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改造手段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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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改造手段的综合运用一、罪犯改造手段相关概念界定(一)罪犯改造在我国,“改造”是有极富内涵的法律概念,它被看成是监狱行刑目的、策略、手段、过程与趋势的综合体,把“改造”通常被定义为:行刑机关以罪犯重返社会为目的,在准确执行刑罚的基础上,通过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手段,转化罪犯思想,改造(矫正)恶习,培养其文化素质和社会生活技能等的刑事司法活动。2罪犯改造是以惩罚为基础的罪犯转化活动。在监狱工作中,惩罚与改造是密切相关的、并列的,不存在只服从改造目的的工作,也不存在只服从惩罚目的的工作。(二)罪犯改造手段所谓罪犯改造基本手段是监狱所采取的能够改变罪犯旧的思想和行动,培养罪犯新的思想和行动的基本措施和方法。从理论上讲,就是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三大手段。二、目前我国罪犯改造基本手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在传统监狱体制下,受监狱职能多元化的制约,存在着对三大法定手段内在规律认识不清,三大手段各自运用、内容阵旧、方法落后、载体单一,甚至各行其是、矛盾冲突等情况,特别是管理的教育改造功能弱化,劳动的教育改造作用被曲解,教育改造往往被沦为狭隘的办特殊学校和三课教育,而且在很多还流于形式,罪犯改造方式落后,监狱对于罪犯的改造方法,还停留在老的一套,“三课”教育形式老套,思想教育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停留在表面服从监管、不出事情,平安就万事大吉,对于罪犯内心世界的改造很少提及,教育的开展总是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没有将罪犯真正的改造成守法公民。具体表现在:(一)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是对罪犯直接实施的组织、控制、监督指挥等管理活动。通过管理使罪犯在改造(矫正)恶习的基础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文明管理原则,监狱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同时,通过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将罪犯服刑改造表现与处遇挂钩,激励罪犯改造。目前我国监狱狱政管理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三分”是对狱政管理科学化的积极探索,但“三分”流于表层,有待于细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监狱开始了分类改造罪犯的实践探索,并逐步总结形成了“分押分管分教”的“三分”工作。“三分”工作为狱政管理的科学化提供了思想基础,但迄今为止的“三分”工作在“分”的问题上显得过粗。罪犯分类只能从性别、年龄和刑期上进行感性分类,在一个具体的监狱,无法根据罪犯的素质、危险状况组织实施理性的分层。没有这样一个前置的理性分层,‘罪犯的分管其实只能还是一体化管理,体现不出管理的层次。分教工作同样要取决于对罪犯的科学分类。目前监狱一般只能从文化教育方面,根据罪犯文化程度的差别分别进行文化教育,无法针对具体的犯罪类型进行专门性的思想行为疏导与改造(矫正)。关押在一起的罪犯相互交往,增加了罪犯之间模仿、学习的互动机会,产生交叉感染,这种感染不仅提高了罪犯实施原犯罪的犯罪技能,增加了侦察机关侦察破案难度,而且进一步削弱罪犯的廉耻心、罪恶感,增加了罪犯主观恶性。2、罪犯改造监狱化的负面影响。所谓罪犯监狱化是指罪犯因长期处于监狱单调、机械的生活环境中,以至出狱后不能适应社会正常生活,而且极可能导致罪犯重新犯罪。罪犯监狱化表现为罪犯“生活节奏监狱化”,一些出狱人因长期处于监狱单调、机械的生活环境中,以致出狱后依然按监狱的生活方式待人接物,不能够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罪犯监狱化危害很大,它不仅使罪犯出狱后不能参加“有规则”的游戏,不能参与正常竞争,不能尽快适应社会,而且即可能导致罪犯重新犯罪。因此消除罪犯监狱化现象应当是罪犯改造工作努力的目标。3、罪犯改造激励机制功能减弱。监狱行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而只有外在压力没有罪犯内在的改造动力便不能达到罪犯改造的目的。改革开放前,我国用以激励罪犯改造的主要是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这些罪犯改造激励措施在一段时间内与监狱管理相适应,有力地激发罪犯改造的动机。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传统的罪犯改造激励手段显得力不从心,激励效果开始下降,不再能够有力地激励罪犯改造了。