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周永坤-试卷四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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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法学导论课程试卷(A卷)院系专业法学成绩年级学号姓名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1.“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指()A宪法B法律(狭义)C行政法规D刑法典2.被认为是西方现代法理学奠基人的是()A边沁B奥斯汀C黑格尔D马克思3.只要行为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与处所,都适用该国法的法律效力原则是()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折衷主义原则4.在一个陌生环境下,我们敢于与陌生人交易,主要是基于法律具有的()A.强制作用B.指引作用C.预测作用D.教育作用5.“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名言体现了哪种法学分析方法的立场()A.价值分析方法B.实证分析方法C.社会学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6.中国古代主张“无为而治”尊重习惯和自然秩序的学派是()A.儒家B.法家C.道家D.墨家7.从法律作用的方式和对象来分,法律作用可分为()A.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B.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C.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D.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8.认为法律效力来自于人们事实上依照法律行事的学派是()A.自然法学派B.规范法学派C.社会法学派D.存在主义法学派9.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其必须具有()A.权利能力B.行为能力C.责任能力D.完全行为能力10.《义务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A.宪法法律部门B.行政法律部门C.民事法律部门D.经济法律部门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下列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有二至五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全部选出,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1.甲、乙二人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于是他们之间形成了()A.绝对法律关系B.相对法律关系C.平权型法律关系D.隶属型法律关系E.救济型法律关系2.表明法律作用具有局限性的是()A.法不责众B.“徒法不足以自行”C.“有治人,无治法”D.“以杀去杀,虽杀可也”E.“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3.下列有关法律体系的说法错误的有()A.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础;B.一国法律体系包含历史上较有影响的法律;C.法系是法律体系的简称;D.一国的法律体系不能包含有分属不同法律文化的法律内容;E.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顶端。4.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A.自治条例B.单行条例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E.行政法规5.当代西方法学的三大主要流派是()A.社会法学B.古典自然法学C.新自然法学D.规范法学E.经济分析法学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法系2.特别法3.判例法4.法律位阶5.法律事实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1.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大师波斯纳认为:“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用的视角,大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心相距甚远。”美国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之一的德沃金教授认为:“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请问上述两位法学大师对法理学的观点是否相左?谈谈你对法理学与法律实践关系的看法。2.试述公法、私法的涵义及其划分标准。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主要原则是什么?你认为国际法应否成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什么?4.比较法律形式效力、法律实效和法律实质效力三者的联系和区别。5.试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五、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1.试述当代中国大陆法律渊源的主要类型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2.试述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的涵义及其法理基础。六、案例分析题:(本题11分)1.2002年5月,杨某接到南京市江宁区的拆迁通知,要求拆迁他的位于江宁区某镇的工厂。在拆迁安置补偿金额上,双方发生争议。拆迁方依据的是1996年江宁县(2001年江宁撤县设区)政府根据1996年《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授权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需补偿杨某安置费用135万元;而杨某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根据2001年制定的现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认为应补偿447万元。另查明,江宁区在南京市颁行了新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后,并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也未修改1996年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请问:1996年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是否仍有效?为什么?本案应该如何处理?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导论课程(A)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B2、B3、C4、C5、C6、C7、D8、C9、A10、A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BC2、ABE3、ABCD4、ABC5、ACD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法系:是指具有相同法文化传统(1分)的数个国家(1分)法律所组成的法律“家族”或法律“族类”(1分)。2、特别法:一般法的对称(1分),是指对特定人、特定类型的事、在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时期生效的法律(2分)。3、判例法:是以判例形式存在的法律(1分),判例法并不是指整个判决,而是指判例中概括出来的原则和规则(2分)。4、法律位阶是确立法律效力等级的制度(1分),在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内,高位阶法律的效力优于低位阶法律(2分)。5、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2分),它是法律关系运动的原因和动力(1分)。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1、答:两位大师的观点并不相左。只是表述方式和视角的不同。由于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的法,具有抽象性、一般性等特点,所以从实务角度看是他们所不直接关心的。但法理学研究的一般问题是来源于具体的法律实践的,是对实践的抽象,并且法理学的结论要用于解释或指导实践,“任何法官的判案都是法哲学的片段”法理学与法律实践联系紧密。(1)法学学科体系内的指导作用。(2)促进法律实践理性化的功能。(3)填补实在法空缺和纠正实在法失误的功能,以及解决疑难案件的功能。(4)培养公民意识提高参政能力,有利法治国家建设。2、答:公法、私法的涵义。(1)划分标准有:主体说、利益说、权力说和自由说等。(2)私法是公法的基础,私法权利是公法权力的原点;私法优先利于保护个人正当权益;避免将公法的强制性原则运用到私法中去;对于去国家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意义重大。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原则包括: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客观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国际法不应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法律体系强调的是一国现行法律,国际法的内容可以通过转化为相应国内法的内容。4、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是法律存在的方式,效力是法律的生命。法律实效是法律实际上成为行为规范,即被人们遵守或被有关机关加以适用和执行。两者区别和联系主要在于:(1)法律效力是法存在的表现,是一种社会力量,法律实效是一种社会事实。(2)法律效力用来分析法律的生存领域、法律的结构,而法律实效用来分析法律的实施状况。(3)一个有效力的法律通过一定的实效表现出来。5、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区别:(1)权利能力是对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而行为能力是对权利行使能力的限制;(2)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没有权利能力就没有行为能力;(3)权利能力制度是为限制或赋予主体以权利,而行为能力的设置却是为了保障弱者的权利。五、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仅列要点或思路)1、当代中国大陆法律渊源的主要类型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法规、国际条约等。存在的问题诸如法源单一,国家主义色彩强烈等。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规范立法时间效力的原则,指法律不得对它生效之前的人或事有效力。确立这一原则的基础在于:(1)维护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确定性。(2)有利于法律关系的确定性。(3)无溯及力原则有利权利保障。六、案例分析题:(本题11分)1、主要从法律效力来源理论和维护法律的独立性、稳定性、权威性方面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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