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粮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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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1929年河南省粮油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总体上呈缓慢上升趋势。1930~1935年粮油价格稳中有降。1936年后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1942年后,其价格更是飞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53年,河南省粮油价格发生了数次大的波动。1953年11月起粮油实行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价格由国家制定。此后,特别是1978年后国家对粮油收购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和提高,但销售价格自1965年直到1987年没有进行过调整,粮油购销价格严重倒挂,财政补贴负担逐年加重。一、粮食清道光二十年至光绪二年(1840~1877年),河南省粮价呈缓慢上升。开封府粟米价格由道光二十年每石白银1.45两上涨到光绪二年每石白银1.97两,年均递升0.8%。光绪三年(1878年)河南大旱,受灾州县达59个,并延续到光绪四年(1879年),致使粮价暴涨了近3倍。光绪五年(1880年)河南粮价又回落到光绪二年的水平,此后又呈缓慢上升趋势。到宣统元年(1909年)9月,粟米价格涨到每石白银3.8两。中华民国初年,河南省政局不稳,粮价继续上涨。1915年11月较宣统二年(1910年)7月开封小麦价格上涨23%,高粱上涨30%,黑豆上涨10.5%,谷子上涨52.8%。嗣后,军阀割据,战争频繁,加之铜币充斥市场,全省粮价继续上涨。1915年11月商丘、宜阳、新安、邓县、遂平等16县小麦平均价格每石4.55元,高粱每石2.36元,黄豆每石3.19元。1929年河南省小麦平均价格每50公斤6.06元,高粱每50公斤4.86元,黄豆每50公斤7.16元。(以上均为银元)。1930年蒋冯阎战争结束后,铁路运输恢复正常,加之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经济危机,向中国倾销产品,1930~1934年全省粮价稳中有降。以1930年为100,开封粮食价格指数1932年为93.36,1933年为53.73,1934年为59.14。1935年11月国民党政府进行货币改革,实行“法币”制度,此后粮食价格又开始上涨。1936年12月较1935年11月,开封粮食零售价格上涨了47.67%。1937年7月“芦沟桥事变”爆发后,国民党政府管辖区为减少军费开支,防止粮价暴涨,先后采取“平价”、“评价”、“议价”、“限价”等措施管制物价;日军占领区实行“公定价格”政策,抢购粮食。但是,由于货币发行量猛增和生产遭受战争的严重破坏,上述措施均无济于事。1945年8月洛阳食物类批发价格比1937年上半年上涨588倍,安阳小麦零售价格比1937年年底上升2051倍。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管辖区粮食价格涨势更加凶猛,1948年7月开封食物类批发价格较1937年上半年上升230余万倍。1949~1950年3月,河南省在解放初期的粮价曾出现剧烈上涨。1949年12月6市(郑州、开封、洛阳、商丘、许昌、漯河)粮食价格平均比上年同期上升117倍。1950年3月7市(上述6市加信阳)粮食批发价格比1949年12月又上升1.48倍。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在河南省贯彻执行以后,粮食价格走向基本稳定。以上年12月为100,全年平均粮食批发价指数是:1950年为164.6,1951年为98.9,1952年为98.9。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后,粮食的需要量越来越大。为了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所需要的粮食,稳定经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3年11月公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实行计划供应的命令》规定: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完成征购任务后,农民拿到集市上出售的粮食仍按市价。同年12月,省粮食厅、商业厅制定《粮食统购、统销价格调整方案》,统购价格按原收购价不动,统销价格原则上以零售公司、合作社或粮食部门的零售价格作为统销价格。具体规定郑州小麦统购价每公斤2210元,统销价2340元;红粮统购价每公斤1260元,统销价1400元;小米统购价每公斤1800元,统销价2000元;玉米统购价每公斤1300元,统销价1420元;面粉(统粉)每袋(22公斤装)统销价77500元(以上均为旧人民币(新旧人民币比价为1:10000))。1955年粮食价格稍加调整。郑州小麦统购价每公斤0.21元,统销价0.234元;标粉统销价每公斤0.344元,每袋(22公斤装)8.93元;玉米统购价每公斤0.134元,统销价每公斤0.15元;红粮统购价每公斤0.13元,统销价0.146元。其他秋粮价格未动。1958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全省稻谷和大米的统购统销价格,全省116个县城以上市场平均计算,稻谷统购价每公斤0.1334元,统销价0.1444元;大米统购价每公斤0.199元,统销价0.2188元,购销差率为9.95%,原成差率为64.02%。为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国务院决定从1961年5月起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河南省小麦、稻谷、玉米等18种粮食平均计算每50公斤统购价格由7.8元提高到9.6元,提高幅度23.08%。其中:小麦提高21.85%,稻谷提高19.58%,大米提高19.5%,谷子提高32.45%,小米提高32.51%,玉米提高32.4%,红粮提高29.66%。这次粮食统购价提高之后,统销价没有相应调整,河南省第一次出现粮食购销倒挂。1963年河南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从当年11月起提高农村(特重灾区、重灾区除外)统销价格,以解决粮价购销倒挂。提价总原则是将销价与购价拉平。根据计算,全省20种主要原粮农村统销价平均每50公斤由8.16元调整为8.91元,提高9.19%。其中:小麦每50公斤由10.71元调为11.48元,提高7.19%;籼稻每50公斤由7.24元调为7.75元,提高7.04%;玉米每50公斤由7.00元调为7.90元,提高12.86%;高粱每50公斤由6.73元调为7.53元,提高11.89%;黄豆每50公斤由10.83元调为11.98元,提高10.62%;谷子每50公斤由6.57元调为7.42元,提高12.93%。1965年元月,为了解决城镇定量口粮长期低于统购价格(也低于对农村的统销粮价格)等问题,国家决定提高城镇定量口粮统销价格,使城镇定量口粮统销价格与统购价格拉平。