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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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一章特种作业人员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一节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权利一、要求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从业人员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并且有要求按照规定获得职业病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二、安全生产状况的知情权利从业人员有知晓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及职业危害,对他们的安全与健康可能造成哪些后果的权利。三、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的受教育培训权利从业人员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训以具备对工作环境、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和危险物质等方面有关安全卫生知识的权利。四、安全生产活动的参与权利从业人员有参与判别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权利。五、违章指挥危险操作的拒绝权利从业人员在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拒绝工作的权利。六、危险状态下的紧急避险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七、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与批评、举报权利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责任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从业人员有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八、对不公正待遇的申诉权利在劳动保护方面受到用人单位不公正待遇时,从业人员有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九、依法获得工伤保险权利这项权利可以看作是劳动保护权利的延伸,根据国际上各国认同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只要确认从业人员为工伤,无论责任在谁,都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实行社会保险方式时,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第二节特种作业从业人员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是每个从业人员基本的道德准则。它可促进人们形成对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鼓励人们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和技术;约束人们服从本职业的领导和秩序;鼓舞人们团结协作和争取集体的荣誉。遵守职业道德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道德要求的主要内容是:(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都必须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既要立足于发展生产、美化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又不能脱离国情。(2)严格按照精心设计的图纸和设计要求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一切都要向人民负责,向用户负责。施工中在原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上,不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3)热爱劳动,不怕吃苦,注意节约,不浪费原材料,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自己负责的工作。(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5)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诚老实,讲究信誉。在工作中不以权谋私,不行贿受贿索贿。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6)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工人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学习,取长补短。(7)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生产和施工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讲究工作效率。二、提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操作水平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既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企业生产活动的基本要求。没有良好的职业技能,想取得较高的劳动报酬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提高职业技能,最重要的是首先要提高该职业技能中的安全生产操作水平,它是企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要想提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操作水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上岗之前应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操作能力的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已在工作岗位上的人员,还必须经常性地参加有关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提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操作水平。三、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义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每个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且必须做到的。如果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就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势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为此,法律法规对未履行这项义务而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也会对这样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这些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必须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单位的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从其内涵可知,劳动纪律的目的是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劳动纪律的本质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劳动纪律的作用是实施于集体生产、工作、生活的过程之中。劳动纪律的范畴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6、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7、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四、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及事故的义务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作为从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紧急避险,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时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也是必须做到的应尽义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是从业人员一项强制性的义务,如果不报告或隐瞒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裁。如果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后仍然得不到解决或响应的话,从业人员也可以越级上报,这也是从业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从业人员将给予奖励。五、完成生产任务的义务完成生产任务是每个从业人员应尽的任务,作为企业和个人完不成生产任务就没有好的经济效益,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当然,企业在布置生产任务时也应考虑到人的体能与技能的基本状况,生产工作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从业人员应在合理生产任务的前提下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争做生产劳动的积极分子,为企业经济效益、为社会财富的积累、为国家的强大发展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第三节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法律责任一、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法律职责(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3)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这里的规章制度应包括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施工现场门卫制度、项目部和班组等规章制度。(4)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5)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违法的刑事责任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章安全防护基本知识第一节高处作业安全知识一、概述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GB5306-85)中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列为特种作业范围。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包括二个方面,一是作业范围:指的是建筑安全施工;二是作业条件:指的是2米及2米以上的高处。建筑安装登高作业有许多特点。建筑施工现场是企业的生产场所,其产品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登高架设是为施工人员搭设安全、可靠、临时的施工场所,是施工前不可少的准备工作;由于是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而且是临时性,因此,从布置生产任务到设备的搭设,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造成设备的损坏而导致作业人员的坠落,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数据表明,在建筑业中高处坠落伤亡事故占各类事故总类的50%左右,而且,大多数发生在登高架设作业过程中,或与登高架设有关的生产劳动中。因此,认真研究高处作业特点,熟悉和掌握登高架设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加强登高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熟悉和掌握登高架设作业的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防护要求,是实现三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的必修课。二、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1、高处作业,又称登高作业。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高处作业。3、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4、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5、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三、《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1、高处作业的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的高度在5米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的高度在15米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的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四、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1、强风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2、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和低温环境内进行的高处作业。3、雪天高处作业: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4、雨天高处作业: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5、夜间高处作业: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6、带电高处作业:在接近和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7、悬空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8、抢救高处作业: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都是一般高处作业。五、高处作业的高度(h)与坠落半径(R)坠落范围半径R随高度h不同而不同。1、当高度h为2~5米时,半径R为2米。2、当高度h为5米以上(不含5米)~15米时,半径R为3米。3、当高度h为15米以上(不含15米)~30米时,半径R为4米。4、当高度h为30米以上(不含30米)时,半径R为5米。5、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底部的垂直距离。六、高处作业安全知识1、一般规定(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帽》(GB2811)的有关规定。(2)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4)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5)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6)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7)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2、临边作业(1)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基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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