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为加强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内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罚制度。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楼梯口不搭设防护栏杆,阳台边无防护,卷扬机、搅拌机、通道口无防护棚、脚手架基础未硬化、未设置排水沟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10、塔吊未实行使用检测备案制度,责令整改并处罚款2000元;塔吊无专项施工方案,与主体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卸料平台无防护门,上料口无防护棚,吊篮无安全门,无防冲顶装置,基础未硬化,未设排水沟,卷扬机使用倒顺开关,钢丝绳无过路保护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11、高大模板支撑无专项施工方案,不组织验收、拆除模板过早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技术操作要求的,罚款1000元。12、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3、脚手架无专项施工方案、外架高度少一架、围档密目网少一架或未封闭、未按要求满铺三层架框等的,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14、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15、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按照冬施方案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罚款50000元。1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凡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改设计并组织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每项次罚款20000元。1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00——20000元罚款。二、监理单位1、监理人员无执业资格或上岗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冒名顶替的,每查到一次处罚1000元/人。2、质量安全大检查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的,每查到一次处罚5000元。3、无监理规划,或不按监理规划监理;无质保资料,质量安全措施不到位,不按要求整改而下达施工令或让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每起处罚1000元。4、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无旁站监理的,每起处罚2000元。5、对进场材料,不督促施工企业进行见证取样二次检测的,或同意使用检测不合格材料的,或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的,每起处罚1000元。6、不督促施工企业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查签认的,每起处罚1000元。7、在每次质量安全检查时,提供不出完整、齐全的监理资料的,每起处罚1000元。8、在冬施期间,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式检查,并提供施工质量安全检查材料,对检查不到位和提供材料不齐全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每起处罚10000元。9、所有需上报甲方的资料要在每月30日前上报,逾期上报或不报的,每次罚款1000元。10、每次材料进场需见证取样、隐蔽工程验收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工程办(15804879025)参加,未通知一次罚款1000元。11、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以2000——10000元罚款。三、勘察、设计单位1、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同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报送的设计图与施工图不符的,每起处以5000-10000元。2、参加基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资格与勘察设计人员资格不相符的,每起处罚2000元。3、竣工验收后不按要求出具质量检查报告的,每起处罚2000元。四、检测单位1、无见证人员或现场监理见证取样送检而收样检测的,罚款1000元。2、检测人员与委托方或监理或见证人员串通,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罚款1000元;3、未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协议)擅自进场开展检测业务的,罚款1000元;4、未执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的,罚款1000元;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罚款1000元。奖励制度1、对安全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成果效果,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2、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良好成果的,根据情况给予200-1000元奖励。3、在施工中发现处理重大质量隐患,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的人员给予1000-5000元奖励。4、在施工中精心组织,精心施工,每道工序或每项产品一次验收合格,且优良率达100%(按月统计),给予项目负责人500-2000元奖励。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教育学习,强化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监督,严格对基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的监督,严禁串通弄虚作假,严禁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严禁提供不符合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监督报告,否则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