从4月起,全省各种粮食平均统销价格每50公斤由13.88元提高为14.48元,提幅为4.32%。在城镇粮食统销价格提高的同时,对于收入低的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有负担生活人口的职工每月补贴0.40元(行政13级及其以上的干部不补)。国家提高南方7个主要产区的稻谷统购价格后,河南省价格显得偏低。经请示全国物价委员会批准,河南省从1965年新稻(米)开始征购起调整稻谷、大米的统购价格,省管市场平均计算中等籼稻提高5.06%,标二籼提高5.08%。1965年9月中央工作会议决定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次年6月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报告》。这次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是为了适当缩小工人和农民之间、产粮区农民和经济作物区农民之间的生活差距,增加产粮区农民收入。河南省从1966年新粮征购入库起,国家管理的小麦、大豆、玉米、高粱、谷子、稻谷等6种粮食统购价每50公斤平均由9/5元提高为10.93元,提幅15.05%。省管的11种粮食统购价每50公斤平均由9.55元提高为11.29元,提幅18.22%,其他小杂粮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从1966年8月起全省开始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城市(包括省、专辖市和周口镇、驻马店镇)各种成品粮和大豆的统销价格按照在购价加工费的基础上再稍提高一些的原则进行安排。其中高粱面、玉米面、黄豆面、薯干面、大米每50公斤提0.20元,大豆每50公斤提0.40元,面粉每50公斤提1.50元;县城和县城以下市场成品粮的统销价,除面粉按小麦购价加加工费每50公斤再多提1.35元的原则安排外,其他成品粮按购价加加工费。城市粮食销价提高后国家对每个职工(不包括行政13级以上干部)每月补贴标准全省统一为1元。1972年提高绿豆、荞麦、红小豆3种小宗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统购价格从新粮入库起执行,统销价格从1973年元月开始执行。绿豆面、荞麦面的统销价格一直到1978年6月才进行调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建议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嗣后,国家物价总局和粮食部做了具体安排。从1979年5月起,河南省提高了国家和省管理的粮食统购价格,国家管理的6种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21.65%。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统销价格没有调整,再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统购,对小麦、稻谷、玉米和大豆实行合同定购,其他粮食品种自由购销。小麦、稻谷、玉米按合同定购价格(即比例收购价)计价,大豆按收购价作价。1985年秋大豆收购价由每公斤0.60元调为0.66元,次年又调为0.69元。从1987年4月起,提高玉米、稻谷合同定购价格,玉米每50公斤由15.70元提高到16.70元,籼稻每50公斤由15.70元提高到17.20元,粳稻每50公斤由18.60元提高到20.35元。为了鼓励农民多生产、多交售粮食,国家多次实行加价奖励政策。1960年河南省根据国家通知精神,从当年夏粮征购开始,对多产粮、多提供商品粮的社队实行奖励的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每人平均向国家交纳的公粮和卖给国家的余粮,淮南产稻区在65公斤以上,其他地区在50公斤以上,超过上述规定部分再按现行统购价付给10%奖金。1961年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从1962年开始取消了超购加价奖励。为发展粮食生产,解决种粮收益偏低的问题,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夏季起对超购粮再次实行加价奖励。奖励办法: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全年向国家提供的公粮和商品粮超过50公斤的商品粮部分(公粮不奖励),按交售的数量混合平均统购价格给予12%的奖金。1966年在粮食统购价格提高的同时,粮食征购超额加价奖励办法宣布取消。1971年河南省开始实行征购任务一定5年的政策,超过粮食征购任务的部分继续实行加价奖励的办法,加价幅度不得高于30%。1979年在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的同时,超购部分在提高后的统购价格基础上加价50%。从1985年起,国务院决定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价格按农民交售的数量计算,30%按原统购价计价,70%按超购加价。为活跃市场、调剂余缺、改善人民生活,河南省还对粮食实行了议购议销。1963年秋季河南省农作物受灾减产,集贸市场小麦价格突涨至每公斤0.80元左右。个别地区涨至每公斤1元。在此情况下,为平抑粮价省粮食厅决定对22个重点县市实行议价购销粮食。省制定议购最低最高价,郑州小麦每公斤0.7~0.86元,玉米每公斤0.44~0.54元,红粮每公斤0.40~0.50元,黄豆每公斤0.56~0.66元。收购时在规定的幅度内随行就市。1966年河南省粮食厅调整部分地区面粉议销价格,信阳市统粉每公斤由0.54元调为0.56元,商丘市每公斤由0.56元调为0.60元,驻马店镇每公斤由0.52元调为0.58元,周口镇每公斤由0.56元调为0.60元。同时,对精粉、标准粉议销价格按现行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小麦议销价格改为按统粉议销价每公斤倒扣0.04~0.06元的原成差价计算。1979年省物价局、省粮食局根据商业部“关于经营议价粮油高来高去,要有利润”的通知精神,确定了16个重点市场粮食议销价格,郑州市大米(标二籼米)每公斤0.68元,小米0.62元,黄豆0.84元,绿豆0.86元,薯干0.32元,标准粉0.72元,(纯)玉米面0.46元,(纯)高粱面0.44元,红薯面0.32元,麸皮0.30元。除省定价格的市场、品种外,其他市场、品种由各地、市参照省定价和合理流向自行安排。1981年3月粮食部、国家物价局规定议价粮油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1986年集贸市场粮价暴涨,幅度高达25.8%,并出现多家抢购粮食,哄抬粮价。1987年省物价局、省粮食局规定省内粮食议购议销价格实行利润率控制,以县为单位全年综合经营纯利润率平均在4.0%以内。省外粮食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时,取缔了所有私人粮商、粮行,粮食购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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