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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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本节包括3项内容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按级别分)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约束性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例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1表示是2001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复审—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行业标准即行废止。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做好监督。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人、过程、物资、措施、资料)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本节包括6项内容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5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的那部分工程。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建设工程的返修《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5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的教育培训通常包括各类质量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等。先培训、后上岗。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三节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本节包括4项内容: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发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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