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孙汉平2014年1月10日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一)安全与安全生产安全:不会发生损失或伤害的一种状态,安全的实质就是防止事故,消除导致死亡,伤害,急性职业危害及各种财产损失发生的条件。危险:人和物易于受到伤害和损害的一种状态。安全生产: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转,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而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四个部分所构成。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安全生产形势(三)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行政法规的作业是将劳动安全生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3、地方性法规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制定的更具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部委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5、标准规范以国家标准名义发布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范),是为了适应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立的技术性法规(我国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已达400多项)。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6、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各厅(局),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对某方面或某项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一般以“通知”,“规定”,“决定”等文件形式出现,并且,一般不在媒体上公布。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重要安全法规及标准:1、安全生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大法,涉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安全生产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JGJ128--2010)(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文件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4、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法律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环境防执法》(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4)《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GB12523--90)(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A、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及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1)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空间的局限性(2)露天作业导致作业环境的恶劣性(3)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劳动强度高(4)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使用带来机械伤害的不确定性(5)施工流动性(6)产品多样化、施工工艺多变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具有保证性。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2、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1)人的不安全因素(2)物的不安全状态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思想(1)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2)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3)同时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4)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安全生产六大纪律(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2)2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3)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零(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2、施工现场“十不准”(1)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2)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3)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4)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5)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6)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7)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8)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9)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10)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3、安全生产十大禁令(1)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提升机的吊篮下或吊物下作业、站立、行走。(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4)严禁在操作现场(包括车间、工地)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砖石、砂浆等一切物件。(5)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6)严禁在不设栏杆或无其他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7)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8)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车间、工地)作业。(9)严禁在靠近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鞋进行机动水磨石等作业,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10)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和木工棚、仓库内吸烟、生火。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4、十项安全技术措施(1)按规定使用“三宝”。(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或接地。(5)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8)在建工程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场地,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5、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规定(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盲目操作。(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盲目操作。(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前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5)安全帽、安全带等作业所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6)脚手、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机械、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实验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并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6、防止触电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触电伤害的操作要求有:(1)非电工严禁拆乱接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2)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检查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完好。(3)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4)使用振捣器等手持电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械从事湿作业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5)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6)搬运钢筋、钢管及其他金属物时,严禁触碰到电线。(7)禁止在电线上晒物料。(8)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和其他电加热器。(9)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停止输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措施,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碰。(10)电线必须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车、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7、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绑扎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随着的物件不准吊。(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8、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金属焊接、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9)附近有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