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电视政策检讨所作出的政策决定-Amend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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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电视政策检讨所作出的政策决定事宜原本建议政策决定共用网络1.准许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简称「固网服务」)持牌机构传送及提供电视节目服务,包括收费电视及自选影像服务。不变。2.要求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简称「有线电视」,前称「九仓有线电视有限公司」)开放其宽频网络,让其他电视及电讯服务供应商使用,而该公司可收取以成本计算及得电讯管理局局长批准的网络互连费。不变。网络互连将适用于电讯条例下的持牌机构及电视传送网络经营者。有线电视可与要求互连网络的经营者议定网络互连费,但倘双方不能达成商业协议时,电讯管理局局长便会介入及厘定公平合理的网络互连费。电讯管理局局长会在谘询业界的意见后,就网络互连问题订定一套原则及技术安排,并公布有关指引,让业界参考。3.准许有线电视网络除传送电视服务外,亦可传送电讯服务。不变。有线电视持牌机构的固网服务牌照申请将视乎政府当其时的政策,特别是会否延长暂停签发本地固网服务牌照的措施而定。4.准许持有「星电视上行及下行」牌照的机构于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简称「国际电讯」)的星上行设施服务专营权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届满后,即时可以利用其传送设施提供星上行服务。不变。(但要将视乎固定电讯服务检讨的结果,特别是由二零零零年一月起如何开放对外设施市场的决定。)2事宜原本建议政策决定5.要求有线电视于指定期限内交还非必要的微波多点分配系统(MicrowaveMultipointDistributionSystem)频率。不变。政府会在进行该牌照的中期检讨时,与有线电视商讨有关该公司铺建混合光纤同轴电缆网络以替代须按牌照规定交还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的时间表。6.发展数码地面电视的应用,从而舒减现时地面电视广播所受到的频谱限制,及扩阔服务范围至包括高解像电视(HighDefinitionTelevision)、多媒体及电讯服务。不变。当局将会就数码地面电视的技术测试成立一个督导委员会,并邀请亚视和无线电视加入。7.制订适当的保障竞争措施,应用于在市场有支配优势的网络/传送设施拥有人及/或服务供应商。不变。关于保障竞争措施,亦请参阅第32段。8长远而言,规定电讯及广播网络在全数码多媒体环境下互相接连。不变。9.就舂坎角一幅预留作发展电讯站的土地,检讨其批地条款和条件,藉以吸引投资,建设星站提供对外电讯服务及广播讯号上行服务。不变。大厦内线路分配系统10.分配大厦线路的频谱时,优先考虑采用数码及其他先进科技的服务,以提高频谱的效益。不变。11.鼓励有线、星及地面广播机构不变。3事宜原本建议政策决定在传送上采用数码科技,尤其在推出新服务时。12.修订电讯条例第36A条,以加强电讯管理局局长在裁定大厦联网接驳的权力。不变。13.规定新落成的大厦必须提供接驳设施。不变。(新增政策措施以解决大厦内线路系统容量有限的问题。)政府将制定一套妥善的频率分配方案,及订定有关频道分配的技术标准,谘询业界的意见及征求业界同意。收费电视市场14.撤消暂停发出收费电视牌照及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的措施,及开放市场以促进自由竞争。不变。15.删除现时的限制,准许星广播机构及星电视公共天线(SatelliteMasterAntennaTelevision)营办商传送收费电视服务。不变。当局将建议修订电讯条例下的有关规例,以便对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牌照作出更改。16.维持现行不限制电视单收站(television-receive-only)接收任何星电视节目。不过,海外电视服务如非持有本地收费电视服务牌照,则不得在香港进行市场推广活动或出售/出租/安装与其电视服务有关的解码器及接收设备。不变。4事宜原本建议政策决定直达用户星电视服务17.筹备「直达用户星电视服务」(Direct-to-HomeService)的发牌工作,以期可于一九九九年内接受开办这项服务的申请。这项服务须以数码形式传送及利用分配给香港作为提供本地免费及/或收费电视服务之用的四条高功率广播星服务(BroadcastingSatelliteService)频道,并须以香港为发射基地。除该四条广播星服务频道外,亦可考虑以其他频道来传送直达用户星服务。规管事宜18.更新及改进现时电视广播服务发牌制度的规管模式,并以谘询文件第11.2段所载述以下四类科技中立及传送形式中立的牌照机制取而代之:不变。(a)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不变。(b)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不变。(c)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如牌照获批准及视乎广管局的裁决,这类服务可包括香港可以接收但并非以香港观众为主要对象的收费电视服务。至于某类节目服务是否以香港观众为主要对象,会由广管局根据星电视上行及下行牌照现时所载一系列因素作出裁定。(d)其他须领牌的电视节目服务。我们建议这类服务的目标观众不应超过5000个家庭,而如果未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任何一间「其他须领牌的电视节目服务」的目标家庭总数上限,由全港住户总数的15%减至10%(即由约285,000户减至190,000户),若超过此上限,则持牌机构必须取5事宜原本建议政策决定公司的目标家庭总数都不得超过全港住户总数的15%。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批准。