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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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试行)1总则1.0.1本设计要点是以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为基础,结合山西供水实践经验的补充说明。1.0.2本设计要点适用于所有农村供水工程。1.0.3农村供水工程分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按最高日供水量大小划分:大于10000m3/d为Ⅰ型,10000~5000m3/d为II型,5000~1000m3/d为III型,1000~200m3/d为IV型,小于200m3/d为V型。1.0.4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与当地的相关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期、远期结合,设计年限15年。1.0.5广泛搜集基本资料、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做到安全、可靠、成熟实用,保证供水安全,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1.0.6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1.0.7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设计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2规划2.0.1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在区域农村供水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区域农村供水应包括:供水现状调查分析、用水量预测、水源规划和工程规划等。2.0.2规划选择水源时,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对水源进行比选,应优先选择水质较好、水处理难度低、水量充沛、便于保护、便于施工和管理的水源。单水源不能保证所需供水量要求时,可考虑多水源供水。对拟选水源应进行勘察和水质化验,对枯水年份枯水期的可供水量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计算,并作出评价。-2-2.0.2.1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地表水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标准,地下水应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水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尽可能避开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高铁高锰水、富营养水等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要求的水源。受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低超标的水源,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2.0.2.2水源的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最高日用水量,枯水年份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2.0.2.3水源规划应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原则,应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对深层地下水的开采应该慎重,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规划应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供生活饮用的原则,协调好与灌溉、企业、养殖业等用水关系。2.0.3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应根据水源条件、地形条件、新农村建设规划、用水户居住情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供水范围、工程形式和工程规模。优先选择水处理难度低、运行费用和工程投资低、施工和运行管理难度小的工程型式。2.0.3.1对水源条件较好、居住集中、人口密度大的乡村应优先选择集中供水工程,并实行自来水入户。2.0.3.2对水源规模较小,村间距离较远,可选择单村提引水工程。2.0.3.3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都缺乏或开发利用困难的,且居住分散、人口密度小的村庄可选择单户或联户使用的雨水集蓄工程。2.0.4水源规划和工程规划以近期为主,但应考虑今后发展。有入户条件但近期不能入户的供水工程,应按入户进行规划设计。供水规模较大近期难以一次完成的工程,要做好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并应适当考虑备用水源地,同时加以保护。-3-3用水量3.1用水量定额3.1.1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居民生活平均日用水定额中南部取30升/人·天左右,北部取25升/人·天左右,对于有其它水源的情况下调5升/人·天左右,其中包含了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日变化系数取1.3~1.6,则居民生活最高日用水定额中南部为39~48升/人·天,北部为32.5~40升/人·天。3.1.2牲畜用水量定额。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对于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牲畜圈养时用水量平均日用水定额:大牲畜(牛、马、骡、驴)取40升/头·天;小牲畜猪取25升/头·天,羊取10升/只·天。放养畜禽时定额适当折减。日变化系数取1.3~1.6。牲畜用水量最高日用水定额:大牲畜(牛、马、骡、驴)取52~64升/头·天;小牲畜猪取32.5~40升/头·天,小牲畜羊取13~16升/只·天。3.2用水量计算3.2.1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供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牲畜用水量、庭院浇灌用水量、企业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用水量计算时,应对供水范围内上述各项用水量现状进行调查,参考条件相似、运转正常的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情况、气候条件、用水习惯、居住条件、经济水平、发展潜力等,综合分析确定。3.2.2居民生活用水量W1。W1=q1×P1×10-3(m3/d)P1=P0(1+R)n(人)q1―――村镇居民最高日用水定额(L/人•d)-4-P1―――设计人口(人)P0―――现状人口(人)n―――设计年限,n=15年R―――设计年限内的人口增长率,R不超过12‰3.2.3牲畜用水量W2。W2=(q2P2+q3P3+q4P4)×10-3(m3/d)q2―――大牲畜最高日用水定额(L/头•d)q3―――小牲畜(猪)最高日用水定额(L/头•d)q4―――小牲畜(羊)最高日用水定额(L/头•d)P2―――设计大牲畜头数(头)P3―――设计小牲畜(猪)头数(头)P4―――设计小牲畜(羊)头数(头)3.2.4庭院浇灌用水量W3。村镇住户的庭院多数种植蔬菜、水果和花卉,其用水量通常已包括在生活用水量内,一般不再考虑。对于有田园灌溉用水量的,应根据种植作物种类、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确定灌溉定额,计算用水量。3.2.5企业用水量包括村办企业和乡镇企业用水量W4。