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房屋租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费字〔1995〕第48号1995年08月01日颁布1995年08月01日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租赁价格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含独立场矿、区),进行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房屋租赁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申报备案制度。所有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9〕81号《江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收费。第四条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制定各类房屋租赁价格标准,并实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实行国家定价管理。由地、市、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拟定租金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抄报上一级物价、房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私有住房,生产、经营性用房租金,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价格形式。各市、县物价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指导价格(含浮动幅度),并予以公布。房屋租赁双方依据指导价格从事协议租赁。第七条非住宅用房出租价格,由基本租金(商品租金或成本租金)和高耗用房附加租金两部分构成,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第八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房改政策及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非住宅)按成本租金制定(见附件),即以当地房屋重置价为基数,计算出折旧费、管理费、维修费、利息、税金五项因素作为其租赁价格。私有住房、生产性用房(非住宅)采取商品租金(见附件)制定指导价格。即以当地商品房价格水平为基数,计算出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利息、利润八项因素,作为其租赁指导价格。第九条高耗用房加成租金是指:房屋承租人由于生产、存放、经营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致使房屋使用年限缩短,而应在房屋租金中得到弥补的部分。1、从事化学物品生产、经营用房的应在商品租金基础上加成10%;2、从事饭店、酒店、娱乐生产经营用房的应在商品租金基础上加成5%。第十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由各地、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本规定的商品租金的15%征收土地收益金。其中8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为价格调节基金。第十一条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的价格纠纷,由物价部门负责仲裁。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检查机关,将依法查处:1、协定房屋租金后不按规定要求申报备案和瞒租虚报的;2、从事房屋租赁,不按规定办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的;3、不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定价对象的;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三条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附件:成本租金、商品租金计算方法成本租金计算方法1、折旧费:折旧费=房屋重置价×年折旧率2、管理费:管理费=房屋重置价×年管理费率3、维修费:维修费=房屋重置价×年维修费率4、利息:利息=房屋重置价×当年建行建房贷款年息率5、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取。成本租金(月)=房屋重置价×(年折旧率+年管理费率+年维修费率+年贷款利息率)÷12+税金商品租金计算方法1、折旧费:商品房平均价×2.5%年折旧率(商业用地40年)2、维修费:房屋重置价×5%年维修费率3、管理费:房屋重置价×3%年管理费率4、利息:商品房平均价×年贷款利息率5、保险费:商品房平均价×年保险费率6、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取7、利润:为总成本的20%以内。商品租金(月)={[房屋重置价×(维修费率+年管理费率)+商品房平均价×(折旧费率+年利息率+年保险费率)]÷12月}×(1+20%以内利润率)+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