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有限公司壹傳媒有限公司23/1/2001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壹傳媒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關連交易本公司之㆔間附屬公司與壹傳媒集團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主席、執行董事兼主要股東黎先生之聯繫㆟士)重訂製作協議。根據㆖市規則,替換製作協議所述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並須透過報章公布予以披露。於㆓零零㆒年㆒月㆓十㆔日訂立之替換製作協議協議方:本公司之附屬公司: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壹本便利推廣有限公司及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均為壹傳媒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承造商:壹傳媒集團管理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主席、執行董事兼主要股東黎智英先生(「黎先生」)間接擁有約83%權益之公司承造商所提供之服務:就刊物提供印刷前分色服務,包括:a.相片分色;b.版面編排;及c.製作印刷菲林正片刊物:《壹本便利》、《㆓手GUIDE》及《搵車快線》,為主要於香港發行之周刊及由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出版之網㆖內容年期:由㆓零零零年十月㆓十日起計㆒年協議期內預期之費用:不超過4,000,000港元付款期:發票日期起計㆒個月內關連交易承造商就提供服務與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於㆓零零零年㆕月十九日訂立製作協議(「原製作協議」),由㆒九九九年十月㆓十日起計為期㆒年,原製作協議於㆓零零零年十月十九日屆滿。有關各方繼而訂立替換製作協議(「替換製作協議」),條款與原製作協議相同。附屬公司由㆓零零零年十月㆓十日至㆓零零零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期間就使用服務支付之費用約為490,000港元。替換製作協議乃根據㆒般商業條款按公平磋商原則而釐訂。根據替換製作協議而應支付予承造商之費用,乃參考類似服務之㆒般市場收費而釐訂。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市規則(「㆖市規則」)第14.25(1)條,替換製作協議所述交易按照協議期內之預期費用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並須予以披露。壹傳媒有限公司壹傳媒有限公司23/1/20012倘由㆓零零零年十月㆓十日起計㆒年期間內,附屬公司應付承造商之代價總額超過10,000,000港元,本公司將嚴格遵守㆖市規則之有關規定。根據附屬公司於㆒九九九年十月㆓十日至㆓零零零年十月十九日期間支付之費用(約為3,300,000港元),本公司董事預計應付之代價總額不會超過㆖述限額。交易之理由及利益鑒於外判服務予外間生產商乃本公司附屬公司之慣常做法及於日常業務㆗進行,而承造商就服務收取之費用對本公司而言,並不遜於協議當日其他製造商給予的條款,故此本公司之董事(包括其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協議之條款對本公司股東而言乃屬公平合理。㆒般資料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從事雜誌印刷及出版及經營網站。交易之其他資料將於本公司㆘㆒份年報㆗披露。承董事會命公司秘書李婉薇香港,㆓零零㆒年㆒月㆓十㆔日請同時參閱本公布於蘋果日報於29/1/2001刊登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