格〔2012〕30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影电视职业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7)川发改价格〔2012〕30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7)川发改价格〔2012〕31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简阳市现代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城东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的批复(8)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9)川发改价格〔2012〕32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0)川发改价格〔2012〕33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桑蚕一代杂交种价格的通知(10)川发改价格函〔2012〕51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垭河梯级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11)医药价格文件川发改价格〔2012〕32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1)发改价格〔2012〕7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川发改价格〔2012〕71号零售价的通知(续三)(25)市州文件成发改价格函〔2012〕77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908路公交执行试行票价的函(112)成发改审批函〔2012〕98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七中嘉祥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112)成发改收费〔2012〕235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112)成发改价格〔2012〕313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113)眉市发改价格〔2012〕106号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外购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通知(113)收费年审公告部分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审的公告(114)绵阳市科学城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单位公告(114)简阳市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单位公告(116)·1·※部委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73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公布如下:一、按照2011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541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54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54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二、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三、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四、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2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决定进一步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2·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二、完善垃圾焚烧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三、切实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定期对垃圾处理量进行核实。电网企业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支付电费。(二)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做好垃圾处理量、上网电量及电价补贴的统计核查工作,确保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四)对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核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五)电网企业应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规定,承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上述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药品出厂价格(包括进口药品的口岸价格,下同)调查是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及时掌握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工作安排,按照《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3·二、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测。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我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网址:);属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有关药品的出厂价格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也可由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报送药品出厂价格信息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扫描件: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外观图片、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进口药品的海关报关单。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三、采取措施保证调查和监测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包括入围药品,下同)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经营者报送的出厂价格等信息及时整理汇总,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以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合理形成价格;要定期调查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统一部署,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价格监管目标和重点(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二)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对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限定发行费用标准;·4·对各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二、做好评议公告教辅材料价格管理(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入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件一所列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要求,制定零售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价格]×(1+增值税率)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封面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对使用其他纸张规格、克重、印色数的,按照相近就低原则确定价格。对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按附件一规定计算的零售价格的教辅材料,2012年秋季学期原则上不得提高价格。各出版单位拟参与各省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定价应严格执行以上价格政策。(二)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三)经各省评议拟公告的教辅材料,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其中,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