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蚌埠市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共13项、细化为53项)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六)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七)不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优惠措施;(八)依据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收费;(九)不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十一)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十二)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将属于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咨询、培训、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十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十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2百分之十”。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⑴、无主观故意、主动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免于罚款。⑵、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⑶、初次违法,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⑷、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万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⑸、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3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⑴、受他人胁迫,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⑵、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⑶、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⑷、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⑸、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等价格垄断行为。1、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时,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下限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⑴、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2万元的罚款。⑵、初次违法,受他人胁迫,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予以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万元的罚款。⑶、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⑷、屡查屡犯,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30万元的罚款。⑸、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情节恶劣,屡查屡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罚款。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四、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的。1、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5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时,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