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线电视系统先驱者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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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線電視系統先驅者的研究臺灣社區共同天線系統的技術變遷與資本積累(1962-1993)張煜麟國立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研究生台灣有線電視系統先驅者的研究臺灣社區共同天線系統的技術變遷與資本積累(1962-1993)張煜麟《中文摘要》本文為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發展之歷史性研究。全文以1962年至1993年台灣各地主要的社區共同天線系統業者,做為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發展的先驅者,並經由對這群先驅業者的實證考察,說明各地線纜系統經營者,於經歷社區共同天線系統轉至有線電視系統的過程間,其線纜技術取得與資本積累的變動過程。在方法上,本文經由文獻資料與口述訪談的方式,進行台灣主要社區共同天線系統業者的考察。其關於共同天線業者的部份,以「中華民國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協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登錄的112家共同天線系統業者為依據,然後,根據「各縣市最早有系統專營共同天線系統架設之業者」為選擇,確立20家業者,為本研究所稱的台灣有線電視系統先驅者。1本研究發現,台灣早期電器經銷商,為促進電視機的銷售,開始兼營共同天線系統架設的原因。而後,在幫助收視戶解決收視問題的過程中,少數具有無線電控制技術的電器經銷商,因為能夠架設訊號品質較佳的天線系統,以至於逐漸與以銷售電器為主的電器經銷商間,形成分工的機制,進而在1970年末期,在台灣出現第一批較具規模的共同天線系統。1980年代,各地共同天線系統的逐步擴張,業者出現對工業級有線電視系統技術的需求,而後,透過對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有線電視系統的接觸,引進有線電視系統的器材與技術,有效的解決早期天線系統的技術問題後,台灣共同天線業者,得以擺脫兼營共同天線系統的處境,轉型往有線電視系統發展。不過,1980年代末期,「第四台」、「民主台」的興起,瓜分共同天線系統原有的獲利空間,加上政府的主管並未有效的保障合法共同天線系統業者的經營,造成共同天線業者的資本積累不足。進而,在1993年有線電視法公布後,多數社區共同天線業者,必須放棄經營權,選擇與財團進行整合。總結,台灣有線電視系統業的發展,乃源於早期共同天線業者2的發展,絕非1993年,有線電視法公布後,才突然出現的產物。因此,對於研究者而言,觀察台灣特殊的有線電視發展歷程,有必要涵蓋早期系統業者的發展歷程。關鍵字:有線電視、社區共同天線、大樓主天線系統、傳播科技、傳播史3台灣有線電視系統先驅者的研究臺灣社區共同天線系統的技術變遷與資本積累(1962-1993)張煜麟一、問題意識1993年7月有線電視法通過後,台灣各地的「有線電視錄影節目播送系統」業者開始申請籌設有線電視系統,至1996年底,全台灣有152家系統業者,全年共營收新台幣218億元1,市場的訂戶裝機率接近70%,1997年底,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的訂戶裝機率,保守估計已超過75%以上,涵蓋的家庭用戶數,超過4百萬戶2。同時,依據有線電視法劃分的52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各區系統亦正歷經合併與整合,預估在近期內將剩下100家以內的業者數3。至於,電視節目供應商與衛星頻道的市場,則以木喬、合威、東森、TVBS、世代國際等五大發片業者為主4,提供130個以上的頻道;而其有線電視與衛星頻道總的廣告收益,估計1997年約有50億至60億元間,已接近無線電視三台總廣告量的三成。上述數據說明,俗稱「第四台」的有線電視,在今日已成為滿足大眾收視需求的主要來源;此外,各區系統業者的整合、節目頻道供應商的出現及有線電視廣告量的成長,有線電視收視商品的產業結構,業已建立穩定的上、下游生產關係。