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中心精细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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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节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1-第二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检查、维修管理-15-第三节瓦斯监测监控...........................-16--1-第一节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一、责任划分1、监控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井下通讯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及监测仪器的现场管理、维护、定期巡查工作,负责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的发放、安装、校准、故障排除、维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台账的建立和监控系统图填制工作。2、监控中心负责每个新采区、新回采工作面、新开口掘进(或开拓)巷道的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设计,负责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的总体设计;确定瓦斯电、风电闭锁范围及其它报警断电控制范围;确定一氧化碳超限断电控制范围;负责确定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仪器的电源的设置区域,负责制定安全监控故障闭锁、安全监控仪器停止运行期间断电、停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3、机电科负责提供断电控制点电气接线图的设计,负责装置的日常防爆性能检查,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参与新进设备的验收、审核。4、通防科、安检科负责安全监控仪器以及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工作。5、供应科负责提供计划数量的合格设备及仪器,以及监测通信电缆。6、监控中心负责所有安全监控设备及仪器、监测通信电缆的运输、日常维护、安装、拆除、回收,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区域内所有安全监控设备及仪器正常挪移工作,监控中心负责监测通信电缆的吊挂和质量标化管理工作。7、监控中心负责井下使用中的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的现场检查、比对和异常情况汇报,8、监控中心负责提供安装甲烷传感器地点和位置以及甲烷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瓦斯浓度值,负责提供安装温度传感器-2-地点以及报警点值。发现瓦斯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超限或烟雾超限断电后,负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的监测通信电缆的日常维护和质量标准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井下公用巷道每季度由监控中心负责对监测通讯电缆管理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重新划分;各生产区队负责掘进巷道开口至工作面;有两个或以上单位产生公共管理区时,谁领用谁负责,在谁的作业地点谁负责。二、管理程序1、所有的安全监控设备、仪器由监控中心统一到供应科领取,巡检员到监控中心库房登记领用,并做好记录,巡检员将安全监控设备、仪器和电缆运输到安装地点,由巡检员现场安装,并进行日常维护。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更改接线等问题,巡检员及时进行处理。工程结束、变更工作地点,巡检员将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及电缆及时回收、升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交监控中心库房验收入库,并做好记录;2、机电科组织的机电检查、通防科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安检科组织的安全检查,监控中心均安排人员参与检查,将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现场使用和管理情况列入通报内容,出现隐患的或不符合要求的,由组织检查部门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检查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3、各单位使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和电缆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罚款,受罚单位及时落实责任人,处罚单位在3天内将罚款交至财务科。4、监控中心每月26日将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使用管理检查结果,报送技术负责人,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通风质量标准化。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规范》,采掘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规程》和《规范》要求对传感器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设置地-3-点、控制地点和电缆线的敷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位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供电系统图、装置布置图,报机电科、安检科、通防科、调度室审批后,再报、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审批。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井下安全监测系统传感器安装范围: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应设置烟雾传感器;总回风巷、风硐、回采面回风流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含双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和风筒传感器;主要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的两道风门之间应设置声光报警器、设置风速传感器处应设置声光报警器、机电硐室内设置声光报警器;井下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距混合回风点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存在多条回风巷,同样参照此标准;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大于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距混合回风处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串联风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进风口内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或风机前3~5米内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打钻钻机施工点回风侧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安装的地点由技术负责人确定。3、地面安全监测系统传感器安装范围:地面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机开停、负压传感器;洗煤厂皮带走廊上方、原煤仓上方设置甲烷传感器。4、在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地点,监控中心必须根据已审批的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在施工日期前2~3天,由巡检带班长领取设备进行安装,否则,影响安全生产由监控中心承担。5、机电科根据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供供电系统图、断电范围、接点位置、接点电压等级、装置接线图;确定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系统断电范围、电源设置区域。7、监控中心根据《规程》和规范要求,确定安装地点甲烷传感-4-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点(报警值)、断电点、复电点(复电值)。8、监控中心根据生产需要,明确相关安全监测设备和材料,根据工程量安排人员。9、凡已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作业场所,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未投入运行之前不得开工,安检科负责监督执行;不安装或少安装任何一种传感器对责任单位技术队长(技术员)和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并对监控中心按“严重隐患”考核。