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0章-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1章:470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30/06/1997本条例旨在就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的设计、构造、安装及维持于安全操作状态,并就该等升降机及工作平台的检验及测试,以及其他有关事宜,订定条文。(1995年制定)[第I、II、III、VIII及IX部及第42、43、44(2)、47(5)及(6)及50条}1995年7月20日1995年第313号法律公告余下条文}1995年12月30日1995年第596号法律公告](本为1995年第23号)条:1简称30/06/1997第I部导言(1)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2)(已失时效而略去)(1995年制定)条:2释义L.N.130of200701/07/2007附注:有关《立法会决议》(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订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见载于该决议第(12)段。(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上诉委员会”(appealboard)指根据第38条委任的上诉委员会;“升降通道”(liftway)指升降机吊笼或平台在其内移动的总空间;“升降机工程”(liftwork)指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及塔式工作平台工程;“升降机吊笼”(liftcage)指建筑工地升降机的吊笼;“平台”(platform)指塔式工作平台的平台;“安全钳”(safetygear)指当升降机吊笼或平台的向下速度超越其额定速度时,将升降机吊笼或平台控停并维持停顿在导轨上的机械装置;“合资格人员”(competentworker)就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或塔式工作平台工程而言,指符合以下资格的人─(a)(i)持有由署长认可的人签发的机械工程证书、轮机工程证书或屋宇设备工程证书;及(ii)具有不少于3年有关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或塔式工作平台工程的经验或署长认可的第470章-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2其他有关的实际经验;或(b)已受雇于一名或多于一名注册承建商合计为期不少于4年,而现时雇用他从事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或塔式工作平台工程(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注册承建商,认为他具有有关该工程的足够经验或曾受有关该工程的充分训练而有能力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进行该工程;绳“合资格的操作员”(competentoperator)就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而言,指受过关于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一般构造及操作原理基本训练的人;“局长”(Secretary)指发展局局长;(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增补。由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修订)“限速器”(overspeedgovernor)指当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到达一预定速度时,用以引致其停止及(如有需要)引致安全钳运作的装置;“建筑工地”(constructionsite)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建筑工地升降机”(builder'slift)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升降机器─(a)设有一个吊笼;(b)其操作控制器是在吊笼内;(c)其吊笼藉齿轮齿条式悬挂系统或钢丝绳悬挂系统而升降;(d)其移动方向受一条或多于一条导轨限制,以及使用于建筑工程并包括支架、升降通道和外笼及与建筑工地升降机的操作和安全有关连而所需的全部机械及电力器具;“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builder'sliftwork)指建筑工程以外的任何与建筑工地升降机的安装、投入运作、测试、保养、修理、更改或拆卸有关连的工程,或与建筑工地升降机有关连的或与在其内提供的任何机械或设备的安装、投入运作、测试、保养、修理、更改或拆卸有关连的工程,并包括该等工程的监督及证明和有关安装设计的证明;“建筑工程”(constructionwork)的涵义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注册承建商”(registeredcontractor)就升降机工程而言,指当其时名列于根据本条例备存的承建商名册内的人;“注册检验员”(registeredexaminer)就升降机工程而言,指当其时名列于根据本条例备存的检验员名册内的人;“昀后限位掣”(finallimitswitch)指被安排用以当升降机吊笼或平台移动超越昀终层站或终端点某一预定距离时,将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自动控停的紧急掣;“塔式工作平台”(towerworkingplatform)指符合以下说明并设有升降机器的固定或流动塔台─(a)设有一平台,该平台的大小及设计可准许作载人之用;(b)其升降机器的操作控制器是在平台上;及(c)其移动方向受一条或多于一条导轨限制,以及使用于建筑工程,并包括支架、升降通道和外笼、平台及与塔式工作平台的操作及安全有关连而所需的全部机械及电力器具;“塔式工作平台工程”(towerworkingplatformwork)指建筑工程以外的任何与塔式工作平台的安装、投入运作、测试、保养、修理、更改或拆卸有关连的工程,或与塔式工作平台有关连的或与在其内提供的任何机械或设备的安装、投入运作、测试、保养、修理、更改或拆卸有关连的工程,并包括该等工程的监督及证明和有关安装设计的证明;“署长”(Director)指机电工程署署长;“齿轮齿条式悬挂系统”(rackandpinionsuspensionsystem)指用齿轮及齿条将升降机吊笼或平台悬挂在主支架上的悬挂系统;第470章-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3“拥有人”(owner)指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拥有人,凡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属租用者,则指其承租人,并包括─(a)任何掌管、控制或管理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代理人或人士;及(b)对正在使用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建筑工地负责的承建商;“额定负载”(ratedload)指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按其设计在使用时的昀高载重量;“额定速度”(ratedspeed)指升降机吊笼或平台按其设计在操作时的正常速度;“驱动机制动器”(drivingmachinebrake)指驱动机的电机制动器。