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发布时间:2011-9-817:33:16查看:5875次来源:文字〖大中小〗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徐雷韩全兰裘东明总则1.0.1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1.0.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基本规定2.0.1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表2.0.1户外广告设施分类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2.0.2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2.0.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2.0.4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外广告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2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3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4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2.0.5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2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2.0.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2.0.7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2.0.8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2.0.9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2.0.10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2.0.1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设置要求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2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建(构)筑物层数或高度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1层、2层(且≯7m)不宜设置3层(且≯10m)3m4层~8层(且≯25m)6m9层~20层(且≯60m)8m21层~30层(且≯90m)不宜设置30层以上(90m以上)严禁设置3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4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3.1.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2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m2,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m2;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3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100m时,广告高度宜小于3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m2;超过100m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m2。3.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1~8:1;4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5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2.5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2)距地面2.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3)3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m;4)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3m。6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4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2)距地面4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3.1.4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2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2.1依附灯杆(或电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3.2.2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2.3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m。3.2.4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2.5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3.2.6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3.1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3.3.2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2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3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0m2,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0m,厚度不得大于0.3m;4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3.3.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0m;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0m2,宽度不得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5m;5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6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3.3.4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2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3.3.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2城市快速路及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m,其规格尺寸、间距应分别符合表3.3.5-1和表3.3.5-2的规定;表3.3.5-1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道路类别牌面尺寸(m×m)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5×15高速公路6×18表3.3.5-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道路类别最小间距(m)次要公路300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400高速公路500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3.4.1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3.4.2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3.4.3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3.4.4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照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