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要求与企业应对-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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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进出口税务税务争议解决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要求与企业应对——刘天永税务律师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主讲人介绍•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资深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刘天永律师是中国最早涉足税务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任职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税案代理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刘天永律师多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刘天永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专业实务著作•主要作品:–《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法律出版社,待出)–《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企业会计准则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立信会计出版社)–《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内容提纲概述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企业选择事项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其他事项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第一部分概述–全球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新规•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独立交易原则–关联申报•第三部分同期资料准备–适用对象–同期资料逐点分析–同期资料准备流程–其他同期资料–程序要求–风险与罚则•第四部分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转让定价调查–转让定价调整•第五部分企业选择事项–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第六部分其他事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条款重点内容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全球转让定价美国•制度完善,历史悠久•注重全球的定价政策•税务机关经验较丰富中国•2009年正式启动新规定•侧重于区域(境内)外资•合规性要求加大•经验不足全球转让定价欧洲•合理性要求•合规性要求•遵从义务显著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特别纳税调整的定义•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其中转让定价是重点,也是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税务机关内部习惯称呼为反避税,反避税是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体现。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S1第一部分关联关系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一、关联关系概述•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即只要参与其中的人一方具备企业资格(法人),则全体属于关联主体。•关联关系,是众多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基础,尤其是对于涉外的转让定价来说。•因此,企业应当明确自身是否处于关联关系之中,进而确定企业日常营运中是否有税法所关注的关联交易的存在。•以下内容对关联关系等逐一讲解,企业可自行比对参照。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二、关联关系类型关联关系股权控制高管委派资金融通特许权依赖购销控制高管兼任兜底条款符合其中任一关系的,均可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劳务控制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三、关联关系的具体内容•1.股权控制:–以百分之二十五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为限来定义关联企业(或关联方);同时规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包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股权控制关系如下:–A公司持有B公司26%,C公司为B公司全资子公司,则A公司对C公司的持有股权比例为100%–因此,即使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也可能由于上述规定被认定构成关联关系。ABC26%100%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续)•2.资金融通–A与B之间的借贷资金占A实收资本(已缴注册资本金)50%–A对外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B担保的–注意:独立金融机构除外。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续)•3.高管人员关联–委派•A方半数以上高管由B方委派•A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由B方委派•A、B双方半数以上高管时由第三方委派•A、B双方均有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非法律概念)成员由第三方委派–担任•A方半数以上高管同时担任B方的高管•A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高级”成员同时担任B方董事会“高级”成员。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续)•4.特许权依赖–A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依赖B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特许权依赖是常见的外商投资企业控制境内公司的方法之一。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续)•5.购销控制–A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B方控制。•6.劳务控制–A方接受或提供劳务由B方控制。•7.兜底条款–A方对B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持股比例不足25%,但A方与B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家族、亲属关系;•等。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续)•总结:–间接控股及其容易被认定为关联控制关系。–在定义关联方时同时强调了“控制”的概念。如一方对另一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销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必需的无形资产和专有技术实施控制,按照《办法》双方将被认定为构成关联关系。–因此按照《办法》的规定,在法律层面没有所有权关系的交易双方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互为关联企业并受到转让定价评估和调查。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四、关联交易123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4提供劳务存在关联关系的各类经济体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在税法的意义上,包括的内容主要有: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续)•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主要包括如下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续)•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提供–生产型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营销型无形资产: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等;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续)•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五、独立交易与独立交易原则•基本概念–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独立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对应)•判断基础–在判断关联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强调将关联交易定价或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定价和利润水平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没有遵循正常市场交易原则和营业常规,从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违反后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六、关联申报•适用对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小结:范围广阔,几乎涉及所有外资企业。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1.关联申报:–上述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2.关联申报期限–企业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递交9张关联交易披露表格。–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3.关联申报风险–企业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可达五万元的罚款。–虽然罚款金额不大,但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即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S2第二部分同期资料准备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适用对象•同期资料逐点分析•同期资料准备流程•其他同期资料•程序要求•风险与罚则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常见问题同期资料准备从何处着手?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工作量到底有多大?5月31日的截止时间来得急吗?企业如果不准备同期资料将有什么不利后果?税务机关没有通知企业准备同期资料,是不是要等通知?被要求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那么多,税务机关有那么多人力投入么?同期资料是要递交给税务机关么?数据库是干什么用的?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一、适用对象•1.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需准备:–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年度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承担单一功能和风险的外资企业如出现亏损(国税函[2009]363)注:第一、二种的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国税函[2009]363号文•文件要点–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因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根据功能风险与利润水平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这些企业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承担单一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咨询转让定价税务高新企业税务并购税务税务争议解决(续)•对企业的提示:–与2号文第39条相比,363号文将关注的企业从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扩展到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并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各自的职责。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同期资料并报送税务机关。–虽然363号文并未明确其生效日期以及是否适用于2008年度,但是根据2号文的精神分析,如果该文件适用于2008年,则2008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的截止日期应为2009年12月31日,而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同期资料的报送截止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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