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主讲人:赵德玖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二节民事诉讼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第四节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三、ADR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民事冲突或民事争议,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其特点:1.纠纷主体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案例1)2.民事纠纷的内容为民事权利义务之争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所谓民事争议的解决机制,是指一定社会中实行的,有效地解决和消除民事争议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力救济的主要特点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的参与。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形式: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强调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和解则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外调解等形式。社会救济一般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而进行,并且第三者对纠纷的处理起着重要作用。就仲裁和诉讼外调解两种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而言,前者的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仲裁者的意愿,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典型机制,包括:1.行政救济2.司法救济(诉讼)ADR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缩写为ADR)的意译。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代替性(或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概念源于美国,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常见类型:5种①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ADR)这是一种虽然以法院为主持机构、但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其调解程序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另由特别的程序法加以规定。---法院附设的ADR与法院的诉讼程序又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在某些法定条件下,甚至被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日本的民事和家事调停,以及美国的各种法院附设ADR等都属于这种类型。我国80年代曾在法院设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大致也可以属于这一类ADR。②国家的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纠纷解决机构例如消费者协会、劳动仲裁机构等。例如,海关或税务部门的听证程序、商标或著作权方面的争议解决,以及行政复议等。--某些行政或其他机关所设立的申诉或信访机构,虽然不是纠纷解决的专门机构,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间接地起着纠纷解决的作用,因此,可被列入广义的ADR的范围。③作为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机构其中既包括民间自发成立的纠纷解决机构,也包括由政府或司法机关组织或援助的民间纠纷解决,例如:日本的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财团法人)、美国的邻里司法中心(NeighborhoodJusticeCenter)和我国的民间调解等都属于这种类型;各国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性质上也属于这一范畴。④由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机构在性质上与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相近,但由于主持者的职业特点所决定,其运作方式基本上属于一种“法律”咨询性质的活动,以向当事人提供关于法律适用结果的评价性意见为特征。因而与前几种ADR在功能、适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上都存在一定的区别。各国在推行ADR时,通常也大力鼓励律师参与。⑤国际组织所设的纠纷解决机构如WTO(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其协定附属文件《关于纠纷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协定》建立了纠纷处理机关DSB(DisputeSettlementBody),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设立了纠纷解决机构。--B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三、民事诉讼的价值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运用国家强制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诉讼关系则是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的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特殊性。2.民事诉讼需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才能开始。3.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对抗具有特殊性。4.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权利的自由。5.民事诉讼具有依法性、强制性与最终性。诉讼标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争议的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问题发生争议,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如:单位内部的集资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学校与学生的纠纷多按照行政诉讼处理)不告不理原则民事诉讼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或者利益,所以,民事诉讼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才能够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发动。这在理论上叫做当事人进行主义,又称不告不理原则。对抗的特殊性诉讼必然表现为对抗,但在不同的诉讼中,对抗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诉讼主体的地位以及诉讼目的的不同所造成的。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如原告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还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依法处分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享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民事诉讼具有依法性、强制性与最终性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都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和依法产生的诉讼关系。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手段,民事诉讼还具有强制性与最终性民事诉讼的价值所谓民事诉讼的价值,即民事诉讼程序在具体运转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和人们据以评判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评估标准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又称目的性价值,是程序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是我们判断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标准。主要体现为: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武装程序自由---撤诉、和解程序效益---降低诉讼费用、简化程序、共同诉讼等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又称工具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标准,也是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的手段,主要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对于当事人而言,实体公正意味着裁判结果公正。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通过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主要表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个方面。2.秩序价值--它反映秩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包括平安和安定两个方面。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维护需要秩序价值,秩序价值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2.“多面关系说”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1.一面关系说原告被告2.二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3.三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多面关系说”常怡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提出的新观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地位二、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四、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的地位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作用第一,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和法治的观念,使诉讼具有理性活第二,民事诉讼法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民事实体法的不足,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创制民事实体法的功能。第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主、公正程序使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也易为当事人从心理和行为上接受。(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民事诉讼法的发展1.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2.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3.民事诉讼法的多元化4.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指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宪法认可与保护。例如:平等问题;法院独立审判;诉权问题(目前仍旧有许多纠纷法院不受理,妨碍权利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指当事人程序基本权保障的国际化,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理念与制度呈现趋同化,并被国际条约所确认。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4条:(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民事诉讼法的多元化可选择的程序日渐增多: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法律援助制度法院调解的社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便民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民事诉讼法:除一般主体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二)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两类:一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三)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第四节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四、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民交叉问题:同一行为既须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两种模式:1.平行式—分别进行,不许刑事附带民事(英美法系:辛普森案件)2.选择附带式—允许刑事附带民事,也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大陆法系)。我国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自己特点,也有弊端。刑民交叉—中国特色1.过于强调刑事优先,一般先刑后民,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允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结束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3.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相互间发生何种效力未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1.对前提问题(即附属问题)的审理(案例3)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由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行政附属问题--我国做法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就实质而言,表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能否审查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缺乏统一认识和操作规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普遍认为民事诉讼不具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功能。基于认识上的误区,法官对行政附属问题的处理惯用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分案审查”式,即对民事诉讼中出现的行政附属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法官一般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建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待行政诉讼判决生效或行政程序解决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