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2号登记号LDCR—2009—010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娄底市城区范围内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适用本标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标准:(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三)交通标志牌。第三条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二)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三)符合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各种技术规范要求(如消防等),保证自身结构及使用安全;(四)不得影响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使用(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五)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第四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二)国家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三)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四)过街龙门架;(五)非商业街建筑物外墙面;(六)商业街区外的其它地段高层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实体广告;(七)危房、违章建筑;(八)垂直方向上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九)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一)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二)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路缘石外侧应≥0.4m;(三)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路缘石外侧应≥0.2m;(四)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5m,离绿地高度应≥0.5m。依附于灯杆的户外广告:(一)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5m;(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缘石外缘应≥0.2m;(三)牌面(单面)面积应≤2m2,单边长度应≤1.7m,厚度应≤0.3m。附着式贴墙户外广告:(一)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二)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三)严禁遮挡窗口和建筑物主体的肌理、整体造型。屋顶户外广告:(一)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二)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m设置;(三)当建筑的高度在6m(含6m)以下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2m;当建筑的高度在6~12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3m;当建筑的高度在12~18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4.5m;当建筑的高度在18~24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6m;当建筑的高度在24m以上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建筑高度的1/4(最大不超过9m)。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总高度不宜超过22m;(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离邻近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m。第六条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一)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户外招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造型可稍有变化,但底部必须平齐;(二)招牌设置只能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三)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四)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只能用实心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一)设置形式应为霓虹灯;(二)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5m,下沿距地面应≥3m,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厚度应≤0.5m;(三)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保持一致;(四)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招牌:(一)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二)在8层(24m)及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三)在9~18层(25~50m)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4m;(四)牌面不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第七条在建设工地及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6m,总高度应≤8m,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协调。第八条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设置,占地面积应≤2.5m2,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高度应≤8m。第九条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用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应>5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应>1年。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由持证焊工在其考试认可范围内施焊。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良好,按照经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作业。钢结构户外广告设施构件制作必须选用热浸镀锌法和油漆防腐法进行防腐处理。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有施工监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变形。墙面广告设施和屋顶广告设施在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屋顶和高层建筑墙面广告设施的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登高架设作业证。遇六级以上风力不得施工。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确保用电安全,对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部位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不亮灯现象。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确保市容景观完好无损。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尤其是面板的螺钉(包括铆钉)、材料的风化、锈蚀程度。第十三条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主题词:城市广告△管理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