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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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专项广告管理专项广告大致包括:房地产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电视直销广告、儿童广告、融资广告、赞助广告、比较广告、涉外广告、公益广告等。房地产广告管理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属于房地产广告管理的范围。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广告日益增多。为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规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一、禁止性规范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二、证明管理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三、项目本身规范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3、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当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四、项目其他规范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限。4、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标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标明出处。由于房地产项目的交易额较大,广告的影响力强,广告中出现虚假、误导及其他违法问题,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更为严重。因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特别加强对房地产广告证明的查验和对广告内容的核实。印刷品广告管理印刷品广告发布简便、快捷,传递范围广泛,成本相对低廉,同时易于保存,为越来越多的广告客户所重视和采用,因而,其管理也就越来越重要。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印刷品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接受相应的管理规范。一、管理范围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印刷品广告管理范围包括:1、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属于管理范围之列。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发布广告,利用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装潢、产品说明书等可以不标明“广告”标识的,亦参照印刷品广告管理规定。二、基本准则印刷品广告大致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准则:1、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新闻、报道及其他非广告信息。3、印刷品广告中应当具有“广告”标志,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4、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三、登记管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1、广告主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跨省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发布。2、申请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2)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4)广告样件(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3、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由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按照登记核准的事项发布印刷品广告。四、发布管理1、广告主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2、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发布前审查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审查批准文件。3、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出具广告证明文件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证明文件。4、印制企业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印制。5、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应当责令其改正,广告内容严重违法的,责令违法当事人予以销毁。对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所宣传的物品,可以依法现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物品可以作扣押、封存、没收处理的,从其规定。店堂广告管理店堂是人们进行消费活动的场所。在店堂内设置的广告,一般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对店堂广告进行规范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的广告行为。店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为加强对店堂广告的管理,店堂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接受相应的管理规范。一、管理对象店堂广告的管理对象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以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这里所谓的店堂包括:1、商场、商店、药店、医疗服务机构;2、体育场、体育馆;3、各类等候室、休息室、会议室、阅览室、展览厅、展览室;4、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5、宾馆、饭店、酒吧等营业场所;6、地铁站、地下停车场;7、铁路、民航售票厅及营业厅;8、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厅;9、各类游乐场所;10、其他店堂。二、店堂管理者义务与规范所谓店堂管理者,是指具有店堂经营管理权或者被授权负责店堂日常经营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店堂管理者应当对店堂广告履行下列义务:(1)指定专人管理店堂广告;(2)负责店堂广告的合理规划,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证店堂广告的清洁、美观、安全;(3)负责建立、管理本店堂广告档案。店堂广告档案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称、广告形式、位置、数量、广告样件、发布日期等内容;(4)负责将广告样件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2、店堂管理者从事店堂广告经营,应当设立广告经营机构,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3、店堂管理者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申请报告;(3)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广告审查人员名单;(4)广告经营管理制度;(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三、店堂牌匾广告登记管理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1、办理店堂牌匾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3、各类店堂牌匾广告,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设置规划范围,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予以管理,可不再进行店堂牌匾广告登记。四、店堂广告经营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店堂广告进行监督管理。1、店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负责检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证明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发布。2、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店堂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3、在店堂举办的展览、展销、模特表演和体育、文化活动等涉及广告经营的,依照《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管理。4、店堂内发布印刷品广告、显示屏广告,分别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电子显示屏广告管理办法》管理。5、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电子显示屏广告管理随着现代科技,特别是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电子显示屏这一新型广告媒介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广告显示屏大多设置在人群聚集的车站、广场、繁华路口等处,所发布的信息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信息量大等特点,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为发挥其迅速传递广告信息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规范管理尤为重要。凡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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