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的规范运作主要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投资管理咨询公司二、私募基金三、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和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0%。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2月26日表示,央行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时使现有一些非银行私营贷款机构合法化。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制定基准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一)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二)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三)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禁止性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是指从事投资管理咨询活动、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全方位、一体化咨询性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投融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政府规划咨询、信息与研究咨询、投资管理等咨询工作。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工程审价、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资信评定等业务,为中外投资、国内外经济技术领域提供咨询服务。某些投资公司,其核准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实为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私募是指由一定的机构发起设立,募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是一种面向特定投资人的权益融资行为。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募集的对象不同。募集的方式不同。信息披露要求不同。投资限制不同。业绩报酬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管理型企业/基金型企业(一)管理型企业名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一)管理型企业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二)基金型企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二)基金型企业基金型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就属于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对利息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规定: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借款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全国民间借贷规模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浙江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从2008年至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收案72332件,较2007年增幅高达60.56%;2009年收案88925件,增幅有所趋缓;2010年收案87741件,同比甚至微有下降;2011年为93067件,比2010年增长了6.07%。温州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2007年之前,温州民间借贷相对还是比较平稳的。2007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2896件、审结2775件。从2008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大幅度增加,至2011年,高达12052件,比2007年增加4倍多。3月28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同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民间借贷的最新政策调整方向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一)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二)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三)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四)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五)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六)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七)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八)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九)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发展服务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十二)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民间借贷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约定。但利息利率及逾期利率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逾期利率没有约定如何处理?(一)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的,予以支持,借款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二)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予以支持。哪些民间借贷法律不予保护?(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二)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泛指非经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各种资金融通行为。非法集资的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形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集资涉及的主要刑法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五种情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