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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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在当今媒介社会中,公众越来越依靠“第三只眼”去看世界——获取信息,掌握动态,增长知识,享受娱乐。以电视传媒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已构成:人类整体生活环境+人文环境。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和迅速普及又正引发着一场全球性的媒体革命。并且,渐形成一个全新的传媒环境空间。人类的社会生态和精神生态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气候”变迁。媒介伦理学新闻媒介的社会控制方法1、司法控制(国家法律监控社会传媒)2、行政控制(行政部门以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传媒)3、资本控制(垄断媒介市场)4、媒体自律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形式1、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采取此种方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2、判例法。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主要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3、相关条文。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是将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等条款中。主要在中国、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家。上编新闻法制第一章新闻立法的历史发展任何一个科学、民主的社会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第一节西方新闻法概述一、封建统治者的新闻管制与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经济、政治---政局稳定、战争---报业的发展1569年红衣主教--手抄报纸诋毁教廷(记者死刑)1572年教皇“谕旨”--严惩新闻记者1587年又一名记者:断手、拔舌、吊死近代报纸--资产阶级的耳目喉舌VS封建统治者严格控制英国1586年出版管理蓝本《星法院法令》二、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以及西方新闻立法的进程。1、约翰.弥尔顿简介2、主要观点:新闻自由-意见的自由市场-自我修正1881年7月29日法国新闻法-《出版自由法》约翰·弥尔顿简介三、西方国家的主要新闻法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法国--《新闻出版自由法》英国--《诽谤法》瑞典--《出版自由法》四、西方国家新闻法的不足1、以自己的意见压制反对意见2、屈从于庞大的工商业3、常常抗拒社会变革4、新闻报道中过分注意浅薄和刺激的描述5、新闻报道常常危害公共道德6、新闻报道无理侵害人的私生活和秘密7、被工商阶级控制(新闻法的阶级性)第二节中国新闻史上的新闻立法一、中国古代的新闻检查制度宋--“定本制度”(中国新闻史上最早的新闻检查制度)二、中国近代的新闻立法过程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袁世凯政府-国民党三、新中国的新闻立法1、建国初期新闻立法没有受到重视(以党代政)2、80年代后,大批有识之士开始新闻立法的拓展工作。魏永征孙旭培新闻诉讼--新闻官司--新闻侵权魏永征浙江宁波人,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1988年至1998年任上海《新闻记者》杂志主编,现任香港树仁学院专任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研究生导师。主要学术著作有《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1994)、《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1999)、《新闻法新论》(2002)、《新闻传播法教程》(2002)。在互联网上有“老魏说法”专栏。孙旭培1944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指导组成员。并任中国新闻史学会会员、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理事、《中国新闻年鉴》编委。1981年10月起任人民日报记者,1983年6月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任研究室主任,副所长,代所长,所长。曾任、《新闻与传播研究》主编、中国新闻法起草小组成员。现在重点研究新闻理论和新闻法。出版过《新闻学新论》、《新闻侵权与诉讼》、《华夏传播论》等书,以及《社会主义新闻法是新闻自由保护法》等论文数十篇。第二章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一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新闻事业一、中国法制的历史进程“人治”:封建社会-近代中国-新中国-1978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新闻事业十一届三中全会--市场经济1、新闻事业必须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名义和实质)2、管理者必须依法管理新闻事业3、新闻记者必须依照法律要求开展新闻工作。第二节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一、法制社会给新闻立法提出了要求二、新闻立法是新闻事业发展的自身要求。三、层出不穷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要求新闻立法。四、世界范围内的新闻法制化趋势。第三节新闻立法的可行性一、我国数十年来的法制建设和新闻实践,为新闻立法提供了社会环境二、法学研究和新闻学研究的深入--理论基础三、大量的新闻纠纷和案例--鲜活素材和现实基础四、大批学者--初步成果第三章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新闻记者的宪法权利一、《宪法》中有关记者权利的法律规定《宪法》35条、40条、41条、47条、51条二、记者的权利1、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2、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35条)3、依据《宪法》享有舆论监督权4、《宪法》中记者的其他权利第二节新闻记者的社会权利一、新闻自由《独立宣言》国际新闻学会1951年:采访、传递、出版、批评二、知情权20世纪40年代美联社:肯特-库伯第三节记者的职业权利一、发表权新闻工作的前提条件三种直接的消极后果:1、心理伤害2、精神伤害3、物质伤害二、著作权精神权利(人身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财产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三、舆论监督权第四节记者的个体权利一、采访权二、上情下达权三、下情上达权第五节记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一、在正常的采访中,记者的正常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二、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记者的维权要求难以满足。三、必须用法律来保护记者正当必要的权利。