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人民主权原则三、基本人权原则四、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五、法治原则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者基本界限。•2、宪法的共同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2、基本人权3、权力制约4、法治原则•各国因其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有各自不同的特有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二、人民主权原则•1、含义•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1)布丹关于主权的论述让布丹《论共和六书》中,主权的六大特点:(一)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supremacy);(二)主权具有不受限制性(unlimitation);(三)主权的永久性(perpetuality);(四)主权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ty);(五)主权的不可分割性(undivisibility);(六)主权的不可让予性(inalienability)。(2)卢梭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卢梭《社会契约论》•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这些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主权者既然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所以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也不能有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因为共同体不可能想要损害它的全体成员;而且我们以后还可以看到,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2、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虽然没有出现“人民主权”的概念,但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已经非常明确。(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三、基本人权原则•1、人权的含义: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2、产生和发展:•(1)自然权利学说•(2)法国1793年《人权宣言》•(3)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1)自然权利学说•天赋人权,一译“自然权利”,基本精神是强调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不是别人赋予的,因此绝不应该被剥夺。•较系统的天赋人权理论可以追溯到荷兰哲学家格劳休斯(1583-1645),他提出“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他的追随者斯宾诺莎(1632-1677)提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自然权利。这些观念被英国的政治经济学者霍布斯(1588-1679)和洛克(1632-1704)继承和发扬。前者指出:“自然权利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天性的自由”;后者则对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做了论证。•来源:《维基百科》法国人权宣言(2)法国《人权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andoftheCitizen)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独立宣言》签订场面独立宣言(3)美国《独立宣言》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The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Weholdthesetruthstobeself-evident,thatallmenarecreatedequal,thattheyareend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inalienableRights,thatamongtheseareLife,Liberty,andthepursuitofHappiness.Thattosecuretheserights,GovernmentsareinstitutedamongMen.)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1、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The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Weholdthesetruthstobeself-evident,thatallmenarecreatedequal,thattheyareend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inalienableRights,thatamongtheseareLife,Liberty,andthepursuitofHappiness.Thattosecuretheserights,GovernmentsareinstitutedamongMen.)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起草人3、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2)国际人权条约的加入(3)2004年宪法24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练习题:简述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人权(humenrights;rightsofman)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人权口号是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四、权利制约和监督原则1、权力制约原则的涵义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汉密尔顿: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杰弗逊:世界上每一个政府都带有人类弱点的某种痕迹,带有腐化堕落的某种胚芽,运用狡智便能发现,居心叵测便去发掘、培植和助长。任何政府如果单纯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就一定蜕化,所以只有人民本身才是政府的惟一可靠的保护人。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2、历史发展(1)洛克《政府论(下篇)》(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洛克《政府论(下篇)》•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权者。•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但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由同一人或同一机关掌握,就会给人类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促使人们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已不受法律的限制。•因此,三种权力应由特殊机关分别掌握;•同时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也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力,由于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因而必须受委托条件的限制。孟德斯鸠(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则将任人宰割,因为法官就有压制别人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3、分权制度的三种类型:•第一、美国式:总统制(presidentialsystem)。•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美国分权制衡的基本关系图国会总统最高法院1、立法权;2、钱袋权;3、任命批准权;4、弹劾权;5、调查权1、立法倡议权;2、立法否决权1、立法权;2、任命批准权;3、弹劾权;违宪审查权法官提名权1、违宪审查权;2、弹劾权•第二、英国式。•议会制(parliamentarysystem)也称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其特点是由议会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织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的政治制度。•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以议会为重心的责任内阁制。日本宪法也有英国式的特点。•第三、法国式。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国在运用分权原则过程中,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并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的体制。这一体制由1958年宪法创立。4、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3、国家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五、法治原则•案例回放:水门事件法治也称“法的统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