(2)为免生疑问,“建筑工地升降机”(builder'slift)不包括《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所适用的升降机。(1995年制定)条:3检验员名册30/06/1997第II部注册检验员(1)署长须备存一份他认为有资格执行及行使本条例所规定由一名注册检验员执行及行使的责任及职能的人的名册(以下称为“检验员名册”)。(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具备以下资格,否则不得注册为检验员─(a)他是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注册为机械、屋宇设备或轮机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的人;及(b)具有昀少1年与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安装、测试及检验有关连的经验。(3)如有任何个人不符合第(2)款所提述的规定,但署长信纳该人因其他资格及经验,有资格执行和行使本条例所规定由注册检验员执行和行使的责任及职能,则署长可将该人列入检验员名册内。(4)检验员名册须以署长认为适当的格式备存,并须载有署长认为适当的详情。(5)一份由署长签署发出的检验员名册内的记项的核证副本,或一份由署长签署发出以证明一名被指名的人并无列入名册的证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须被接受为该证明书内所述事实的证明。(1995年制定)条:4注册申请的程序30/06/1997(1)所有要求列入检验员名册的申请,须以署长指明的表格并连同订明的费用向署长提出。(2)凡署长于接获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人具备第3条所规定的资格,他须于接获该申请后3个月内,将申请人的姓名列入检验员名册,并须以指明的表格向该申请人发出一份注册证明书。(3)凡署长于接获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人并不具备第3条所规定的资格,他须拒绝该申请,并须于接获该申请后3个月内,将其拒绝的决定以书面通知该申请人。(4)如任何人要求列入检验员名册的申请遭拒绝,他可于接获该拒绝决定的通知后1个月内,藉向署长呈交上诉书而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5)根据本条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凡任何人欲继续注册,他须于其注册有效期原会终止前昀少3个月,以署长指明的表格申请再注册,并须缴付订明的费用。(1995年制定)第470章-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4条:5从名册中除名30/06/1997署长可将任何以下人士从检验员名册中除名─(a)已死亡的人;或(b)终止成为检验员的人,不论其原因为何。(1995年制定)条:6承建商名册30/06/1997第III部注册承建商(1)署长须备存一份他认为有资格进行升降机工程的人的名册(以下称为“承建商名册”)。(2)承建商名册须以署长认为适当的格式备存,并须载有署长认为适当的详情。(3)一份由署长签署发出的承建商名册内的记项的核证副本,或一份由署长签署发出以证明一名被指名的人并无列入名册的证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须被接受为该证明书内所述事实的证明。(1995年制定)条:7注册申请的程序30/06/1997(1)所有要求列入承建商名册的申请,须以署长指明的表格并连同订明的费用向署长提出。(2)除非署长信纳以下事宜,否则不得将任何人列入承建商名册─(a)就个人而言,该人是合资格人员或雇用昀少一名合资格人员;(b)就公司而言,该公司雇用昀少一名合资格人员;(c)就合伙而言,昀少有一名合伙人是合资格人员,或该合伙雇用昀少一名合资格人员。(3)在考虑根据第(1)款所提出的申请时,署长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署长所要求的进一步数据,并须顾及─(a)申请人的资格和经验(就没有雇用合资格人员的个人或合伙而言);或(b)申请人所雇用负责监督和进行升降机工程的合资格人员的资格和经验。(4)署长于接获根据第(1)款而提出的申请或他根据第(3)款所要求提供的进一步数据后3个月内─(a)凡署长认为申请人(如适用者)及申请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具备第(2)款所规定的资格和经验,他须将该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列入承建商名册,并须以指明的表格向该申请人发出一份证明书;或(b)凡署长认为申请人(如适用者)及申请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并不具备第(2)款所规定的资格和经验,他须拒绝该申请,并须将其拒绝的决定以书面通知该申请人。(5)如任何人要求列入承建商名册的申请遭拒绝,他可于接获该拒绝决定的通知后1个月内,藉向署长呈交上诉书而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6)根据本条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凡任何人欲继续注册,他须于其注册有效期原会终止前昀少3个月,以署长指明的表格申请再注册,并须缴付订明的费用。(1995年制定)第470章-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5条:8从名册中除名30/06/1997署长可将任何以下人士从承建商名册中除名─(a)已死亡的人;(b)终止成为承建商的人,不论其原因为何;(c)不再具备根据第7条被列入该名册的资格;或(d)不再雇用昀少一名合资格人员,但如该注册承建商(如属个人)本身是一名合资格人员,或(如属合伙)有一名合伙人是合资格人员,则属例外。(1995年制定)条:9注册承建商及注册检验员的责任30/06/1997第IV部安全及设计方面的规定注册承建商及注册检验员在履行其在本条例下的责任时,须确保以下规定得以遵守─(a)就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而言─(i)其设计及构造是良好的;(ii)就其拟供使用的用途而言,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iii)妥善地安装、有足够的支撑及牢固地固定;(b)就建筑工地升降机而言─(i)其升降机吊笼设有一结构坚固的闸门;及(ii)于每个可通往升降通道之处设有一结构坚固的闸门,以及所有闸门均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和妥善维修状况;(c)(b)段所述的所有建筑工地升降机闸门均同时设有电力及机械操作的上锁装置,而所有该等上锁装置均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及妥善维修状况;(d)平台的周围设有结构坚固及高度在1米或以上的围栏,而该围栏保持妥善维修状况;(e)升降机吊笼或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设有超载感应装置,当其触发时,即会─(i)使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停止操作;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