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与税费第一节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价格一、技术价格的含义技术的价格,通常也称技术的使用费,是指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受方应向技术供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对于供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收入,对于受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费用或成本。二、技术价格的特点(一)技术价格的不确定性1.技术具有专有性和垄断性一般来说,某一专利技术只能从唯一的一个供方获得,即使存在近似技术或非近似的替代技术,某类技术的供求双方的数量也是有跟的。2.技术研发成本具有差异性技术所采用的研制手段和研究条件不同,所花费的劳动和时间也不同,劳动的价格也因地而异3.技术的潜在价值有所差异技术的价格并不完全取决于技术的研发成本,而应反映出使用技术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的现值。4.技术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在技术市场中,供求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交易的信息也不能得到广泛的传播,在价格谈判时参照信息不多。(二)技术价格的相对性有形商品一般采用固定价格,随供求关系稍有波动;而技术价格中,技术价格中,受方使用技术所获得的利润占有很大比重,技术价格以受方使用技术的经济效益为基础,因而是相对的价格。三、技术价格的构成技术的价格中主要包括技术的转让成本、沉没成本、机会成本和利润补偿。(一)技术的转让成本技术的转让成本是指技术供方为了签订和履行该项技术贸易合同所支出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转让成本和间接转让成本。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的资料,技术转让成本约为技术使用费总额的8%-14%。1.直接转让成本直接转让成本是指在签订和履行技术贸易合同过程中,技术供方所支付的与技术受方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1)技术资料费,即合同所需的全部技术文件、图纸资料、技术规程等的编制费。(2)技术交易费,即技术供方派遣谈判人员谈判技术转让合同的差旅费,准备报价及相关资料的费用,执行合同人员的差旅费等。(3)技术服务费,即根据受方提出的特殊要求而进行实验研究和修改基本设计的费用,受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考察和接受技术培训给供方带来的花费,供方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费用等。(4)其他的实际花费和机动用费,如通信、邮寄、营销服务等费用。2.间接转让成本间接转让成本是指在签订和履行技术贸易合同过程中,技术供方所支付的与技术受方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公司综合行政管理费、法律咨询费、监督与审计费等费用的分摊。(二)技术的沉没成本技术的沉没成本(sunkcosts)又称历史成本,是指研发该项技术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技术的转让成本不同,研发费用是由使用该项技术的所有企业分摊的,并不完全包含在技术的价格中。1.技术研发专项费用技术研发专项费用,即专门用于该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力成本,即科研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②资料成本,即为该项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所购买的图书文献、技术资料、参考资料等的费用;③设备成本,即为该项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所购买的设备、仪器等的费用;④咨询费,即为该项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而咨询或消费技术服务的费用;⑤人力资本,即为该项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对科研人员的培训费用等;⑥差旅费,即为该项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而发生的有关人员的公务出差费用。2.设备购买成本这一项是指技术开发企业已有设备使用的成本和非专用新设备购买成本。3.管理成本这一项包括技术开发企业为研究与开发该项技术而产生的管理成本、组织成本、协调成本等。4.失败项目的成本这一项是指技术开发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该项技术过程中失败的技术开发项目的成本。5.其他支出这一项包括与该项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如水电费、保险费、贷款利息、运输与仓储费、科研劳动保护支出等。(三)技术的机会成本技术的机会成本是指供方因转让技术而失去部分或全部销售市场和销售机会所导致的利润损失。机会成本的大小难以准确衡量,一般取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性质和技术供方对目标市场的预测。若供受双方签订的是独占许可合同,受方拥有在供方原有市场的特定地域内对某项技术的独占权或拥有在该特定地域市场对某项技术产品的独家销售权,技术供方的机会成本就是完全失去合同规定地域市场的全部利润损失。若供受双方签订的是非独占许可合同,技术供方的机会成本就是由于技术受方的竞争而在合同规定地域失去部分市场所造成的利润损失。若技术供方在合同规定地域内没有市场份额,未来也没有销售计划,或因政策法规等不能进入该地域销售,则技术供方的机会成本应为零。(四)技术的利润补偿技术的利润补偿是指技术供方对所转让技术给技术受方所带来的新增利润的提成。利润补偿=新增利润×提成率1.技术受方的新增利润(1)生产成本降低或费用节约产生的新增利润。技术受方可能由于使用新技术节约了原材料,降低了能源消耗,使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明显降低,从而增加了企业利润。这部分新增利润可表示为:Δπc=(C0-C1)·Q·N其中,C0表示采用新技术前的单位成本,C1表示采用新技术后的单位成本,Q表示年产量或销售量,N表示合同有效年限。(2)产品单位价格提高所产生的新增利润。这部分新增利润可表示为:Δπp=(p1-p0)·Q·N其中,p0表示采用新技术前的单位价格,p1表示采用新技术后的单位价格,Q表示年产量或销售量,N表示合同有效年限。(3)销售额增加所产生的新增利润。这部分新增利润可表示为:Δπs=(p1-C1)·(Q1-Q0)·N其中,p1表示采用新技术后的单位价格,C1表示采用新技术后的单位成本,Q1表示采用新技术后的年产量或销售量,Q0表示采用新技术前的年产量或销售量,N表示合同有效年限。2.提成率根据一些国际性贸易组织和专家们的统计分析,技术转让方能获得技术受让方新增利润的10%-30%。若以净销售额为计算基础,根据我国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技术转让费的计价原则,大约折合为0.5%-10%。