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电视发展与管理的三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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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我国互联网低俗视听节目监管问题P2P网络电视发展与管理的三个关键词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吴辉提要:P2P技术与流媒体技术的结合,正推动网络电视迅猛发展。文章提出P2P网络电视发展与管理中的三个关键词,也是这一新媒体面临的三个重大课题。积极推动P2P网络电视发展,需要以创新的精神做好。关键词:P2P网络电视发展管理创新1关键词(一)——内容新的、更加漂亮的颠覆性播放器形态,可以在视频播放窗口之上,支持诸如聊天、MSN、节目选单等各种应用;Fast-start技术可以让用户在5秒内看到节目内容;一直被用户诟病的独占式资源消耗近日获得较好解决;通过对视频内容进行加密,让内容安全得到完全保障……技术的持续发展,推动P2P网络电视在2008年进入高清、全屏、互动、减耗的新阶段。互联网巨头的关注、传统媒体的重视、广大网民的热烈追捧、政府部门推动发展的决心,种种迹象表明,P2P网络电视已经初步脱离草莽,距离真正的成功已为时不远。“网络媒体已经具备了主流价值和力量,新媒体走向主流化有必然性。”[1]但是,P2P网络电视对内容产业以及对传统通信公司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在很多国家都曾经出现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封杀P2P的事件。在目前的商业模式下,如何将内容提供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纳入到利益链条当中,成为P2P网络电视发展中的一大考验。目前,P2P网络电视主要有7种内容,分别是:第一,集成电视频道,这一途径成为境外卫星频道实现在境内落地的新土壤,也为地方有线频道扩大传播覆盖范围提供了平台;第二,电影;第三,电视剧;第四,综艺节目,在港台大受欢迎的综艺节目纷纷通过P2P网络电视在内地找到了铁杆拥笃;第五,动漫卡通;第六,体育直播与回放;第七,财经节目从节目来源看,除了少量通过代理与合作方式解决了版权问题外,大部分节目没有经过制作方特别是传统媒体授权,包括BBC、迪斯尼、新闻集团、索尼、苹果在内的内容大鳄都在关注P2P在内容分发上的应用。同时,大量境外频道和境外节目以及不具备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资格机构制作的节目,通过P2P网络电视获得传播平台,面临着巨大的政策风险。无论如何,庞大需求的真实存在是P2P网络电视生存下来的绝对理由。近两年来,在内容提供商、运营商、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P2P网络电视的发展和管理已呈现这样的趋势:从无序趋于有序,即发展更规范,管理也更加规范。这是可喜的变化。2关键词(二)——难度试议我国互联网低俗视听节目监管问题P2P网络电视是网络广播电视的形态之一。国务院管理互联网视听新媒体的职能部门是广电总局。中央已多次明确要求,广电部门负责对网络广播电视、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手机视听节目、播客、IP电视等网络视听媒体的审批和管理。与对传统广播电视媒体管理相较,P2P网络电视管理存在“五难”:一是确定管辖难。由于P2P网络电视是跨地区传输,有的甚至是跨国传输,该由那一级管理机关为其核发许可证和执照?广播电视系统一直实行的“属地化管理”原则面临严峻挑战,亟需进行体制创新。二是法律依据难。除了广电总局56号令,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P2P网络电视的法规条款。如何认定P2P网络电视经营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如何定性?适用什么法律?怎样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在很多时候让人疑惑,甚至无所适从。三是节目监管难。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P2P网络电视往往在深夜时段安排播出大量涉“性”、谈“性”节目,甚至播出三级片、成人电影。对这些节目的监督存在很大困难。从许可资格来看,P2P网络电视运营机构只要符合广电总局56号令的准入条件,就有可能获得牌照。但审批后的监管,将面临“猫抓老鼠”式的难题,调查取证成本更高,责任追究难度更大。“从管理的层面看,P2P技术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对不良内容的传播控制更为复杂;版权管理更为困难”[2]。四是资本构成监管难。“在欧洲,多数国家的新闻法规定,只有取得本国国籍的居民才能申请创办报刊和广播电视台。日本法律则规定,有政府背景的电视台不能转播境外卫星电视台”[3]。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闻媒体由国家经营,不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对于新兴的P2P网络电视,其开办主体、资本来源显得格外“扑簌迷离”,落实国家关于广播影视产业准入限制的规定面临更大难度。五是体制机制转变难。P2P网络电视是新媒体,运作模式新、表现形式新、传播方式新,使管理机关,特别是地方广播影视管理机关一时难以适应,人员素质不适应,管理装备不适应,管理意识不适应,机构设置不适应。近年来,各级广播影视管理机关职能转变取得重大成绩,但实现从“办”广播影视到“管”广播影视,从管“传统广播影视”到管“新媒体”转变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3关键词(三)——创新(1)推进运营商内部治理结构转变,建立总编辑制,完善内审机制。当前,P2P网络电视运营机构设有技术、经营、战略规划、公共关系等部门,部分运营商了实行一定的节目内部审查,但没有一家建立了严格意义上的节目编辑部,没有一家设立了专门的总编辑职位,没有一家建立了总编辑对节目内容的负责制。推进P2P网络电视运营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转变,建立总编辑制,完善内审机制,实现由“运营商”到“媒体”的转变,重建社会责任意识,不仅有利于管理,更有利于其发展。(2)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实行“监管”、“监看”分开。改变由“中心”等事业单位承担监管职能的现状,结合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将有关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负责研究新媒体新业态,建立技术监管系统,加强执法检查,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这就要求科学、合理的设置监管机构,及时调整有关机构属性,落实行政编制,规范监管行为。当前,普遍的观点认为,对P2P网络电视等新媒体的监管就是“监看”,因此,要加强对网络监管,就必须配备大量监看人员。这是一种误解。“监看”是基础性工作,“监看”与“监管”不能等同。监看试议我国互联网低俗视听节目监管问题业务是大量重复性劳动,可以以外包服务或委托方式,交由公司承担。以公司化运作的方式,解决人员短缺、效率低下等问题,减少事业单位数量,节省事业编制,“用新的思路、新的方法和新的作风做好这项全新的工作”。[4](3)推进网络节目评价机制创新,建立独立的“网络节目内容审查委员会”。建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网络节目内容审查委员会,通过立法手段,赋予委员会对网络节目内容的审查决定权。网络节目内容审查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聘任。政府监管部门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涉嫌色情、暴力、血腥、引进节目、网络电影以及其他涉嫌不适宜向公众传播的节目,由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禁止传播、允许有限传播或建议追究有关制作传播者责任。考虑到网络节目审查的海量性,委员会采用分组制、2/3多数否决制以及灵活的办公机制。参考文献[1]何加正,《新媒体的主流化与未来之路》。人民网。[2]彭兰,《P2P技术与网络传播的未来》。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3]周新军,《外资媒体登陆中国利与弊》。中国外资,第6期。[4]田进,《在首届网络视听媒体发展与管理高级培训班上的讲话》。吴辉sdpcnyj@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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