虽然减刑、假释仍保持着强有力的激励效果,甚至激励力度更大,但由于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激励力度下降,致使整个监狱的激励手段系统功效下降。(二)劳动改造何谓劳动改造?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因此,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罪犯在劳动中学习劳动技能、科技知识,养成良好的劳动行惯和行为习惯,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客观的物质基础。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的异化。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监狱企业不但是劳动改造的载体,还是市场经济的法人主体,在监狱经费保障不足、监狱发展面临困难的现实状况下,监狱同样要承受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压力。而以监企合一为管理模式的监狱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空前强化起来。劳动改造三大功能原有的合理架构因而也发生了倾斜,甚至被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异化,直接影响到监狱行刑目的的实现。在监狱工作实践中,为了追求监狱生产利润的最大化,一些监狱往往置罪犯的合法权益不顾,通过延长犯人的劳动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方式提高监狱生产的收入和利润。有的成年犯监狱,罪犯劳动超过8个小时甚至10个小时以上;有的监狱组织罪犯外役劳动,罪犯劳动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要求;个别女犯监狱安排女犯从事某些不适合妇女身体条件的劳动项目,等等①。这些做法不可避免地带来不利于罪犯改造的副作用,使罪犯产生厌倦、抵触劳动的情绪。同时也削减了教育改造的时间,使教育改造功能。2、监狱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罪犯劳动手段面临缺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企业生产和劳动改造制度能衔接起来,形成一体,先后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壮大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监狱企业生存的外部环境的变化,监狱企业相当程度上违背初衷,以致成为养活监狱、创造利润的实体,监狱的企业化倾向日趋严重,监狱企业由于难以适应新的市场形势,亏损状况十分严峻,第三次工业普查表明,全国监狱企业亏损面为46.46%。全国监狱系统土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达到70%以上,甚至有的省资产负债率己突破了100%以上的极限。由于难以破产和负债积累,使亏损监狱企业的债务越多,增加越快。辽宁省监狱企业系统23个单位,资产总额17亿元,负债巧.56亿元,平均负债率达到90.1%,有8个单位己经资不抵债。河北省23个监狱企业,有8个监狱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ry0,全系统亏损挂帐累计超过2.4亿元。四川省监狱企业系统有44个单位,其中28个亏损,亏损面为630k。监狱企业面临破产窘境,罪犯劳动手段缺失不可避免。(三)教育改造在我国,教育改造和罪犯教育一般是通用的;对其定义,理论上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实践中多在狭义上使用教育改造一词,即是指我国监狱为实现刑罚目的,在依法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进行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进行文化技术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系统的影响活动,是一项区别于社会普通教育的特殊教育。1我国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有效性下降十分明显:据四川省对2005年末在押犯情况统计,二次以上犯罪判刑的较2000、2001年度分别增加3.5%和2.8%;分析罪犯改造质量下降,重新犯罪率有所回升的客观现实,教育改造工作抓得不深、不力,主动性、渗透性、针对性、实效性发挥不够到位,是关键症结和最主要的原因。1、罪犯教育改造指导思想偏重“监狱”本位。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监狱罪犯改造活动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监狱工作干警的本位作用,改造内容偏重于政治和意识形态,偏重于从社会本位去阐明某内容的意义,其教育形式多采用强制灌输、强制劳动和强制训练式,罪犯在改造活动过程中多是处在被动接受中,致使思想改造的实效不甚理想并长期陷于隔靴搔痒的尴尬局面。