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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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执法1云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云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5、《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6、《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7、《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8、《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9、《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条1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1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16、《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1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8、《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19、《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20、《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2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22、《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2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2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25、《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条26、《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27、《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28、《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29、《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30、《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执法23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32、《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3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云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机编〔2005〕54号)二、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执法组织云浮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2、省委办公厅粤办发[2005]24号文“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云浮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机编〔2005〕55号)云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2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10.20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10.55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9.1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000.11.57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8.2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1.19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10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1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9.15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1.15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3.7.11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3.11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9.117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1997.12.3118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2005.9.119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2006.12.120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2006.3.16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执法321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2004.7.12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2002.6.123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署2004.1.12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2003.9.125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合作部2002.1.126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2003.5.127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3.9.128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2003.9.129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11.93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电总局1994.2.331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1.13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1998.1.13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1998.1.13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8.1035广播电视节目传递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8.1036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10.1137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2005.2.138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2005.3.139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2005.3.140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5.304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5.12.14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5.12.14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1998.1.14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4.8.145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1云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101项)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种类: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执法4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执法5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五、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罚款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六、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执法6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七、歌舞娱乐场所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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