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对放开价格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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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研究意义]目前,在我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所占比重均达到90%以上。这就是说,经过不断价格改革,除极少数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外,我国的价格形成机制已经完全脱离了传统计划经济的轨道,走上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根据供求和价值等自发调节的正常轨道。这是我国成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与此同时,一种看似正确的观点也如影随形,认为价格放开就是撒手不管,一切都应该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这种错误的观点主要是在认识上存在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偏差,忽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固有特点。政府对放开价格监管的理论和实践大大滞后于市场本身的发展,导致政府对放开价格监管的缺位,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普遍存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经常受到损害,这些前进中的问题已经给经济生活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也为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加强对放开价格监管,已成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的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课题。[基本内容]本文分析了对放开价格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对如何建立健全放开价格监管体系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索,并对我国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便提高对放开价格的监管水平,可以说对如何加强放开价格监管进行了全面的思考。[论文提纲]一、对放开价格监管的必要性二、如何建立健全放开价格监管体系三、现阶段价格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参考文献]本文中写作中,借鉴了大量的参考文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II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价格工作必须坚持统筹兼顾》(赵小平著,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价格知识问答》(名誉主编汪洋,主编李盛霖,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等。III目录内容摘要…………………………………………………………………………………1关键词……………………………………………………………………………………1一、对放开价格监管的必要性……………………………………………………………1(一)政府放开价格监管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1(二)对放开价格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要求………………2(三)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缺陷,需要对放开价格监管……………………………2二、如何建立健全放开价格监管体系…………………………………………………3(一)加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价格法规体系建设………3(二)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建设……………………3(三)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4(四)增强服务意识,完善价格工作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4(五)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4(六)倡导经营者的价格活动遵循诚信原则………………………………………5(七)加强价格的社会监督,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建设……………………………5三、我国现阶段价格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一)我国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5(二)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的对策与措施……………………………………………8结论……………………………………………………………………………………10参考文献………………………………………………………………………………111对放开价格如何监管的思考[内容摘要]经过二十余年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我国逐步形成了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尽管市场调节价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价格形式,经营者充分享有价格决策自主权,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对放开价格的监管。本文分析了对放开价格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对如何建立健全放开价格监管体系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索,并对我国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便提高对放开价格的监管水平,对如何加强放开价格监管进行了全面的思考。[关键词]价格;放开商品;监管;思考我是1984年从牡丹江商校物价专业毕业分配到大庆市物价局工作,先后从事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业品价格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等工作,历经了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体会了中国物价工作的职能的历次转换,期间不免困惑和彷徨。通过在电大学习行政管理学等一系列课程,让我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度,对当前放开价格如何监管有了一些思考。一、对放开价格监管的必要性经过二十余年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我国逐步形成了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尽管市场调节价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价格形式,经营者充分享有价格决策自主权,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对放开价格的监管。(一)政府对放开价格进行监管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价格工作涉及群众衣食住行,关系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价格工作始终坚持的方向,也是价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已实行市场调节的粮、棉、油、肉、蛋、菜、奶、住房等生活必需品以2及化肥、农药、煤炭、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高低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密不可分,这类放开价格政府如果不通过调控、监管来达到合理和基本稳定,势必影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影响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低收入群体消费支出的恩格尔系数较高,决定了对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的敏感度较高。同样,在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如果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经营主体在市场经营中表现的各种形形色色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加以制止,那么价格信号的真实性、灵敏性、导向性将大打折扣,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将弱化,市场竞争将失去公平的环境,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二)对放开价格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放开价格监管是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放开价格监管,直接反映党的执政能力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期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加快自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的要求。(三)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缺陷,需要对放开价格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包括了市场经济的一般性,也包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属性。市场经济有充满活力的一面,也存在局限性的另一面。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也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市场价格机制也有其局限性,其自身的缺点和缺陷,可能造成较大的价格波动,影响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给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矫正放开价格运行的偏差、价格机制的正确发挥,都离不开政府对放开价格的调控和监管,这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特色。3二、如何建立健全放开价格监管体系国外市场价格管理经验以及国内市场价格管理的探索和实践告诉我们,政府对放开价格监管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履行政府职能,采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方法,监管放开价格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建立健全价格法规体系、价格调控体系、价格监测体系、价格服务体系、价格信用评估体系、价格社会监督体系、价格预警机制和价格异动应急处理机制,以指导、引导和监督经营者价格行为。放开价格监管应遵循必要调控、适度干预、依法管理、行政引导的原则。(一)加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价格法规体系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享有广泛的价格决策权,但同时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价格约束机制要求放开价格的确立,不仅要接受市场竞争法则和效率法则的约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约束,从而有利于发挥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和减少价格机制的消极作用。当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经营主体在市场经营中行为还很不规范,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牟取暴利等现象还较多存在,这就要求我们针对经营主体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格法规,以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二)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建设《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调控的重要手段,价格调控又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自然灾害、疫情等各种突发事件,都会影响市场供求和人们的消费心理,诱发市场价格的明显升跌。当主要生活必需品同其它商品比价关系严重不合理并伤及生产者的积极性时,政府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采取价格支持政策,恢复价格合理上涨,以保护主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当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动用价格4调节基金对主要生活必需品进行价格补贴,降低销售价格维护广大城乡居民的利益;当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价格调节基金可用来弥补经营者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带来的损失。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于调控和监管市场价格,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完善政府价格调控体系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三)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体系、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放开价格监管的重要措施。建立信息通畅、反映灵敏、数据准确、决策及时、调控有效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是政府对放开价格监管的重要依据。只有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才能做到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只有把价格监测工作置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国际国内价格互动的大背景下,在分析现状的同时注重预测发展趋势,在观察现象的同时总结发现一般规律,才能增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价格决策水平。(四)增强服务意识,完善价格工作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价格工作的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为经营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是政府服务放开价格监管的重要手段。为此,政府必须加大价格信息工作的投入,整合价格信息资源,开辟新的信息渠道,进一步提高价格信息工作质量,努力打造价格信息品牌工程,使价格信息成为服务经营者制定价格的平台,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坐标。(五)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协调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秩序,规范内部自身价格行为的准则建立、健全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提高经营者价格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帮助经营者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经营者要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加强自身价格行业自律。5(六)倡导经营者的价格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要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倡导经营者自主合理制定价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货真价实,信守承诺。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应加强明码标价工作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使明码标价成为经营者自觉行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监督检查、社会调查和评议等情况逐步建立分行业、分档次的价格诚信档案,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行经营者价格诚信“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同时,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价格授信活动。(七)加强价格的社会监督,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价格的社会监督是价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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