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邹长新2013-08-29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HJ651-2013主要内容国内外研究进展与实践标准编制背景一编制工作过程二编制原则、技术路线与框架结构三四标准主要内容五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1、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形式:地表开挖、压占、毁损,造成土地资源破坏与地表景观改变;破坏地表植被,加剧水土流失,导致河床升高、河道淤积;破坏和改变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使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井下开采造成矿井水外排,破坏地下水系;采矿地表发生沉降、塌陷、崩塌甚至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大气、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大规模矿产勘探、采矿和选矿等活动破坏了生态系统结构,导致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一、编制背景标准制订背景—1、矿山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标准制订背景—1、矿山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标准制订背景—2、责任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标准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明确治理责任。国家环保总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O06]215号):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2009年44号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监管,落实相关企业在生态保护与恢复中的责任。为加快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改善为什么要编制技术规范?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尚未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标准缺失闭矿矿山在产矿山历史遗留问题新增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闭矿矿山在产矿山政府责任企业责任责任缺失缺乏约束闭矿矿山在产矿山恢复治理缺少规划恢复治理缺乏标准无法考核难于监管问题机制标准主要内容国内外研究进展与实践标准编制背景一编制工作过程二编制原则、技术路线与框架结构三四标准主要内容五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国内外研究进展与实践时代国家主要行动1920s美国《矿山租赁》中就明确要求保护土地和自然环境1920s德国煤矿废弃地上植树1950s工业化国家系统进行绿化1960s工业化国家制定生态重建法规和实施生态重建工程1970s发达国家随着生态重建技术的发展和生态重建法规的逐步完善,矿山生态重建率明显提高,50%矿山“生态重建”国外矿山生态重建的特点(1)有健全的生态重建法规;(2)有专门的生态重建机构;(3)有明确的生态重建资金渠道和生态重建基金;(4)将生态重建纳入开采许可制度之中;(5)实行生态重建保证金制度;(6)建立严格的生态重建标准;(7)重视生态重建研究和多学科专家的参与合作;(8)有生态重建的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学术活动十分活跃。国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及实践中国近50年来的矿区生态恢复工作可分为4个发展阶段:(1)上世纪50年代,传统思路:通过填埋、刮土、复土等措施将退化土地改造成可耕种土地。(2)上世纪70到80年代,土地修复开始系统化。(3)上世纪90年代,土地修复中生态修复加强。(4)21世纪以来,以矿区生态系统健康与环境安全为目标,多技术综合恢复治理。1、国内矿山生态恢复发展阶段国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及实践生态环境恢复类型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内容环境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排土场表土剥离与堆存、水土保持与稳定性、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采空区采空区回填、表土剥离与堆存、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尾矿库排水、围挡、防渗、稳定性、坝顶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矸石山防止自燃、植被恢复、综合利用沉陷区井下充填、地形地貌恢复、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2、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要内容土地复垦与复绿技术边坡稳定性技术尾矿库安全防护技术井下充填技术沉陷区治理技术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矿井水与选矿废水回用技术污染场地综合治理技术矿山生态恢复技术体系构成3、矿山生态恢复技术体系国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及实践国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及实践我国矿山复垦率仅有10%,明显低于国外矿业大国50~60%水平。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主要差距有:(1)生态恢复缺乏整体性,总体水平和规模效益较低(2)生态恢复技术以工程复垦技术为主,生态效益较差。(3)矿山环境治理薄弱,污染导致的生态恶化未得到足够重视。问题4、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外相关法规与标准—代表性美国:矿地复垦法律:联邦、州政府《露天矿管理及复垦法案》控制水流侵蚀、有害物沉积和风扬,防止矿山废物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恢复原有土地利用景观预防和处理酸性或有害污水土地填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表土独立堆放矸石和其他固体废物合理堆放与处置铲除陡坡,防治崩塌滑坡恢复原有植被和自然景观和生物栖息地前苏联:国家标准《自然保护类土地复垦的一般要求ΓΟСТ17.5.3.04-83ΟΚП00l7》(1984)编制破坏土地的复垦设计露天开采时被破坏土地的复垦要求地下开采时被破坏土地的复垦要求土地按其利用方向的复垦要求国外相关法规与标准德国:露天煤矿复垦《联邦采矿法》、《矿产资源法》对采矿后矿山复垦工作如何开展列有明确条款。