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保障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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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保障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组员:刘乐萍王凡谭燕丁彦彧2009年上半年全国工矿商贸事故起数比例21%13%23%2%40%1%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其他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与现状事故原因比例(2008年)729351343306836409398334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生产场所环境不良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较大事故发生行业(2009年上半年)010203040506070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事故起数149241315死亡人数6032151731462房屋建设市政工程铁路建设公路建设水利建设电力建设各类工业事故基本情况描述•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建)承建的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大演播厅舞台屋盖坍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事故案例(-)南京“10·25”重大伤亡事故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二、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1、支架搭设不合理,特别是水平连系杆严重不够,三维尺寸过大以及底部未设扫地杆,从而主次梁交叉区域单杆受荷过大,引起立杆局部失稳。•2、梁底模的木柿放置方向不妥,导致大梁的主要荷载传至梁底中央排立杆,且该排立杆的水平连系杆不够,承载力不足,因而加剧了局部失稳。•3、屋盖下模板支架与周围结构固定与连系不足,加大了顶部晃动。•事故的间接原因:•1、互检等手续,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搭设开始时无施工方案,有施工方案后未按要求进行搭设,支架搭设严重脱离原设计方案要求,致使支架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足,空间强度和刚度不足等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施工中无自检•2、施工现场技术管理混乱,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模板施工未按程序进行,支架搭设开始后送交工地的施工方案中有关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且无计算书;支架施工方案传递无记录,导致现场支架搭设时无规范可循,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技术上的重要原因。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失去有效控制,模板支架搭设无图纸,无专项施工技术交底事故定性:•综合以上原因,调查组认为这起事故是施工过程中的三级重大责任事故。备受关注的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坍塌案审结新华网南京5月27日电备受关注的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施工坍塌案昨天一审判决:白下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成海军、丁粉扣有期徒刑6年,韩长福有期徒刑5年。法庭审理查明,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由南京电视台投资兴建,南京三建(集团)去年3月31日与电视台签定了施工合同,并组建项目经理部,成海军任项目部副经理,丁粉扣为架子工施工员,韩长福为电视台演播中心项目代理总监理工程师。同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成海军、丁粉扣在无具体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人搭设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模板支架,韩长福身为监理工程师不仅未审查施工方案,而且在施工中,没有监督验收就签字同意进行屋盖模板整体浇筑混凝土施工。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对于这一类的建筑安全事故我们应该怎么避免,这是一个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当然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和措施来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安全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的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和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概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广大从业人员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同时,它还是促进经济正常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权力,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我国也于2002年6月,由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为我国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还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只有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岗位操作人员人人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人都按照自己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才能落到实处,从而得到充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制度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单位更是处于十分强势的地位。如果建设单位行为不加规范,将直接或间接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为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了全面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活动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安全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施工多为露天,高空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十分艰苦,不安全因素较多,历来属于高风险和事故多发行业之一。为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得十分具体,详尽。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报告的时间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采取的措施•(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一)事故调查的职权范围–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四)事故调查的实施–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五)事故调查报告–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观看组小十五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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