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宪法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一)主权——国家的最高权力,即一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和限制的最高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所行使的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的两种不同理解:①逻辑上和政治上:作为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规范性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为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运行、受限制。▲主权不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个人、社会团体,主权属于人民全体▲一国之内没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意志▲政府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合法性在于尊重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在法律的规制下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和增进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人民生活高度自治②法律上或实际上:是指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中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二)各国宪法如何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抽象宣告:(1)在宪法序言中宣告:日本宪法序言:“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全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法国宪法序言:“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3条:“全部国家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2)在宪法正文中宣告: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1条:“意大利为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韩国宪法第1条第2款:“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俄罗斯宪法第3条第1款:“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1)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政治制度第一,代议制和选举制度法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1款:“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第3款:“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代议制下,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如质询、弹劾等制度设计均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政党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均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第二,全民公决、创制、复决制度等西班牙宪法第87条第3款:“一部组织法将规定有关民众提出法律提案主动权之行使方式和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有最少五十万人有效签名。”意大利宪法第75条:“当有五十万选民或五个区议会要求全部或部分废除某项法律或某项有法律效力之法令时,得举行公民投票公决。”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2款:“主权属于人民。它由人民通过选举和全民投票方式,以及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之。”(2)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公民基本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表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三)我国宪法如何体现人民主权原则?(1)抽象的原则宣告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主要实现形式宪法第2条第2款:“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保障)●选举制度、人大监督制度(质询、罢免、工作报告)、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保障权(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障权、物质保障权)、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等均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政治协商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也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3)肯定人民可以多途径、多形式参与各项公共事务管理。宪法第2条第3款: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立法听证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自治制度(11)(4)确认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现行宪法第33条∼第50条,尤其其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二、权力制约原则——执掌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提醒: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一)分权与制衡原则:①分权:*权力分立:将国家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机关分立:设立三个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人员分离:不同的人组成不同的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兼任分权的目的:防止国家权力过于集中,形成绝对的权力。②制衡:行使不同性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对其他两方的权力活动有权作出某种约束,通过三方的互相制约、互相牵制,形成权力均衡、制约格局。制衡的目的:不能有任一权力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以保证国家权力总体平衡。(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1)分权制衡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第一,抽象的原则宣告如: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第二,通过宪法文本结构体现如:美国宪法第1条:“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2条:“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3条:“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美国模式分权:★国会的权力——立法权、财政权和税收权、监督权(审议总统报告的国情;弹劾总统、联邦政府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批准权(联邦政府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任职、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总统提名的副总统)、宣战权等★总统的权力——联邦政府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外交权、军事权(统帅武装力量、对外实施战争指挥权、对内实行战争、镇压平息内乱)、立法否决权、立法倡议权、赦免权★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专有案件的管辖权、违宪审查权、参与审理总统弹劾案制衡: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立法权、财政拨款权、批准同意权、弹劾权、立法否决权、国政调查权等立法倡议权、立法否决权、发布行政命令权等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同意权、弹劾权、修宪权等违宪审查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官提名权、司法判决执行权、赦免权等司法审查权(2)权力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第一,权力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主要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第3条)第二,民主集中制原则中体现的权力监督:■国家权力的分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宪法监督权、宪法解释权、人事任免权、最高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和其他权力国家主席——公布法律权、提名权和任免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荣典权国务院——行政立法权、议案提出权、行政领导权和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中央军事委员会——武装力量领导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国家权力的监督:■人民作为主权者,享有对国家权力的绝对监督国家机关人民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该种监督为上对下的单向监督,即权力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不能监督权力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公诉权、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补充我国权力监督的缺陷——●人大监督无力●司法没有独立、司法权过于弱小三、法治原则法治——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是一种法的统治形式,与“人治”相对立。★法治最核心的内涵——法律控制公共权力,即统治者应该依据法律规范而不是专断、应当以理性而不是主观臆断来实施统治行为。法治的形式要素:第一,法律至上①国家权力服从法律;②法律优于其他行为规范;③宪法至上。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最高形式。第二、法律必须公开、普遍、明确、稳定第三、法律必须是可知、可信赖的法治的实质要素:(1)法律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的。(2)对人权的保障——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肯定、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保障性要素:司法独立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1791年法国宪法:“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德国基本法第20条:“立法权受宪法的限制,行政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法治的限制。”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以抽象的原则形式确认法治原则宪法第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宣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关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5条第2、3款)宪法序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4)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5)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6)宪法规定了各种宪法主体负有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序言最后一段)(7)宪法维护司法独立,以使宪法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26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