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家政策力挺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国家政策的步步出台,更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方向。1、2014年5月中旬,国家相关权威部门发言人发布了确定互联网金融发展基本原则的重要信息:1)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补充。2)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中介平台;不允许平台自身为平台担保;不准建资金池;不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重点发展的方向:1)互联网+重点发展的11个领域,包括: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益民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特别对“互联网+”普惠金融,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和“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2)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3)到2025年,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4)“互联网+”战略上升至国家层面,可以预见今后各种业态、各种模式都会互联网化,打造成新的业态和模式。而互联网金融可以为创业者从创业伊始,一直到持续经营成功,提一个系统的金融安排,能够帮助创业者更好的走向成功。3、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颁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简称《指导意见》20条)重点明确: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1)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总基调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2)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即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并对它们的业务边界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表达。3)明确监管职责划分为: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4)特别明确: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4、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47条):1)《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2)《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3)《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4)《办法》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5)《办法》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6)《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7)《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上述各项政策的步步出台,不断地规范和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1)、网贷行业的“三无状态”即在破除,即成一个“信息中介”定局,两个底线即“自建资金池和自行担保”绝不可触碰。2)、银监会加强指导和建立配套支持,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担负监管重责,银行接手资金账户托管之责。3)、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重点是网贷行业实行自律组织管理。4)、网贷行业准入门槛放开,不强制性备案,宽限期长。5)、实施负面清单行为监管,即十二大禁止。6)、互联网金融即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二、市场创造了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发展的巨大空间和有利条件。1、政府和监管的支持:各项扶持及指导政策的出台,降低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有利于小微企业,有利于个体户和消费者,可以认为是普惠金融的一种,因此政府和监管机构力挺互联网金融网贷商业模式的发展。2、大量投资人的出现:社会财富的增加,金融常识的普及,将会产生大量的自由投资人。由于房地产进入调整期,黄金投资、证券投资、债券投资收益不理想,将会有更多的投资人进入网贷行业进行投资。3、风险投资的大量进入:据相关权威部门统计,大量风投资金已经开始进入网贷行业。简单的讲风险投资是最怕风险的,如果其不看好网贷行业,其不会大量进入此行业的。这是因为未来网贷市场巨大,风险可控,风险投资才会进入。境外投资巨头KPCB,在投资了LendingClub后也加入了投资网贷行业大军。4、资金的需求量一再高速增长: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来,形成的政府和民众对财富追求的社会文化。这种对财富的追求推动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大学生、职场人士不断进行创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业,尝试各种商业模式,因此资金的需求量一再高速增长,为网贷行业的发展铺垫了良好的根基。5、城镇化发展带来的机会:城镇化进程过程中必定会提高农业生产率,降低农业人口,大量农业人口走向城镇,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国家必须鼓励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创业中去,因此其资金需求巨大,银行目前能够拿出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有限,因此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的市场巨大。6、同银行错位竞争:网贷行业面对的客户是具有小额资本需求,但高风险的特点,其大都不是银行目标客户,因此竞争者少,市场大巨大。据统计,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在8万亿左右。7、边际收益逐步增高:网络借贷在行形成一定规模后,其风险管理成本和业务运营成本都会比传统金融企业低,因此边际收益将会逐步增高,边际成本将会逐步降低。8、信用消费的到来:中国在未来几年逐步进入信用消费社会,相对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年化18%左右的利率,网络借贷的12%到15%的年利率将会具有一定的吸引力。2014年中国信用卡消费总额突破9万亿,如果其中10%转化为分期付款,未来将会有接近1万亿的市场空间。三、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的法律依据。1、网络借贷模式下借贷关系确定的法律依据:网络借贷平台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由于借贷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经共同协商,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因此该借贷关系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毋庸置疑,民间借贷自古存在,在法律上具有合法地位,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翻阅我国《民法》、《合同法》可以看到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照上述法律可知,由P2P促成的借贷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一旦发生借款不能按时偿还的违约行为,出借人便可执借款合同将纠纷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其讨回相应的债权利益。2、第三方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作为提供咨询与管理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其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呢?提供网贷平台的公司所开展的业务限于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和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而公司则会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类业务与民法上所说的居间服务相吻合,即作为第三方的居间人,提供居间平台,为委托人提供中介信息与服务,协助双方签订合同等均属于居间服务。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1)《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2)《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此可见,提供网络借贷平台的机构在法律上被称为居间人,其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居间服务,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是获得法律认可的。陈鎏宇编写2016年3月2日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Pourl'étudeetlarechercheuniquementàdesfinspersonnelles;pasàdesfinscommerciales.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