19.邀请广播事务管理局(简称「广管局」)检讨现行的业务守则,并制订一套通用的节目及广告宣传标准守则,在守则内订明何者适用于所有或指定类别的持牌机构。电讯管理局局长则负责为上文第18段所建议的四类牌照发出相关的技术标准。不变。20.就上文第18段建议的四类牌照,设定一套相应的四层规管架构,按其类别服务的渗透程度及服务性质,以作规管。现行有关拥有权、持牌机构所作投资、节目内容及广告宣传等方面的限制,将根据谘询文件第11.7至11.31段加以放宽或简化。除下文所述者外不变:对非香港居民的表决权控制所实施的限制我们建议保留对非香港居民控制本地免费电视持牌机构所实施的限制,但提出两个修订方案:(a)保留现有限制,但事先必须获广管局批准始可递增持股量的百分率水平可予以放宽;及现时对本地免费电视持牌机构所实施的限制,将维持不变。不过,事先必须获得批准始可递增持股量的百分率水平将由2%、4%、6%、8%和10%放宽为2%、6%和10%。6事宜原本建议政策决定(b)把非香港居民的合计拥有权上限设定为49%。基于在法律上及执行上的困难,不予采纳。「丧失资格人士」我们建议在市场有支配优势的固网服务持牌机构,包括对该等公司作出控制的人士及公司及相联者,必须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方可对在收费电视市场有支配优势的收费电视持牌机构作出控制。不变。此外,相同规定会伸延至本地免费电视持牌机构适用。我们建议把「向持牌机构提供广播材料」的公司应从丧失资格人士名单中删除。这类公司对在市场有支配优势的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而言,将仍被定为丧失资格人士。持牌机构的投资我们建议,所有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现时在投资方面所受到的限制(包括持牌机构只可于事先获广管局批准的情况下投资于与广播相关的行业)应予以撤消。本地免费电视及本地收费电视持牌机构如投资于被列为丧失资格人士的公司(包括报章)而获取或持有该公司超过15%有表决权股份的实益拥有权或表决权控制,仍须事先征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广告时间的限制我们建议除本地免费电视持牌机构外,各类持牌机构所受到的广告时间限制均应予以撤消。至于本地免费电视持牌机构,它们在下午六时至午夜之间,每小时最多只可播放十分钟广告,而其他时段的广告时间不得超过该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的收视高峰时段将重新界定为由下午五时至晚上十一时。7事宜原本建议政策决定时段总广告时间的18%。一切广告(包括资讯性广告)必须清楚识别为广告,而现时的广告杂志和分类广告应予以废除。21.规定所有本地收费电视服务及其他须领牌的电视服务必须设有家长锁码装置。不变。22.以独立形式提供给收费电视订户或包括在收费电视整套服务之内的交易性质服务及数据服务,应继续以电讯管理局局长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所发出的牌照规管。不变。23.任何新推出的多媒体服务(包括互联网),如源自香港及以商业形式提供电视式节目,及与香港的电视节目服务互相竞争,则必须领取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网上电视」(WebTV)如不触及上述定义,则应仍以互联网服务的规例规管。不变。专营权费和牌照费24.取消征收收费电视专营权费。不变。25.取消征收电视广告宣传专营权费。不变。26.取消征收电台广告宣传专营权费。不变。27.维持现行政策,按悉数收回成本原则向所有电视及电台持牌机不变。8事宜原本建议政策决定构征收牌照费,以及定期检讨及采取促进效率的牌照管理措施。为弥补取消专营权费所减少的收入,停止以分期递增方式征收牌照费的措施,并在修订有关法例及牌照之后,立刻征收牌照的全费。数码地面电视28.成立一个由政府与业界组成的督导委员会,以统筹数码地面电视及高解像电视的技术测试工作,以便于二零零零年决定采用何种数码地面电视制式。不变。29.在数码地面电视的测试圆满结束后两年内,开始模拟式及数码式地面电视同时广播;在同播展开后五年或当数码地面电视的渗透率已达至全港收看电视家庭总数的50%时,视乎何者为先,及按当时情况检讨应否设定及设定何时为取替模拟式广播的日期。不变。立法30.将现时电视条例(第52章)、电讯条例(第106章)及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内一切有关广播的条文,综合于一条新的「广播条例草案」内。「广播条例草案」应是科技中立,并能配合科技汇流的环境。不变。31.透过综合「广播条例草案」及修订电讯条例,将传送设施的规管不变。9事宜原本建议政策决定和发牌制度与提供服务的规管和发牌制度分开。32.在建议的「广播条例草案」内,加入禁止反竞争行为的条文,以加强对自由竞争的保障。不变。(新增政策措施﹕在广播条例草案内加入保障竞争措施,针对在市场有支配优势的持牌机构滥用其优势。)在市场有支配优势的持牌机构如进行拟防止或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下列行为可构成滥用支配优势: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附带条件的安排及在向竞争对手提供服务上加以歧视等),可被视为滥用其优势。广管局将获授权执行保障竞争的条文。规管机构33.授权广管局审批第18(c)及(d)段所述的「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及「其他须领牌电视服务」的牌照。不变。34.广管局应继续负责发出和检讨节目和广告宣传标准的业务守则,在有投诉的情况下,检视电视服务机构有否遵守业务守则和牌照条件。不变。35.电讯管理局局长须就上文第31段所述建议,负责审批所有传送设施服务牌照(须领外层空间条例牌照者除外),并负责监察持牌机构的技术表现。不变。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10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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