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法规名称颁布尔日期/颁布部门备注1人类宣言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2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年12月10国务院3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年6月3日至14日联合国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东莞xx有限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破坏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物控制、限制、消减或禁止使用可能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和产品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不划分环境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细则/标准/条款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度;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设产"制度;执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限期治理严重污染项目;禁止引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接受环保部门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不能转移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违反本法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责令停业、关闭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单位;对直接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可赔偿损失;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优先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如实反应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现场检查;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业、渔业等资源破坏的,承担法律责任2015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08/03国务院序号法规名称颁布尔日期/颁布部门备注东莞xx有限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细则/标准/条款2018年1月1日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2016年7月2日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控制地逐步消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过程中,采取防扩散、流失、渗漏措施;采取易回收利用、易处理、易消纳的包装物;禁止关闭、闲置或拆除防治设设施、场所;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理;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尘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采取除尘措施控制粉尘排放;逐步减少含铅汽油的使用;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缴纳排污和超标准排污费;对污染严重的单位,要限期治理;对突发性事件,应有应急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类或者剧毒物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毒物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它废物;对违反本法规定排放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责任人比照刑法115条或187条,追究刑事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申报登记排入设施、处理设施,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10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限期治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噪声污染源;对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排放工业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申报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措施;禁止在噪声敏感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执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保护和改善水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序号法规名称颁布尔日期/颁布部门备注东莞xx有限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细则/标准/条款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14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员会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保护和改善水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应当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合理使用资源,对落后的耗能较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应登记写明超标原因和限期治理措施;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要求提供下列资料: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验情况;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限期治理执行情况;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水污染事故发生四十八小时内必须报告;排污口搬迁和新建均应环保部门批准;对重点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16广东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听证。被处罚人不承担环保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1998/8/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处罚人应当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第二十六条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9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序号法规名称颁布尔日期/颁布部门备注东莞xx有限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细则/标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技术监督局1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四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0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4.6标志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1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4.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8.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章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试运行;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2017年7月16日修订1996-02-01实施9.1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10废弃物处理10.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序号法规名称颁布尔日期/颁布部门备注东莞xx有限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细则/标准/条款国家技术监督局1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1.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11.2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11.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10.3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11人员培训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1997年1月1日化学工业部10.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20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序号法规名称颁布尔日期/颁布部门备注东莞xx有限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细则/标准/条款2010年12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等2016年6月14日环境保护部1997年1月1日化学工业部第二十六条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二十五条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第二十四条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