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安全知识选编第一部分:通用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已由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2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1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1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1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2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之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3措施。2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3.工程安全管理实行以项目单位为核心,施工承包商为主体,相关方共同管理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实现安全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24.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抵押金。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7.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2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处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0.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下列有毒有害物质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53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是: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③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33.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下列行为,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3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应执行公司和电力行业下列主要法规:(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3)6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4)集团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办法》;(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6)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7)电力工业部《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35.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对员工在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指导思想是:坚持“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施工,只要有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危害因素存在,企业就必须为员工提供防护保险措施”的安全防护指导思想。36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坚决杜绝以下五种事故:1.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特大火灾事故;4.特大交通事故;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37集团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38定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事故、事件、不符合)为主,同时应将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安全卫生纳入检查范围。39事故报告制度规定项目单位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报告;7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40分支机构和项目单位根据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和项目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的内容:组织领导体系、人员、设备、通讯以及保证措施,范围涉及防火、防爆、防汛、地震灾害、防台风、人身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等41集团公司实施《安全设施、标志、标识标准化》施工现场模块化管理的内容:42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争创全国水电、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水平,树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品牌工程。43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含地方政府,下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4(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45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1)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必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2)项目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3)施工承包商必须设置二级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5人。(4)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8作的需要。(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证件。(7)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有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和专用的监督装备及工具。46项目单位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封闭管理,制订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47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应实行逐级负责制,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安全健康与环境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同时应不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48施工承包商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按程序对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签证、执行,确保一切施工活动都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作业过程如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书面批准。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施工承包商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49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施工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编制的安全控制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且符合以下要求:(1)针对施工项目的危险源、危险点和控制对策;9(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4)针对工业卫生与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5)提出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案。50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