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广播电视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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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广播电视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和优化我县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责任落实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标准。本实施标准由五个法律条例构成,其中包括法条16条,分107项,细化到5档。一、基本情况喀左县广播电视局是负责辖区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下设“三台、八部、一办”,担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导向;制定全县广播电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领导、组织、管理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及编播、传输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规划、分配广播电视频率,指导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指导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工作。二、执法依据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行政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辽宁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有线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三、执法内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主要执法内容是对广播电视台﹑站管理、有线电视管理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宣传纪律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2)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专用频率资源实行规划和管理;(3)负责全县有线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设计、安装、使用及引进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检查,组织对卫星地面设施的生产、销售的检查;(4)负责全县广播电视音摄录、刻录、复制经营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新建、合并和撤消,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套数变更和节目频道配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6)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播出实行管理;(7)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建立和撤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8)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核工作;(9)负责全县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10)负责对县县广播电视设备运行和维护实行管理;(11)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行管理;(12)负责对非法侵害、扰乱有线、无线网络挂接收视器具的行为进行管理;(13)负责对全县广电局行业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指导,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喀左县广播电视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改动。喀左县广播电视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2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较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3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情节较重的,连续两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处罚款1万元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情节严重的,连续三次以上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4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情节较重的连续两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情节严重的连续三次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初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情节较重的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连续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连续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较严重达两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较严重达两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属初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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