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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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对策思考转移价格是指在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或联属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以及其他经营资源内部转让所规定的价格。本文主要阐述了转移价格的特点及种类、作用及目标、防范转移价格的对策等有关问题。一、转移价格的特点及种类转移价格是指在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或联属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以及其他经营资源内部转让所规定的价格。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1)资金融通转移价格。指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大大提高从母公司或其它子公司进口货物的价格,使利润以支付货款的形式汇出。并通过借贷资金利率的高低,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及利润水平。(2)有形资产转移价格。指跨国公司内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出租和转让时的调拨价格。(3)无形资产转移价格。指跨国公司内部进行提供管理、技术与咨询服务、商标等类无形商品时的价格。二、转移价格的作用及目标1.逃避关税。一些国家征收较高的关税,这就增加了子公司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费用,由此将削弱子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通过转移价格就可减轻关税(主要是进口税)负担,从而减少公司总体的税额。世界经济区域化的发展为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避税提供了新的途径。如欧共体规定,若商品是在欧共体国家以外生产,由一成员国运往另一成员国,必须缴纳关税;但如果该商品价值的一半以上是在欧共体成员国家内增值的,则可以在欧共体成员国间自由运销,免征税赋。因此,如果一家美国的跨国公司将一批半成品运往其德国子公司,制成成品后欲在欧共体国家内部销售,它就可以先将半成品低价出售给设在德国的子公司,在德国制成成品,这样所形成的价值一半以上是在德国增加的,便可在欧共体国家间自由运销而无需缴纳关税。2.减轻所得税负担。跨国公司分布于世界各国及地区,因所得税法和税率有较大的差别,故所得税税率高的子公司,以较高的转移价格从所得税税率低的国家的子公司调进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较低的转移价格向其他子公司调出生产资料和产品。这样做,能增加在高所得税国家子公司的成本,降低其利润,减少在低所得税国家子公司的成本,提高其利润,进而从总体上减轻公司所得税负担。3.避开外汇及物价管制。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会对外国公司汇出利润有时间和数量限制,跨国公司通常采取提高进口货价的办法,增加向国外汇款,并在预测东道国政局不稳、政策变化、汇率变动时也可用同样的方法抽回资金和利润。此外,当一国货币即将贬值时,设在该国的子公司尽力提高转移价格以利于利润和其他现款从那个国家转移到国外。当一国实行物价管制时,跨国公司通过操纵调拨价格,以达到抬高价格增加利润的目的。4.获取竞争优势。主要有两种情况:(1)扶持新公司。跨国公司为了使其在某国的新建子公司在竞争中具有较高的资信水平,以便在当地出售股票或债券,筹措资金或谋取信贷,可通过内部价格的调整使该子公司显示出较高的利润率水平。(2)占领市场。跨国公司可集中人力、财力、物力以低价向子公司提供原料、中间产品或劳务,降低成本,增强竞争能力。5.减轻配额限制。配额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非关税壁垒限制措施。配额有针对产品数量的,有针对产品价值的。若是针对产品数量,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转移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限制。如出口国子公司降低转移价格,而进口国外汇配额一定,那么不必要求增加限额,进口子公司就可以加大产品实物的进口量。三、防范转移价格的对策转移价格对东道国尤其对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财政收支和国际收支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进行避税逃税的问题,因而都通过税收审计、海关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并在政策法规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因此,我国应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1.各国政府为了限制跨国公司随意运用内部转移价格损害主权国家利益,主要采用了“独立竞争交易”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活动应视为独立单位间的交往,交易价格应按这两个独立单位所确定的价格为准。当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商品或劳务时,税务部门可根据“独立竞争交易”原则计算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除采用“独立竞争交易”原则外,还可采用:(1)利润分割法。税务部门对有关联属企业的内部交易不予过问,到年终时,将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的利润汇总,再按一定的标准,将利润总额分摊给各有关企业,然后依据税法征收所得税。(2)指标计算法。成本的明细数据属于商业秘密,不易获取。但在新的会计制度下,可采用其它与利润有关的一个或数个经济指标,如销售收入利润率、资本周转率、产值利润率等,代替成本指标,间接计算出利润率。2.确定“公平价格”标准,运用“比较定价”原则。一般认为,卖给无关的顾客同样商品的价格是“公平价格”标准。日本采用事先批准程序来确定公平交易价格。即纳税人事先可订立一个进行内部交易的价格政策和计算方法,向日本国税厅提出申请,如得到批准,纳税人即可以在今后的交易中按批准的方案核算其与联属企业进行交易的所得,为双方提供了公平交易价格的方便。所谓“比较定价”原则,是把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进口货价或出口货价与“公平价格”相比较,若两者相差过分悬殊,则东道国税务部门可要求按“公平价格”的标准纳税。3.加强对外资企业合同签订时的管理工作,以防外商钻合同的漏洞。应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增强讨价还价的能力,设立专门的科技经济情报中心,收集有关产品的国际市场供求情况,主要买主和卖主、价格、技术性能指标等。如中方在签订合资合作的合同时,应根据同行业的毛利率,参照国际可比价格,规定产品的最低毛利率以便以后监督检查。另外,必须严把设备、原材料进口关。应与商检等部门合作认真负责地检验鉴定,以防外商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而漫天要价。并且严把产品出口关,可采用招标方式来选择买家、卖家,扩大出口渠道。4.建立涉外审计制度,加强海关的监督作用。合资企业往往是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交往的主要形式,也是跨国公司运用内部转移价格的主要渠道。我国必须建立涉外审计制度,加强以会计监督为主的全面监督与管理工作,并通过海关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检查。5.