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河南省卫生监督局:申玮•医疗广告现状•医疗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医疗广告成因•违法医疗广告常见表现形式•医疗广告监管措施医疗广告现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医疗卫生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医疗广告大量涌现。医疗广告在引导患者求医问药、普及先进医学诊疗技术等方面供了指导,但其在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背离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初衷,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误导和伤害。•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甚至把医疗广告发展成为生死存亡的营销手段,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关注和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为此,医疗广告监督工作成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任务。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2005年7月到8月间,杭州华夏医院发布了一则医疗广告,称该院“首家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须长期服药……”“……经临床验证,一般术后24小时疼痛减轻,肿胀消失……”“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广告发布后,前往就医的患者络绎不绝,但治疗的结果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却让患者欲哭无泪。患者联名向浙江省工商局投诉,工商行政部门迅速成立了专案调查小组,对杭州华夏医院进行突击调查,认定杭州华夏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鉴于违法广告发布后,华夏医院为38位患者实施了“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符合国家追诉标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工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关。2007年11月9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虚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假广告罪,判处被告人黄元敏(医院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文秀(风湿科投资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国坤(风湿科投资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元其(风湿科承包管理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也就是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或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以此来指导人们求医问药。•媒介•媒介:使双方(人或事物)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媒体:是媒介的一种,指交流、传播信息的工具、载体,就其形式可分为五大类:•1、平面媒体: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2、电波媒体:广播、电视等;•3、网络媒体:网络索引、平面、动画、论坛等;•4、移动媒体:是相对于固定媒体而言,公交、火车、地铁及飞机内广播•电视,手机、移动电视电子屏等。•5、户外媒体,路牌(市区,高速公路)、灯箱、车箱、霓虹灯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衍生出新的媒体,如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电子杂志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日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7年11月10日)•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2009年5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2009年5月1日•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2009年5月1日•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2009年5月1日•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2009年5月1日•(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