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省或者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需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一)申请文件。(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地震安全、矿产、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5、供水、供电、固体废弃物处置、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协议。(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第十一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一)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议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成人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1、踏勘工程场地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介绍3、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介绍4、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6、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确认7、会议总结(四)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组织审查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第十三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方式,应根据其建设规模、投资状况、重要程度确定。(一)本细则第五条(一)、(二)款项目,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二)其它项目以初步设计会议审查意见作为依据,形成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第十四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第十五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第十六条有关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从严把关,不得越权、超计划规模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对未经建设行政有关部门做出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24日起施行。以往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序号建设项目工程等级特征大型中型小型1一般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5000~20000m2≤5000m2建筑高度50m24~50m≤24m复杂程度1、大型公共建筑工程1、中型公共建筑工程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2、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2、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2、高度24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3、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3、高度24~50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4、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它配套用房工程5、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和地下建筑工程5、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6、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7、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7、跨度小于30米、吊车吨位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7、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序号建设项目工程等级特征大型中型小型2住宅宿舍层数20层12~20层≤12层(其中砌块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复杂程度2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20层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程20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3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30万m2规划设计≤30万m2规划设计单体建筑按上述住宅或公共建筑标准执行4地下工程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m2≤1万m2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五级及以下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