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80-2016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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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ERTLOGO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宣贯2018年2月28日INSERTLOGO01相关说明02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03目录关于名词释义涉及高处作业施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04INSERTLOGOINSERTLOGOINSERTLOGO-4-01关于名词释义一、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二、临边作业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断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三、洞口作业在地面、楼面、屋面和墙面等有可能使人和物料坠落,其坠落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洞口处的高处作业。四、攀登作业借助等高用具或登高设施进行的高处作业。INSERTLOGOINSERTLOGO-5-01关于名词释义五、悬空作业在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六、交叉作业垂直空间贯通状态下,可能造成人员或物体坠落,并处于坠落半径范围内、上下左右不同层次的立体作业。七、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高处作业中,为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置的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八、安全防护棚高处作业在立体交叉作业时,为防止物体坠落造成坠落半径内人员伤害或材料、设备损坏。INSERTLOGOINSERTLOGOINSERTLOGO-7-02相关说明一、住建部发布JGJ80-2016规范实施公告•(一)2016年7月9日,住建部发布公告批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提示:1、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梳理在2016版规范实施以后,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方面,是否有与规范相互抵触部分,并做好修正工作。•2、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按照2016版规范要求的内容,对现场实体防护(尤其是注意定型化防护设施)进行整改。•某地铁施工现场防护栏杆高度1米,发生高坠事故。INSERTLOGOINSERTLOGO02相关说明(二)4.1.1、4.2.1、5.2.3、6.4.1、8.1.2为强制性条文。提示:1、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即:(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同时废止。.INSERTLOGOINSERTLOGO02相关说明(二)4.1.1、4.2.1、5.2.3、6.4.1、8.1.2为强制性条文。提示:1、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即:(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同时废止。.INSERTLOGOINSERTLOGO02相关说明2016年全国施工安全事故类型情况2016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333起,占总数的52.52%;物体打击事故97起,占总数的15.30%;起重伤害事故56起,占总数的8.83%;坍塌事故67起,占总数的10.57%;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等其他事故81起,占总数的12.78%。.INSERTLOGOINSERTLOGO-11-01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分析二、2017年上半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情况•2017年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160起,占总数的51.45%;物体打击事故42起,占总数13.50%;坍塌事故32起,占总数的10.29%;起重伤害事故22起,占总数的7.07%;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等其他事故55起,占总数的17.68%INSERTLOGOINSERTLOGO-12-01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分析二、2017年上半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情况•2017年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160起,占总数的51.45%;物体打击事故42起,占总数13.50%;坍塌事故32起,占总数的10.29%;起重伤害事故22起,占总数的7.07%;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等其他事故55起,占总数的17.68%INSERTLOGOINSERTLOGO-13-01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分析三、2017年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情况•事故类型:从事故类型看,2017年1-12月所发生的89起事故、死亡90人中,高处坠落51起,死亡51人,占事故起数的57.3%、死亡人数的56.6%;物体打击20起,死亡20人,占事故起数的22.4%、死亡人数的22.2%;起重伤害7起,死亡7人,占事故起数的7.8%、死亡人数的7.7%;机械伤害6起,死亡6人,占事故起数的6.7%、死亡人数的6.6%;坍塌4起,死亡5人,占事故起数的4.5%、死亡人数的5.6%;触电1起,死亡1人,占事故起数的1.2%、死亡人数的1.1%。从分析中可以看出,高处坠落事故仍居高不下,占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6%以上。INSERTLOGOINSERTLOGO-14-01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分析三、2017年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情况(续1)•从事故部位看,2017年1一12月所发生的89起事故、死亡90人中,楼面事故21起,死亡21人,占事故起数的23.5%,死亡人数的23.3%。地面事故13起,死亡13人,占事故起数的14.6%,死亡人数的14.4%。塔吊事故12起,死亡12人,占事故起数的13.4%,死亡人数的13.3%。脚手架事故12起,死亡12人,占事故起数的13.4%,死亡人数的13.3%。•基坑事故8起,死亡8人,占事故起数的8.9%,死亡人数的8.8%。洞口事故7起,死亡7人,占事故起数的7.8%,死亡人数的7.7%。平台事故4起,死亡5人,占事故起数的4.5%,死亡人数的5.6%。升降机事故4起,死亡4人,占事故起数的4.5%,死亡人数的4.4%。电梯井故3起,死亡3人,占事故起数的3.4%,死亡人数的3.3%。搅拌机事故2起,死亡2人,占事故起数的2.3%,死亡人数的2.2%。泵车、吊篮、地下室事故各1起,共死亡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的1.2%,死亡人数的1.1%。INSERTLOGOINSERTLOGO-15-01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分析三、2017年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情况(续2)•企业所在地:截止12月31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共发生事故89起、死亡90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中,本省企业发生事故56起,死亡56人,事故起数占总数的63%、死亡人数占总数的62%;外省企业发生事故33起,死亡34人,事故起数占总数的37%、死亡人数占总数的38%。而去年同期外省企业发生事故45起,死亡48人,事故起数占同期总数的41.3%、死亡人数占同期总数的42.1%。由此可以看出,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今年同比有所下降。•2017年1一12月89起事故所涉及的121冢施工企业中,特级企业31家,占总数的26%,一级企业58家,占总数的48%,二级企业12家,占总数的10%,三级企业3家,占总数的2%,劳务企业17家,占总数的14%。INSERTLOGOINSERTLOGO-16-01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分析四、2017年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情况2017年,徐州市(含五县市区)建筑工地发生施工安全事故8起、死9人(含建筑工地、市政轨道工程,统计口径内4起4人)。其中:高坠5起、死5人,分别占发生事故起数、人员死亡的62.5%、55.56%;物体打击2起、死2人,分别占发生事故起数、人员死亡的25%、22.22%;机械伤害1起、死2人.,分别占发生事故起数、人员死亡的12.5%、22.22%。INSERTLOGOINSERTLOGO-17-02相关说明二、规范适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灯箱作业。提示:1、适用范围:房建施工中在整体结构范围以内的特定的高处作业。2、鉴于市政工程范围较广,使用范围以建筑施工现场为限。三、与其他规范标准的相互关系1.0.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INSERTLOGOINSERTLOGO《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议在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环节把好关。(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建议在日常施工安监活动中,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安监计划,对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要尽职守则。要学会接受监督。(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建议加强对不在监管范围的事项处理认识,逐步适应用司法部门角度对现场出现的违法行为处置态度,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宜片面理解为“我没有看到”或“不属于我们管”。INSERTLOGOINSERTLOGOINSERTLOGO-20-03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增加五条强制性条文4.1临边防护(2.1.2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d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体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4.2洞口作业(2.1.3在地面、楼面、屋面和墙面等有可能使人和物坠落,其坠落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洞口边的高处作业)4.2.1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2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4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采用安全平网封闭。INSERTLOGOINSERTLOGO-21-03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增加五条强制性条文(续)5.2悬空作业(2.1.5在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5.2.3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官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6.4悬挑式操作平台(2.1.6操作平台,由钢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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