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522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进行了修订。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①总则;②一般规定;③动力与电气装置;④起重吊装机械;⑤土石方机械;⑥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⑦桩工及水工机械;⑧混凝土机械;⑨钢筋加工机械;⑩装修机械;⑾钣金和管工机械;⑿铆焊设备。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①删去少先式起重机、屋面起重机、蒸汽打桩机及滚筒式混凝土搅拌机等淘汰机械的内容;删去木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变压器、碎石机等不属于建筑机械的内容;②增加了挖掘装载机、静力压桩机、混凝土搅拌站、潜孔钻机、转盘钻机、全套管钻机、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混凝土切割机等新机械的内容;③补足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装修机械、钣金和管工机械等机械的品种、使用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④增加大中型机械的液压传动内容,逐步做到以液压传动为主、机械传动为辅助;⑤机械的型号、安装、拆卸、顶升、锚固及运输以及电气方面术语与现行国家标准取得一致;⑥增加机械维护保养方面作业内容;⑦建筑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与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协调一致。本规程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是: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3号。邮政编码:730050)本规程参编单位是:湖北省工业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总公司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是:钱风朱学敏成诗言陆裕基金开愚安世基1总则1.0.1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工业生产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1.0.3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2.0.2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2.0.3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2.0.4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2.0.5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2.0.6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2.0.7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2.0.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2.0.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2.0.10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2.0.11凡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0.12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2.0.13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2.0.14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2.0.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2.0.17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2.0.18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2.0.19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质更换。2.0.20当机械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及时上报和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措施,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2.0.21汽车及自行轮胎式机械在进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时,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22对本规程尚未列入的新机型,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生产厂说明书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3动力与电气装置3.1基本要求3.1.1固定式动力机械应安装在室内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移动式动力机械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周围应有1m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室外使用动力机械应搭设机棚。3.1.2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后使用。3.1.3动力机械的燃油和润滑油牌号应符合该机规定,油质和加油器具应保持洁净(柴油应沉淀过滤),并应按季节要求换油。3.1.4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保护接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分的规定);(2)保护接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3.1.5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3.1.6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3.1.7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3.1.8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3.1.9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3.1.10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3.1.11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3.1.12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备安全锁,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3.1.13清洗机电设备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3.1.1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3.1.15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也不得用水或泡末灭火机进行灭火。3.1.16本章中所列绝缘电阻测量应采用60s的绝缘电阻值(R60V);吸收比的测量应采用60s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在测定绝缘电阻时应采用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100V至1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3.2内燃机3.2.1内燃机作业前的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在标尺规定范围内;(2)冷却系统水量充足、清洁、无渗漏,风扇三角胶带松紧合适;(3)燃油箱油量充足,各油管及接头处无漏油现象;(4)各总成连接件安装牢固,附件完整,无缺。3.2.2内燃机启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应先打开减压阀。3.2.3用摇柄启动汽油机时,由下向上提动,严禁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用手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缠在手上。3.2.4用小发动机启动柴油机时,每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5min。用直流起动机启动时,每次不得超过10s。用压缩空气启动时,应将飞轮上的标志对准起动位置。当连续进行3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3.2.5启动后,应低速运转3~5min,此时,机油压力、排气管排烟应正常,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待温度和机油压力均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3.2.6作业中内燃机温度过高时,不应立即停机,应继续怠速运转降温。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带手套,面部必须避开水箱盖口,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内燃机体强制降温。3.2.7内燃机运行中出现异响、异味、水温急剧上升及机油压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3.2.8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中速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关闭油门,停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作业后应怠速运转5~10min,方可停机。3.2.9有减压装置的内燃机,不得使用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3.2.10排气管向上的内燃机,停机后应在排气管口上加盖。3.3发电机3.3.1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应执行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3.3.2新装、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3.3.3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续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3.3.4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启动内燃机空载运转,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3.3.5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应保持平衡。3.3.6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3.3.7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3.3.8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Hz。3.3.9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3.3.10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3.3.11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3.4电动机3.4.1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小于0.5MΩ。3.4.2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动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3.4.3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1)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2)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常用熔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