第六节记者的义务一、记者的宪法义务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义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法律义务广义--法律以及在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内的义务1、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新闻记者的基本义务。2、新闻记者必须严格尊重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3、不得滥用新闻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二、记者的社会义务1、记者要为社会的有序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2、记者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三、记者的职业义务1、记者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负有特殊重要的义务。2、记者的守法义务3、记者维护新闻真实性的业务义务四、新闻记者的个体义务1、作为普通公民的新闻记者的义务2、作为“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的义务。第四章秘密采访(隐性采访)一、概念隐性采访:新闻记者以不公开的身份,通过隐瞒采访目的、隐藏采访设备在特殊场合对拥有权力的“强势群体”和“社会黑幕”的不义、丑闻及违法等行为进行访谈,以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与保证和谐社会生态的发展而发挥大众传媒“社会公器”力量的采访。概念阐释首先是记者的“隐”.(身份是不公开的、目的是隐瞒的、设备是隐藏的.)第二是隐性采访的内容。(隐性采访的内容,大多属于批评监督类,借助于大众传媒进行传播后,对“权力群体”和“社会黑幕”背后的群体来说,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会呈现截然相反的对比。)第三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记者的职业良知。隐性采访的出现及其发展历程英国记者W·T·斯蒂德以他的“暗访式采访和煽情式写作风格”至今被新闻记者所膜拜。斯蒂德的独家报道《现代巴比伦的处女贡品》以“买了一个女孩写故事”的采访方式,开创隐性采访手段运用于调查型报道之先河。1890年,美国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以《疯人院的10天》的报道为隐性采访带来莫大的声誉。我国的隐性采访最早始于20世纪早期。在我国1923年出版的第一本新闻采访专著——邵飘萍著的《实际应用新闻学》中,就曾提到“隐显问题”。该书第八章“探索新闻之具体方法”中谈到的第一个问题:“个人朋友与资格之隐显”。这里说的“资格”,是指记者的身份。隐性采访的困境(一)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的压力2003年1月12日和18日,《焦点访谈》在揭露山西省临汾矿难瞒报死亡人数的时候,市里的人把大小饭店都盯住了,最后把记者堵在招待所,使暗访无法继续下去。1999年1月4日,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突然坍塌,造成多人伤亡。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故,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召集县委各部、委、办、局开会,会后出台了“四不准”——不准参加围观;不准议论彩虹桥之事;不准误传彩虹桥坍塌原因,先在报纸搞误导;不准说这个人有问题,那个人有问题。(二)法律的缺憾司法解释关于隐性采访合法性的模糊使得媒体的困境显而易见:一方面,由于新闻采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侦察或政府调查,记者不可能以国家司法人员的身份制作“调查和讯问”而取得新闻采访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在新闻官司中,当媒体被诉侵权时,记者的采访记录和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强调,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取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颁布以后,立即引起了传媒界的欢呼,声称媒体的“偷拍偷录被法律认可。”(三)新闻线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缺失新闻线人因为是端别人不义、丑闻、违法的老底,所以风险很大,其风险系数的高低,与线人所“报料”内容的重要性、灾难性成相应的比例。因为不是“在编人员”,所以新闻线人的财产保障也是一个难题。一是奖金能否兑现?二是奖金等级如何评定?由谁评定?三是如何事先鉴别线索的真假?四是如果几个线人的报料相同时,奖金如何颁发?线人如何判断他不是第一个报料的人?换言之,如果媒体以此使诈赖帐,线人该如何辨别?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在这些问题上,一般都是由媒体说了算,线人没有发言权。媒体在暗处,线人在明处。从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不对等的买卖,线人明显处于劣势。四、隐性采访的突围(一)慎用“隐性采访”《新闻调查》栏目确认的四个原则可以成为众多媒体借鉴的标准:1、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2、没有其他途径搜集材料;3、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4、经制片人同意。(二)寻求尽可能有利的法律、政策的保护1、公众知情权2、公众人物3、公共利益(三)媒体与记者的自律目前,媒体及记者在采用隐性采访时,较为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1、犯罪。2、违法。3、失德。(四)社会、媒体、记者自我的保护1、来自社会的保护。2005年4月1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苏州广电总台的250位一线记者,赠送了总价800多万元的保险。2、来自媒体的保护。首先是为暗访记者上保险。中央电视台连续三年为“3.15”晚会记者上人身意外险,每位记者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10万元航空险。《武汉晨报》专门从事暗访的记者王浩峰,跟踪拍摄了万余副照片,多次险些丢掉性命。1999年底,王浩峰就职的报社决定破例给他每月1000元的岗位津贴,办了2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又为他办了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次是为暗访记者设置110。再次是要求暗访记者中途放弃暗访(被动)。二、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1、隐性采访中的地点A、隐性采访中的公开场合B、隐性采访中的秘密场合C、对同一公民的同一行为,获得的场合不同,可以最终决定新闻是否侵权。2、隐性采访中的人物A、隐性采访中的公众人物B、隐性采访中的文化名人C、隐性采访中的普通公民3、隐性采访中的事件A、对违法行为的隐性采访B、对合法行为的隐性采访(对社会问题的隐性采访)三、隐性采访的禁区一、不可获取和泄露国家机密,包括军事机密。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无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的有关事件、内容及其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二、不可泄露和侵犯商业秘密。对此,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应的规定。三、不可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隐私权和名誉权、肖像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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