10、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在安装使用前,监控中心必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瓦斯异常地点安装前进行72小时通电运行),并对零点、报警点、断电点、灵敏度、防爆性能等各项性能进行校正或检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严禁不合格、不完好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下井使用。11、监控中心要按照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安装要求进行测试、调校,经检验合格后交付巡检员,并填写设备发放台帐,发放、领取双方签字。12、安全监测设备及仪器从监控中心出库后,到再次入库前(工程结束或工程交替需要拆除、升井、入库)这一时段,巡检员负管理责任,在运输、安装、使用、拆除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敲打、碰撞、甩跌,需轻拿轻放;在运输途中有淋水的环境,必须加防水布包裹;使用中的监测电缆严禁出现砸伤、挤伤、爆破崩坏、落地、泡在水里、被煤(岩)埋住、喷浆喷住等情况;敷设监测电缆时,必须避开淋水地点或处理好淋水,充分保护好电缆,避免电缆浸水;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爱惜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完善的措施保护安全监测装置;井下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包括电缆,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拉扯,或用其他器具碰撞、挤压、敲击;禁非专业人员打开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13、机电科接通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电源和控制线,安全监控-5-系统及仪器电源线和控制线的搭接,必须由管辖范围内的电气维修人员进行作业,非电气维修人员严禁操作,在接线时必须由巡检员现场配合,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接线。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接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交换机、光传输设备、分站、直流稳压电源、传感器、远动开关等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接线由监控中心负责,巡检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日常维护。14、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单位,要求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传感器的挪移,并按《规定》中的要求悬挂(或固定)传感器,及时清除传感器及其它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表面的浮尘,对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实行挂牌(或贴牌)管理,负责监测通信电缆、光缆的吊挂,按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和监测电缆进行管理,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由使用单位的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监控中心配合安监科监督执行。15、装有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配电点,严禁非电工人员停送电。电工的送电必须遵守以下要点,先送接有断电装置的被控开关的电源侧电源,停3分钟后,安全监测装置预热后投入正常使用,再送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电源,严禁直接送电。16、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分站、开关量设备、执行器在井下连续使用期为12个月)必须升井全面检修。以保证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完好率为100%。巡检员接到监控中心通知后,两天之内将待检修设备升井,并及时标校室进行检修。传感器类、远动控制装置、摄像机井下连续使用期为6个月,交换机、分站等装置井下连续使用期为12个月。安装于回风巷的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升井后必须进行设备干燥处理,标校室维修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电路部分。17、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设置地点,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18、与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关联的电器设备,在拆除或改线时,-6-由机电部门提前一天与监控中心联系,共同处理,未经联系拆除的,按擅自停用监测装置处理。19、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施工单位,在地质条件发生巨大变化时,如顶板出现大面积全断面淋水、淋水地点和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的位置相互矛盾时、水质腐蚀性增强等情况,造成交换机、摄像机、远动开关、分站、传感器、控制开关等安全监测装置不能正常工作,通风科应及时下达相关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按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改进或处理。20、监控中心在接到生产科的《贯通通知单》后,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日期内拆除安全监测装置,并负责回收、升井,在升井当日交到监控中心地面库房。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需要截取监测通讯电缆时,原则上在接线盒处截取,不能在接线盒处截取时截取的电缆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300m。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监控中心对回收的安全监测装置必须仔细验收,及时登记管理卡、台账并销账。21、监控中心必须及时掌握全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建立相关台帐。故意损坏监控通讯设备的对责任人按设备原价的2倍进行处罚外,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到期需检修的设备,应提前通知巡检员领取相关设备及时运下井,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计划时间拆除待检修设备,安装新设备。22、监测系统的信号传输电缆采用蓝色不延燃信号电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为他用;对擅自将监测电缆作通讯电缆用或将监测通讯电缆作其它用途使用的单位,罚款20元/米,并限期进行整改;各单位库房不准私自存放监测通讯电缆及其设备,否则,一经查出对单位罚款1000元。23、采煤工作面随回采回移的信号电缆必须盘成直径500mm左右的电缆盘,整齐地吊挂在巷道的一侧,严禁擅自剪断,回拆的电缆长度超过300米时(电缆盘电缆总长度超过300米),及时通知监控中心,由巡检员负责现场处理,处理后多余的电缆由巡检员及时存入井-7-下库房,以备复用。24、掘进工作面工作面随掘进进尺的增加,传感器的信号电缆延伸必须及时跟进,监控中心根据进尺计划,及时领取专用信号电缆,每次领取300米,由巡检员负责下井运输至本单位作业地点,敷设后吊挂整齐,并处理好电缆接头。25、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应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巡检员负责甲烷传感器每隔7天使用标准气样校准一次。26、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采掘工作面,当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人工送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复电。在用安全监控控制线严禁甩开,一旦发现人为甩掉控制线,监测装置不起作用,由安检科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27、运行中的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当出现被控开关的电源断电、传输信号电缆断线、传感器损坏等故障时,应立即加强人工监测。在悬挂甲烷传感器的位置吊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其吊挂要求和甲烷传感器相同,瓦斯检查工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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