企业用水定额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等确定。企业用水量可根据企业用水定额计算确定,也可按供水范围内企业的用水现状、近5年发展计划和水源充沛程度等通过调查确定。对耗水量大或水质要求较低或离居民区较远的企业,应根据水源充沛程度、经济效益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供水计划。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无淋浴设施的最高日用水定额可为20~35升/人.天,有淋浴设施的最高日用水定额可为40升/人.天。3.2.6公共建筑用水量W5。公共建筑是指村镇机关、医院、饭店、学校、商店等。其用水量应根据公共建筑日常用水人数和公共建筑用水定额确定,公-5-共建筑用水定额一般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确定。也可按最高日用水定额20升/人•天计算。3.2.7消防用水量W6。村镇给水系统一般不单独考虑消防用水。对于一些重要村镇必须考虑消防用水时,应按照《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的有关规定确定。3.2.8管网漏失水量和其它未预见水量W7。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牲畜用水量、庭院浇灌用水量、企业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之和的10~15%取值。3.2.9净水厂自用水量应根据水处理工艺要求确定。有反冲洗的,水厂自用水量可按最高日供水量的5%计算;无反冲洗的,按零计算。水源取水量计算、水源到水厂的输水管路计算和水厂处理水量计算均应包括水厂自用水量,水厂到配水管网的输水管路计算和配水管网计算不考虑水厂自用水量。4给水流量4.0.1时变化系数Kh。应根据供水方式和用水情况确定,供水时间长、用水人口多的取低值,供水时间短,用水人口少的取高值。取值范围在1.6~3之间,一般取2左右。4.0.2设计给水量一般按最高日用水量考虑。4.0.3最高日设计给水量Qd。61idWikQ(m3/d)k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系数,一般取1.1~1.15。4.0.4最高日平均时给水量Qcp。Qcp=Qd/24(m3/h)4.0.5最高日最高时给水量Qmax。-6-Qmax=Kh•QcpKh为时变化系数4.0.6年平均给水量Qy。Qy=365×(W1+W2+W3+W4+W5+W6+W7)/Kd(m3/y)Kd为日变化系数,一般为1.3~1.6,根据实际选定。4.0.7水源取水泵(一级站)给水量(即输水管设计流量)Qp。Qp=Qd/TP(m3/h)TP为水源取水泵每日工作小时数,一般不得小于8小时,对于Ⅲ~Ⅴ型工程中的集中联片供水工程一般不得小于10小时,对于Ⅱ型工程一般取12~16小时,对于Ⅰ型工程一般取16小时左右。4.0.8配水管网设计流量Qt。Qt=khQd/Tt(m3/h)Tt为配水管网每日工作小时数,对于全天给水的Tt为24小时;对于定时给水的Tt不得小于8小时。5主要供水标准5.1水质5.1.1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应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型和Ⅴ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有关要求。5.2水压5.2.1供水管网中最不利用水点(指水龙头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按5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加4m。管网最不利用水点应在居住相对较集中的区域确定,不应把居住很高或很远的个别分散住户作为最不利点进行设计。用户水龙头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40m,超过时宜采取减压措施。地形变化较大的村庄,供水管网中用水点(指水龙头处)的最大压力水头不-7-得超过30m。5.3设计年限5.3.1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年限一般按15年确定。5.4防洪标准5.4.1农村供水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标准》(GB50201-9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构(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不低于20~10年一遇洪水设计,按不低于50~30年一遇洪水校核。6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6.0.1集中式供水工程主要指集中联片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和单村提引水工程。6.1取水构筑物6.1.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6.1.1.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布置在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便于划定保护区;应按照地下水流向布置在村镇上游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水区;施工和维护方便。6.1.1.2各种地下水取水构筑物,都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过滤器应有良好的滤水性能、足够的强度和抗蚀性,且不易堵塞;应有水位量测设施。6.1.1.3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要求。6.1.1.4大口井的井深、井径应根据设计取水量和便于安全施工等因素确定;井壁和井底应位于地质条件稳定的基础上:井口应加盖;当井位设在河滩时,应采取防冲、防淹和防淤措施。6.1.1.5截潜流防渗体应嵌入相对隔水层,避免绕渗和破坏隔水层,并对防渗体采取保护措施。-8-6.1.1.6利用渗渠在河滩中直接集取河道表层水时,应根据水质情况适当加厚反滤层、扩大集水范围,并采取必要的防冲措施。6.1.1.7泉室设计时以不破坏原地质构造、有利于出水和取水为原则,泉室容积应根据用水量和泉的出水量等条件确定。6.1.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取水量和水质要求、水源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6.1.2.1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位于村、镇上游、水质较好的地带;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定的河床及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尽可能不受泥砂、漂浮物的影响;符合河道、湖泊、水库等整治规划要求。6.1.2.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有防洪、防淤、拦污等措施,应有水位量测设施。6.1.2.3含砂量较大或季节性变化较大的地表水,应设置预沉池沉砂。水源保证率较低时,应设计调蓄构筑物。6.2泵站6.2.1泵站设计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的有关要求。6.2.2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满足取水、防洪、防淤等要求,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少拆迁、少占农田,交通方便,靠近电源,环境卫生良好。6.2.3泵站型式应根据水位及其变幅、地形及地质条件、机泵型式确定。6.2.4机泵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水压、调节池容积等综合确定。6.2.4.1供水规模较大的泵站宜考虑大小水泵搭配,但台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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