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邻接权概述(p78)•(一)、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权利内容不同保护期限不同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邻接权的客体如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第二节出版者权•一、出版权的概念•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利。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2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二、出版者权的权源•与其他的相关相比,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的专有权利,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第31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35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注意:报刊社对其编辑发行的报刊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即报刊社出版发行的报刊,本身是一种汇编作品,报刊社享有的是著作权,不是出版者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也是出版权的一项内容。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与著作权人的授权无关。•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1)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行权《著作权法》第30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2)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投稿取得对所投之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第33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三、出版者权的内容•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图书出版者获得的专利有出版权包括以下内容:•(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有权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利。《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3)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36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出版者权的保护期•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案例•作者甲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出版合同。事后,甲又与丙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此书稿交丙出版。现乙对甲和丙提出异议。本案依法应如何认定?()(律考)•A、甲的行为属于一稿多投,侵犯了乙的权利•B、丙明知乙已出版此书仍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属侵权行为•C、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著作权法的要求•D、乙应当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案例•北京大地风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风公司)与北京兰飞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兰飞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大地风公司承印《首届中国八佰伴世界超级明星队女排对抗赛秩序册》(以下简称《秩序册》),印数5000册,总价格为6.18万元。兰飞公司负责提供内文、封面文稿、照片和文字校对。大地风公司负责提供封面设计、内文版式设计(由兰飞公司审定)及《秩序册》印刷方式。同时,大地风公司与北京文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祥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文祥公司承印5000册《秩序册》,由大地风公司提供全部版式墨稿。此外,双方对《秩序册》的纸张规格、印刷方式,各阶段时间、验收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兰飞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大地公司提供了《秩序册》所需资料,大地风公司按兰飞公司要求对《秩序册》进行了设计,对使用颜色、字型号、字体、部分图文排列进行了设计,一校期间,大地风公司对个别设计按照兰飞公司意见进行修改,在兰飞公司认可后付印。《秩序册》上署有下列字样“本《秩序册》创意设计:大地风广告公司”。随后,兰飞公司在未告知大地风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又与文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文祥公司承印《秩序册》,规格与前合同约定条件完全相同,印数为5000册(实际印数为3000册)。•问题:•兰飞公司的加印行为侵犯大地风公司的什么权利?为什么?答案•兰飞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大地风公司的版式、装帧设计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因此,大地风公司对由兰飞公司提供的有关《秩序册》的图片、文字等内容,通过智力创作,以符合兰飞公司的要求所制作的版式、装帧设计,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大地风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版式创意与设计。第三节表演者权表演者123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一、表演者概念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二、表演者的义务123TEXTTEXTTEXTTEXT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四、表演者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9条:本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案例•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甲网站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A、是合法使用行为•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案例•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了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司考)•A、播放行为是合理的行为•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案例•李婉芬与王中山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由李婉芬、杨洁明共同创作。《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李婉芬改篇但并未公开发表。除《阳关三叠》由李演奏外,其余均由王中山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磁带母带,遂与音像公司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独家出版发行权。出版社拿到母带后,将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经李婉芬、杨洁明、王中山许可,亦未在磁带包装上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并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为此,李婉芬等3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出版社辩称:我社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通过转让合同从音像公司处获得的,与李婉芬等3人无关,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未在磁带包装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未支付报酬,我社愿支付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问题:•(1)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李婉芬的哪些权利?为什么?•(2)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杨洁明的哪些权利?为什么?•(3)被告出版社侵犯了王中山的哪些权利?为什么?答案•(1)被告侵犯了李婉芬作为几首古筝作品的曲作者及演奏者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李婉芬作为曲作者及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的表演者权。被告除了侵犯了第10条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外,鉴于部分作品尚未发表,故原告的行为还侵犯了部分作品的发表权、《长安八景》这个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侵犯了所有作品的署名权,另外李婉芬作为作品的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涉及本案的表演者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杨洁明作为作曲者的权利。由于杨洁明的作品只是涉及《战海河》,因此被告侵犯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只是涉及财产权部分的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的权利。•(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王中山作为演奏者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节音像制作者权•(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的义务音像制作者TextTextTextTextTextText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音像制作者的权利案例•某电视台拟将他人已出版的《养兔技术》VCD光盘在该电视台的“致富”节目中播放,那么,该电视台()•A、可以不经该VCD光盘制作者许可,但必须向其支付报酬•B、既不必经该VCD光盘制作者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C、既须经该VCD光盘制作者许可,又必须向其支付报酬•D、只需经该VCD光盘制作者许可,但不必向其支付报酬案例•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