因此,選擇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的形成歷程,作為考察台灣科技與社會互動的經驗,當為研究者之重要課題。關於台灣民間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考察,當以1984年汪琪所著《第四頻道11996年全年,台灣15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共營收218億元,其基本頻道收入占七成七,為最大收入來源。另外支出184億元,其中購買頻道節目成本約佔六成,為營業成本的最大項目。(資料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聯合晚報》,1997年12月29日,2版)。2上述數據參考劉幼俐〈多頻道環境下的電視媒體〉《多頻道電視與觀眾》(台北:時英出版社,1997)頁55。3同上註,頁35。4木喬事業傳播公司台灣衛星及有線電視產業簡報(未出版,1997年11月)頁8-13。4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為學術領域第一本探討此主題的論述。該文引R.Williams的理論為立論基礎,認定「第四頻道」的出現,應為社會需求所產生之現象,因此對「第四頻道」的管理,除依法取締非法之系統外,更應從社會民眾收視需求的不足等因素,尋求解決之道5。雖然,該文受限於當時「第四頻道」等民間業者,尚屬非法的特性,其對民間業者的描述,僅能依照新聞局等官方機關。所提供的資料,同時其收集「第四頻道」業者的資料,僅限於台北縣中和、永和地區,因此,從其資料收集的廣度而言,僅可說明當時政府與學界對「第四頻道」的見解。不過,該文從民間「第四頻道」業者的角度,思考新興媒體發展的,企圖解釋「第四頻道」現象普遍存在的嘗試,成為後續研究的指引。1987年賴國洲所著《我國傳播政策之研究》6論文,整理報章文獻中有關「第四頻道」的記載,指出台灣有關「第四頻道」最早的報導,為1979年3月基隆市警察局查獲「有線電視」放映中心,而後在台中縣東勢、台東縣關山、新竹地區、台北市近郊等地區陸續發現,其經營規模,以石牌、北投地區,具有1萬戶的業者為最多。至於民眾願意收視「第四頻道」的誘因,該文歸納「第四頻道」收費不貴、業者服務效率高、節目令人滿意、左鄰右舍互相影響、新鮮好奇、新科技發展趨勢等六項原因,並認為在民眾普遍對「第四頻道」有需求時,「第四頻道」必然迅速蔓延。總的來說,該文之貢獻在於有系統的整理報章與文獻,有關「第四頻道」系統業者的發展歷程,描繪出當時「第四頻道」較完整的面貌。不過,由於該文以各類媒體之傳播政策的論述為主,並未特別著重「第四頻道」的討論,同時也未收集足以說明當時「第四頻道」發展的第一手資料,使得該文在探討民間有線電視系統先驅者這項議題,僅止於史料整理的貢獻。1993年翁秀琪所撰〈台灣的地下媒體〉專文,以台灣地下媒體與民間社會的關係,作為考察台灣民間傳播活動。其文指出「第四頻道」、「民主電視台」、「有線音樂台」及無照的業餘無線電使用者(俗稱香腸族)等媒體,多具有非法且內容不符合大眾需要的特性,於是相較於大眾媒體,其媒體在「內容」與「形式」兩個層面的差異,使該類媒體出現迥異於大眾媒體的經營型態。同時,該文沿用「媒介解放理論」的觀點,強調「第四頻道」業者的出現,為政府不當壟斷廣電資源,所造成的產物,而民間的「第四頻道」與「民主電視台」的出現,挑戰政府執行廣電政策的公權力,迫使行政院新聞局在1990年3月成立有線電視法起草小組,積極規畫有線電視系統的合法化7。綜言之,翁秀琪對「第四頻道」、「民主電視台」等系統業者的論述,可說5汪琪《第四頻道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1983年)頁52-60。6賴國洲新興錄影科技的政策研究《我國傳播政策之研究》(中冊)(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博士論文,1988年)頁277-331。7翁秀琪〈台灣的地下媒體〉(《解構廣電媒體》澄社出版,1993年)頁443-492。5是延續前述汪琪的論述,以民間社會傳播現象中普遍存在之事實,作為批判新興傳播科技發展的主要依據。此外,必須強調的是,翁文收錄「第四頻道」與「民主電視台」的發展史料,提供後續研究者,理解民間系統業者與而後有線電視系統間的關連。然而,該文對於同屬民間系統業者的社區共同天線業者,卻因認定共同天線業者為具有合法申設執照的業者,不符合其「地下媒體」之定義,而未能深入探討早期地區性的社區共同天線系統的出現原因,及與有線電視系統發展的關係。