四、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一)技术的生命周期技术的生命周期长,技术卖方可以多次转让,多次获利,从而可以降低技术转让的价格;技术买方可以获得技术的较长时间的使用,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从而可以提高技术转让的价格。技术的发展通常经过三个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衰退阶段。处于不同阶段的技术,其价格也会有所不同。(二)技术的垄断程度(三)技术的许可方式(四)技术的使用限制一般包括:技术的使用范围、产品的销售范围和技术的使用权限。一项技术可能用于多种产品的生产。技术买方是将引进技术用于一种产品生产还是多种产品生产,是应用于一个领域还是多个领域。技术卖方为避免在市场上增加竞争对手,经常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技术买方销售产品的地域限制。合同中如果有限制技术买方在允许的范围以外再扩大生产能力或重新建厂的条款,则转让的是一次使用权;如果没有上述限制性条款,技术买方可以使用转让的技术随意扩大生产能力和建厂,则是一次买断。一次买断支付的费用比购买一次使用权支付的费用高很多,而第二次购买使用权的费用比第一次购买的费用要低。(五)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总算支付方式下,技术供方不必分担受方技术引进和生产经营的风险,风险小价格则低。提成支付方式下,技术供方要承担受方技术引进失败的风险,收回技术使用费的风险相对高,价格就高。人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方式下,价格则居中。(六)技术使用费的支付货币若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是同一种货币,则使用技术供方所在国的货币或其他国家的硬币对技术供方有利,面临的货币风险较小,技术的价格则相对较低;而使用技术受方所在国的货币或其他国家的软币对技术受方有利,面临的货币风险较小,技术的价格则相对较高。(七)技术供受方的竞争程度(八)技术贸易双方所在国的宏观环境若技术受方所在国政治经济环境不稳定、政局混乱、政府工作效率低、行政管理不健全,技术供方会担心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成本和预期收益不能收回,因而提高技术价格,还可能在合同中规定各种限制性条款。若技术受方所在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对引进技术缺少应有的保护,技术供方会担心技术无偿扩散,为弥补可能遭受的损失,往往大幅度提高技术使用费。此外,技术供受双方国家的政府干预也会影响到技术的价格。一些国家出于国家安全考虑,限制某些技术的出口或进口;也有一些技术引进国单方面规定技术使用费的上限,这些都会成为供受双方考虑技术价格的因素。一般来说,向技术发达国家或地区转让技术比向技术落后国家或地区转让技术收取的费用要低。五、技术作价的基本原则(一)利润分享原则利润分享原则(LSLP,licensor‘sshareonlicensee’sprofit),又称利润分成原则,在国际上被称为LSLP原则,是指技术使用费是技术受方使用该项技术所获利润的一定份额,是技术供方享受的技术受方利润的一部分。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通常以供方占受方在该技术项目中所获得利润的合理份额作为计价标准,以供方分成率表示。技术价格=技术受方从该技术项目获得的利润×供方分成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对印度等国家引进技术的价格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后,提出供方分成率在16%—27%之间较为合理,并建议不要超过30%。我国《技术引进合伺审批办法》规定,技术引进的总费用一般应占受方利润的10%~30%。(二)技术供方的原则技术供方主要以构成技术价格的各个项目为估算基础,在保证收回部分或全部技术研发费用、各种技术服务费、技术转让的直接费用的基础上,确保自身能获得一定量的利润。(三)技术受方的原则技术受方主要根据技术的预期收益和引进成本,分析比较确定技术的价格,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引进技术的总成本应当低于自主开发的成本2.引进技术的净利润应当为正3.充分考虑技术引进的间接成本引进技术要进行消化、吸收、创新,需要对原有技术设备进行改造或更新,需要增添新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需要对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这些都会对技术引进的预期效益产生影响,从而成为考虑技术价格不可缺少的因素。六、技术价格的确定在确定技术价格时一般采用以下步骤:(一)估算技术所属部门的利润率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率水平是不同的,如机电产品的利润率一般在10%-20%之间,耐用消费品在30%-40%之间,某些电子产品和高级技术产品可能达到50%以上。对于利润率水平高的行业,技术供方应从新增利润中收取较低的提成费,否则有失公平。(二)根据利润率水平初步估计技术价格根据估算的利润率水平,分别对前面所述的价格构成部分进行核算,将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技术研发费、技术机会成本等项费用汇总,加上预期利润,初步算出技术的价格。(三)调整技术的初步价格在初算价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技术的估价进行调整,估计出一个较为合理的技术转让价格。(四)确定技术的最终价格技术的最终价格还是应该在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上由技术买卖双方共同决定现共同受益的目的。第二节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价格的支付一、支付方式(一)总算支付总算支付(lump-sumpayment)是指国际技术贸易双方经谈判商议后,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技术转让使用费金额,由技术受方在合同签订或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一次总算付清或一次总算分期付清。一次总算付清的时间通常规定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并经受方验收之后;分期支付也称“里程碑”式支付方式,可按合同进行的进度,分若干批次付清。总算支付有利于技术供方,对技术受方不十分有利。鉴于技术供受双方的利弊情况,国际上认为使用总算支付方式应符合以下条件:(1)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由技术供方转让给技术受方,而且技术受方具备短期内全部吸收所引进技术的能力。(2)所转让的技术不是尖端技术或专有技术,技术受方不需要技术供方不断提供技术情报、技术服务和技术协助。(3)技术受方资金充足,对技术引进的前景比较乐观,并且希望尽早摆脱对技术供方的依赖。(4)客观经济条件,如货币汇率动荡,使总算支付方式更为有利稳妥。由于总算支付对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