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县城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县城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街道、广场、绿地等户外公共场所和利用建(构)筑物等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牌匾、宣传栏、标语、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画廊等.第三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批。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县城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同时委托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格、形式、立面效果、位置等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县城规划,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并使用规范字,符合美化县城的要求,不得影响县城景观、县城消防和交通安全。第五条单位、个人利用空间悬挂横幅、飘放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或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它公益性广告的,须向县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办理有关手续,按指定的位置及范围飘放、悬挂、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审批程序1、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计施工图、效果图;广告的安装应持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2、填写户外广告审核登记表,经工商部门审核后报城管部门审批。3、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派人到现场勘查,并制出现状图,提出勘查意见。4、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对申请人的申请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盖章:第七条户外广告占用城市道路的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第八条在公共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在确定规划规模的基础上,推行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广告商,并按程序审批。第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置发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第十条对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除附壁广告外),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需到县建设局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因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措施不力而给他人造成损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更换户外广告的内容、版面;在原设施上更换户外广告内容、版面的,须在更换前7日内将更换的内容、版面设计等有关资料,提交工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户外广告内容、版面一律不准更换。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户外广告设置主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第十四条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因县城建设需要或有碍市容观瞻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无条件拆除。第十五条未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者未按批准要求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张贴、悬挂户外广告和沿街散发广告的,除当场没收广告品外,对制作、散发广告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