申报开矿计划与采矿后复垦规划、复垦方向、资金渠道一并报批,否则不得开矿。采矿停止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工作。加拿大:《加拿大采矿条例》政府只介入矿山开发后的复垦工作。矿山在开采前要提交复垦报告,由矿业公司与政府达成有关协议并缴纳足够的复垦保证金。尾矿库治理严谨科学。确定三层构造复盖系统,其总厚度达1米以上,用碱性尾矿作底层材料,以阻止酸性水排出,并在不同位置安放仪器适时监测。国外相关法规与标准澳大利亚1996年制定的《澳大利亚矿山环境管理规范》矿产开发以各个州政府分权管理,因此,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许多《规范》。例如,昆士兰州制定了多达18个技术规范,以保障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Guideline18:Rehabilitationrequirementsforminingprojects矿产业可持续发展最优方法计划大气污染物、噪声与振动水管理酸性和含金属废水管理尾矿管理有害物质管理氰化物管理生物多样性管理风险评估和管理监护社区参与及发展矿区关闭与完成矿区复原绩效评价:监测与审计GB5043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HJ446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607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T294清洁生产标准铁矿采选业HJ/T358清洁生产标准镍选矿行业UDC-TD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复垦规定(1989)土地复垦条例(201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5)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1484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14500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2042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2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546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国内外研究进展与实践标准编制背景一编制工作过程二编制原则、技术路线与框架结构三四标准主要内容五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工作过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2011.11-2012.8生态司多次汇报多方面征询意见山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2010.9矿山技术文件专家研讨会2010.122011.6矿区生态恢复与保护技术培训班时间节点主要事件技术文件2010.6-12开展多个省份典型矿山调研调研报告技术规范初稿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技术规范讨论稿2010-2012年2012年11月21日,科技司组织召开“技术规范”专家论证会。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2013年7月23日,环保部正式发布“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国内外研究进展与实践标准编制背景一编制工作过程二编制原则、技术路线与框架结构三四标准主要内容五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编制原则景观相似、功能恢复二一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四技术经济可行性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国外法律法规与成功经验国内现有技术标准现状不同区域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不同技术经济条件资料调研与数据收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调查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摸清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现状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敏感区地上保护措施地下保护措施生态保护要求排土场恢复露天采场恢复尾矿库恢复矿区专用道路恢复工业场地恢复生态恢复要求大气环境治理水环境治理沉陷区治理矸石场治理污染场地治理生态环境治理要求技术规范框架结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编制技术规范征询意见技术规范送审报批技术规范公布调研阶段编制阶段审批公布阶段修改完善技术规范初稿技术规范制订技术路线技术路线技术规范总体思路矿山勘探矿山选址闭矿矿山开采表土剥离植被保护土壤恢复植被恢复钻孔封堵生态适宜性可行性分析环境影响评估生态损益评估编制恢复治理方案表土剥离科学设置各类场地卫生防护距离各类场地恢复治理控制污染物排放井口封堵与闭库遮挡和防护措施设施拆除景观恢复场地恢复治理全过程控制探、采、恢复治理一体化过程评估与管理技术框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一般要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评估管理矿山生态保护矿山生态恢复矿山环境治理探矿生态恢复排土场恢复露天采场恢复尾矿库恢复矿区道路恢复工业场地恢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塌沉区治理矸石场治理污染场地治理生态脆弱区采矿禁止活动采矿保护措施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采矿区域规划相符性全过程控制恢复后场地要求主要内容国内外研究进展与实践标准编制背景一编制工作过程二编制原则、技术路线与框架结构三四标准主要内容五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油气矿、煤层气、砂石矿等陆地矿产资源勘查、采选过程和闭矿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铀、钍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可参照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一般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的可视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并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