此點遂為後續者所應彌補之盲點。1997年佘蘭妮著《新竹市有線電視發展史之研究(1971-1995)》,以口述歷史的方法,記錄1971年至1987年間,新竹市「振道」電器行、「揚聲」電器行等主要共同天線系統的發展,同時描述1988年至1993年間,地區共同天線系統與「第四頻道」業者間的競爭關係,以及1993年7月有線電視法公告後,新竹市區有線電視播送系統的整合過程8。該文從早期民間系統經營者的角度,描繪早期有線電視發展,不僅彌補過往從官方資料片面理解有線電視發展的缺失,同時,亦確認早期在新竹市區經營系統的業者,以社區共同天線業者的經營時間最久、經營範圍最廣等事實。然而,由於該文研究的地區僅限於新竹市區個案,在推論到各地共同天線系統發展的問題時,仍需進一步的檢證。經由上述檢討可知,關於台灣早期各地線纜系統先驅者的論述,多以「第四頻道」及「民主電視台」的事件,做為理解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發展的主軸,然其檢討偏向於法規政策變遷過程的記載,而忽略業者早於法令規範存在的事實,終究無法完整釐清民間系統業者的全貌。其中對社區共同天線系統業者方面的論述,除佘蘭妮記錄新竹市早期共同天線業者經營過程外,便缺乏有系統記載「社區共同天線」發展的著作。因此,對本文所關注之民間系統先驅者發展的問題,有必要選擇「社區共同天線」系統業者作為研究對象,進行全面性的探討。綜合所述,本文最初的動機,無非是希望對「今日有線電視之所以會呈現如此面貌」這項問題,提出可能的解釋。從上節說明來看,「社區共同天線」業者對台灣有線電視發展的影響是可以肯定的,然而先行的各項研究在論述此兩者的關係時,或參考美國有線電視的發展模式來說明,或以大眾收視需求必須獲得滿足的角度來連結兩者發展的過程,甚或從市場制度與政策法規的角度來解釋「共同天線」與「第四台」不應該為有線電視的理由,皆忽略了來自當時系統經營者本身觀點的描述。有鑑於此,本文嘗試從「社區共同天線」系統經營者的角度描繪早期民間經營者的圖像,探討業者如何掌握到社會大眾收視上的需求?如何取得技術?以及業者如何逐步累積經營資本的過程?最後,再說明社區共同天線系統與有線電視發展的關聯。8佘蘭妮《新竹市有線電視發展史之研究(1971-1995)》(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1997年)頁112-118。6二、台灣社區共同天線系統的概況今日「社區共同天線系統」(CommunityAntennaTelevision,CATV)一詞,通稱為有線電視系統(CableTelevision)的原型(originalterm)9。其系統的架構,指採用75歐姆的同軸電纜(coaxialcable)做為傳輸媒介,轉送射頻訊號(RadioFrequency,RF)10,且涵蓋範圍到達一個城市或社區範圍11。至於,「社區共同天線系統」的功能,過去多為中繼(relay)無線電波訊號的線纜系統,主要用於改善部分地區電視訊號收視不良(receptionproblem)或聲音不清楚的問題。而系統架設的方式,是先尋找訊號清楚的地點(如山頂、大樓屋頂),設立敏感度強的極高頻(VeryHighFrequency,VHF)與超高頻(UltraHighFrequency,UHF)12共同天線接收塔(MasterAntennaTower),接收無線電視的電波,再經由同軸電纜,將訊號分配至社區用戶13。於今文獻記載,台灣社區共同天線系統業者的開端,出現在1969年的花蓮縣豐濱鄉等地區14,而後,在台中縣大甲鎮、清水鎮,南投縣埔里鎮等地區,也陸續出現15。而後,行政單位因應業者的出現,著手制訂管理辦法。其初,為1972年,教育部文化局「鑑於花蓮地區等縣市早已出現若干出售電視機的電料行,裝配以電纜為主軸的共同天線」,草擬的「社區共同天線設備設置規則」,而後再修訂為「有線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設置辦法」16,由交通部於1973年4月3日公布,成為政府對該業之管理辦法。9引RichardWeiner,Webster'sNewWorlddictionaryofmediaandcommunications,(NewYork:Webster'sNewWorld:DistributedbyPrenticeHallTradeSales,1990)p104.10射頻訊號(Ra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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