长期以来,一些干警错误地把犯人当成教育的客体,教什么,怎么教,很少考虑罪犯的需要,总是以“我所想,即是犯人所想”的单向思维,为罪犯强制安排教育内容、形式和进程等,由此,严重违反教育的渐进性规律、内化规律等,导致教育效果不佳,教育者的教育积极性和罪犯接受教育的积极性都受到了挫伤。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进入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后,我国罪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罪犯的服刑观念上。表现为:罪恶感减少,服刑意识淡化。罪犯有偿改造心理突出。由于市场经济效益观念影响,许多罪犯对于应当履行的改造义务不是看作改恶从善的改造投入,而是视作从宽处遇、论功受奖、减刑假释的交换条件。金钱至上,技能第一的观念加重,不注重思想改造。许多罪犯将前途与重返社会挣大钱联系起来,认为前途与思想改造没有关系,因此厌烦思想教育,重视技术教育,重视技术学习,寻求挣钱之道。罪犯教育工作没有完全适应罪犯思想的变化,教育改造的内容没有完全反映出这种变化。在道德教育方面,没能完全针对罪犯金钱至上观念、有偿改造观念进行令人信服地说理;在服法教育方面,没能完全针对罪犯投机意识增强这一变化采取有力度的教育等。3、教育方法不灵活。虽然《监狱法》规定,罪犯教育要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了罪犯教育改造的三原则,即实行因人施教原则、分类教育原则、以理服人原则,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教育改造方法形式并未充分体现立法意图。在罪犯思想教育中还存在方法简单:集体教育时,照本宣科;不分层次,不分对象,“一锅煮”;强制灌输,硬性限制。4、罪犯教育改造考核重结果,轻过程,教育改造中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出现。教育指标不像劳动和狱政管理指标来得“硬”,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以及规定的课时数等指标,都可以作假和虚报。正是这样只重形式上的结果,轻视整个教育过程的落后考核方法,导致了教育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虚假现象。三、完善传统的罪犯改造手段(一)建立罪犯分类制度罪犯分类制度是指对于新入狱的犯人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与测验,然后在此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罪犯分成若干种类,予以分别处遇的制度。犯人调查与分类制度是现代国家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是现代教育刑理论的具体体现。我国监狱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罪犯分类标准,“三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相似的功能。“三分”,即分押、分管、分教的总的原则是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类关押,分类管束,分级处遇,分类施教。分押,即分类关押,主要做法是在原有的按性别、年龄、刑种、刑期实施分押的基础上,进一步以犯罪性质为主予以分类关押,为分管、分教创造条件。三分工作借鉴了外国的经验,同时加进了自己的内容,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与西方发达的犯人调查与犯人分类制度相比,我们应当在坚持“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多元一体的罪犯分类格局:在自然标准方面,要依次以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性别、年龄和文化程度采取不同的改造方式;在犯罪标准方面,要依次以犯罪的性质、刑期、犯罪恶性为标准进行划分。犯罪性质标准主要解决罪犯交叉感染问题,刑期标准强调的是把相同或相当刑期的犯罪人集中在一起有利于管理,犯罪恶性标准突出了不同恶性犯罪人在改造方法上应存在区别;在人格标准方面依次以性格、心理、生活习惯为标准进行划分。性格、心理标准强调的是不同性格、心理的罪犯在管教方法上应有所区别,同时兼顾不同罪犯在性格、心理上的相容性或相斥性,生活习惯则主要强调罪犯之间的生活习惯的相容性或相斥性。这样做的意图是努力建立合理的监狱体系,以便罪犯能够在不同的监狱中以不同的方式展开,遵免不合理现象产生。(二)淡化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在我国监狱与国际行刑方式逐步接轨的发展趋势下,劳动改造的功能应以逐渐淡化惩罚功能,深化改造(矫正)功能为取向,进一步提高劳动改造的质量和效果,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我国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也将监狱行刑定位于“改造人”的最终目的,惩罚和改造是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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