强化企业经营财务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最终都将反映在财务帐目上,故应有精通业务的财务人员在外资企业工作,参与财务部门的决策,深入掌握企业的成本核算及收支项目,加强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资金转移及利润分配的监督和管理。6.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订立了防止偷漏税的条款。今后,我国应更积极地开展税收国际合作,疏通与国外税务部门的资料交换渠道,共同打击避税逃税行为。经济问题张振江日本国际税收之转移价格税制建立转移价格税制的背景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使用的价格,它不同于彼此无关联企业间交易时所使用的市场价格,是人为确定的价格,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减少或避免纳税。利用转移价格避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⑴收入与费用的转移价格。在跨国关联企业间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时以“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的方式,把收入尽量转移到低税赋国家的企业,而把费用转移到高税赋国家的企业;⑵贷款利息的转移价格。母公司对税赋较高国家的子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对税赋低的国家的子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⑶劳务收入的转移价格。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内部相互提供劳务的业务,按什么标准收取劳务费直接影响关联公司利润水平;⑷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转移价格。当发生有形资产的租赁和专利及特许权转让时,租金率的高低和转让费的多少都是影响利润水平的重要因素。7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增强,日本企业经营国际化迅猛扩展,出现了许多利用国际关联企业转移所得而避税的情况。正如日本税制调查会在1985年提交报告中所提出的,“近年来随着企业活动国际化的进展,通过操纵转移价格向国外关联企业转移所得,也就是转移价格的问题成为国际课税中的重要问题,而日本现行税法对这一问题没有提出相应的对策,从公正、平等纳税的角度看这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考虑到许多国家都对此采以了对策,所以日本也有必要对法人与国外的特殊关联者交易是的价格作调整,以确保日本的税收权益”。于是,在1986年税制改革时,作为“与国外关联者交易有关的课税特例制度”列入租税特别措施法,建立了转移价格税制。对象认定⑴适用对象法人认定转移价格税制的适用对象包括在日本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还包括不个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财团。因此,它既适用于日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日本的转让所得的国外法他包括日本国内法人。日本国内法人一般是通过转移价格的方式把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但本税制不适用于日本国内关联企业间交易行为。⑵适用对象交易认定日本转移价格税制适用于法人与国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下列交易:商品买卖、劳务提供、其他有形资产的买卖或租赁、无形资产的买卖和租赁、资金的拆借、其他涉及损益的交易。针对上述交易中日本法人接受国外关联企业的持付价格低于独立企业间价格的交易,和日本法人支付给予国外关联企业的价格高于独立企业间价格的交易。具体到商品的买卖交易上,则针对日本法人向国外关联企业出口的价格低于独立企业间价格,而从国外关联企业进口的价格高于独立企业间价格。转移价格税制的适用交易对象除上述法人与国外关联企业直接进行的上述交易外,还包括通过第三者为媒介的法人与国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包括以下情况:①根据合同规定,法人与後三者即非关联企业交易的资产或商品,还要销售给国外关联企业,且销售价格实质上是由该法人与国外关联企业决定的交易;②根据合同及其他方式决定,国外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交易的资产或商品,还要销售给作为关联企业的国内法人,且销售价格实质上是由该法人与国外关联企业决定的交易。⑶国外关联企业认定与国内法人有下列关系的国外法人称为国外关联企业:①两个法人中一方直接或间接占有两个法人的股票或出资额的50%以上的关系者。②同一个人分别直接或间接占有两个法人的股票或出资额的50%以上时的该两个法人。③鞭法人对国外法人虽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份,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事实上形成操纵与被操纵关系,也视为国外关联企业:A.一公司人员兼任他公司经理级职务的人数超过他公司经理级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二分之分一以上时;B.一公司人员兼任他公司的寮际支配人时;C.一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赖他公司才能进行时;D.一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他公司时。转移价格的更正与课税(1)转移价格的更正转移价格税制,就是要把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按独立企业间交易价格进行更正,将更正的价格部分视为企业的所得课税。在对转移价格更正时,关键是确定独立企业间交易价格。日本主要采用以下四种办法:①独立价格比较法:以同样条件下非关联企业间进行的同种交易价格为独立企业间价格。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最为理想,但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因为很通信班找出在同样条件下独立企业间的交易价格,尤其不适合无形资产的价格判定。②再销售价格基准法:从向非关联企业再销售的价格中减去正常利润后的价格作为独立企业间交易价格。正常利润额=再销售价格×正常利润率正常利润率=无特殊关系企业间的销售利润额/无特殊关系企业间销售收入额③成本基准法:在购入和制造等成本基础上加上正常利润作为独立企业间交易价格。这里的购入是从无关联企业的购入。正常利润=购入或制造成本×正常利润率正常利润率=向无关联企业销售时的销售额/成本④其他方法:指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方法,包括投资利润推算法、最终销售价格推算法等。日本税法规定,在采用上述方法时,应按顺序进行,而不能任意选择。即先采用独立价格比较法,如果不能找出独立企业间价格,再采用再销售价格基准法,然后以此类推。而且,如果国内法人不提供上述四种方法中任何一种方法所需的资料时,税务当局可用从事同种营业的类似法人的利润率来算定其独立企业间价格。(2)转移价格的课税对转移价格的课税,也实行申报纳税。法人在申报法人税时,如果存在与国外关联企业的交易活动,则需填报《与国外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内容包括国外关联企业的名称、所在国(地)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有何种特殊关系、交易内容等。税务当局有权对相关企业及其国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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