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①洛克小传②《政府论》写作背景③《政府论》下篇的主要内容④洛克思想评价及启示①他是律师的儿子;牛顿与波以耳的知音。②他是近世经验主义的泰斗;民主哲学的泉源。③他是平民教育的保姆;绅士教育的导师典范。④他是没有开业的牛津医生,自撰墓志铭的独身汉。人生经历1632年出生1647年就读伦敦的威斯特敏斯特1652年就读牛津基督教会学院1666年结识艾希里勋爵1681年写作《政府论》上篇1683年逃往荷兰1689年返回英国,写作《政府论》下篇1704年逝世英吉利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英国君主立宪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变革英国当代政治制度的确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英国的宪政体制特点宪法性文件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①为什么洛克选择菲尔麦这样一个早已被人们遗忘的人来批判?为什么不选择霍布斯进行批判呢?②洛克所说的“property”指什么?为什么洛克在第五章讨论具体财产的获得时候,要使用“property”这个覆盖面更大的词表示财产呢?③我国为什么要进行大部制改革?大部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对策是什么?《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洛克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政府论》下篇(正面论证资产阶级议会制)本书阐释的理论:洛克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本书归根到底是: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下篇概要第一部分(1—10章)主要讲述从自然状态到建立公民社会的整个理论过程,这一部分从论自然状态、论战争状态到论组织社会的起源和目的,都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财产的问题。第二部分(11—19章)则主要在介绍一种合理的有限政府构架,即君主立宪制。作者在书中主要论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对菲尔麦有关“君权神授”思想的反驳,尤其表现在对“父权”与“政治权力”这两种权力之间的区别,这主要涉及第1、6章的内容,并在第15章对“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的综合论述中得到总结。二、关于政治权力来源的理论。如果所第一部分是将其它的思想和观点进行“清理”,作者在这一部分则着重介绍他自己的观点。在第2、3、4、5、8、9章中,洛克鲜明地提出“政治权力来自合意”的观点,主张政府源自社会契约和人们的授权。三、有关政体的内容,洛克在书中阐述了自己的政体观,“主张君主立宪的‘混合政体’,这其实也可以说是当时占据主流地位的政体学说”。同时,洛克在第10章到第19章的部分中分两个层次详细阐明了他的“政体运行论”并反驳了他人的攻击,这一部分是《政府论》中篇幅最大的部分,也是其创新性和革命性表现得最为集中的部分。四、对于财产的论述,主要是第5章和第7章。洛克在这一部分论述了财产的两层含义,丰富了当时政治思想的内容。以下我将按照书本篇章的顺序,对相关的内容加以描述和表达自己的见解。第一章开篇简明扼要的交代了上篇的研究结论: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接着洛克指出了研究政治权力来源和正当性的意义。界定了政治权力的概念: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第二章论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敌对、恶意、暴力、相互残杀的状态。自然状态是和平、友善、互助互保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自然权利:生命权洛克认为人有生命乃天经地义之事,不仅他人不得妄取之,自己亦不可出卖之、结束之。换言之,生命为一种特殊的自然权利,乃上帝赋予,人不可选择不要。第三章论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出于战争状态。这样,他就把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权力之下,有丧失生命的危险。”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存有明显区别。这种区别在于:“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第四章论奴役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文件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自由的含义:自然自由: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利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社会自由: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他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论述了自由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终止奴役的途径即建立契约。奴役就是不自由。洛克认为,最完全的奴役状态就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续。如何终结这种奴役状态呢?洛克的答案是双方订立契约。第五章论财产洛克的“财产”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property)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狭义的财产(estate)指动产、不动产。但是在用语上洛克并不严谨,所以有时候我们不知道他所讲的property是广义还是狭义。另外,洛克认为财产的来源是由于人类付出劳动力而获得,此即所谓“劳动财产说”。“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野蛮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就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处。”如何确定财产权呢?洛克的回答是:劳动。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归人类共有,但是人身归每个人自己所有,那么人身的劳动就归每个人所有,那么加入人身劳动的自然物品就归劳动者所有,其他人就不再对该自然物品享有共有的权利。“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有人或许会反对这种说法,认为如果采集橡实或其它土地生长的果实等等,就构成了对这些东西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可以按其意愿尽量占取。我的回答是,并非这样。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这就很明显,人们已经同意对于土地可以有不平均和不相等的占有。他们透过默许和自愿的同意找到一种方法,使一个人完全可以占有其产量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更多的土地,那个方法就是把剩余产品去交换可以窖藏而不致损害任何人的金银;这些金属在占有人手中不会损毁或败坏。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洛克所说的“property”指什么?“财产”是洛克在《政府论》中频繁使用的一个概念,然而在不同的场合,他是分别以不同的用词来表达这一概念的,大体有:“property”、“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和“goods”等。这些词汇在被译成中文时,往往被笼统的译为“财产”(在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上下文变化成“地产”或“所有物”,但在更多情况下是混译在一起的),这样较容易导致读者忽视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理解上的混乱。“根据《牛津英语大字典》的解释,‘property’主要有三种含义:⑴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⑵所有权: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⑶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私人具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权(如版权、专利权)。‘possession’主要指:⑴所有、控制或支配;⑵拥有、占有或控制的东西:所有物、占有物,复数‘possessions’指财产,即占有物的总体。‘estates’主要指地产或遗产。‘fortunes’主要指一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许多物质财产或财富。而‘goods’主要指货物。”由此看来,虽然这些词都有“财产”的意思,但它们各自的具体涵义又有所不同。“property”一词的内涵显然更为丰富,覆盖面更广。阅读《政府论》,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洛克在谈到他所认为的人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时候,会像魔术师一样层出不穷的变换用词:⑴life,liberty,andestate,“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既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⑵lives,liberties,andfortunes,“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起见”⑶lives,liberties,andpossessions,“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然而在第五章“论财产”(ofproperty)中,除了少数几个地方使用了“goods”、“possession”外,所有的“财产”概念,洛克都近乎固执的使用“property”来表示。这是一个看上去很奇怪的做法,因为洛克在文中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property”是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而在第五章中,洛克所论述的全是关于具体财产的财产权的确立,“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在第二至四章得到论证的。为什么洛克在第五章讨论具体财产的获得时候,要使用“property”这个覆盖面更大的词表示财产呢?虽然这种使用没有错误:一件物品在成为人的estate之后,自然也就成为了property。仔细读第五章,会进一步的发现:洛克在几个地方使用“goods”、“possession”的时候,都加有限定:“hisgoods”、“man'sprivatepossession”、“man'spossession”、“thepossessionshecouldmakehimself”和“thelargenessofpossessionitgave”。而在使用“property”作为“财产”的时候,却没有相同的限定,就是作为一个概念单独的不断的提出。考查到“property”的内涵——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也许上文的问题有了一个解释:“property”是一个具有排他性的概念,强调这是归属于某人的所有物,是有主的,受属于某人的财产权支配的。而“goods”、“possession”则是对财产的客观描述,故往往加上“为某人所有”的限定与“property”共同使用。作为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述的是“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在选择其财产权学说的基本概念时,使用具有天然排他性的“property”,并反复强调,是能够较好的impress其读者,达到传播其政治理念的目的的。并且,当后来洛克谈及政治社会或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时,他所用的财产概念也是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property”,这一衔接将便于论证是财产权的发展导致了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必然过渡。至于“财产权”,洛克始终选用“property”,有时(在第五章)是指针对具体财产特别是地产的权利;有时则是泛指任何权利,作为三种基本自然权利的统称。第六章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