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互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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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互换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乙方:年月日本合同是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司(简称甲方),法定地址:;和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地址:大厦16层;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过协商,根据下文提出的条款和条件共同签订的合同。第一章定义代表:系指代表各方行使权利的人。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颁布的法律及法规。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和)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a)不为公众所知悉;(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c)具有实用性;(d)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的后果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任何重大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第二章声明及保证法律地位: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2.1.1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2.1.2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2.1.3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2.1.4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法律效力2.2.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每一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第三章合同标的3.1甲乙双方互换广告金额见具体每次合作协议书。3.2甲乙双方置换广告均按照届时公布的刊例价执行,不打折。3.3置换资源不包括双方的广告制作费用在内。3.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4.1甲方权利义务:4.1.1甲方保证互换的乙方车体广告位不对第三方(不包括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出售,只用于自身频道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品牌和活动宣传。4.1.2甲方可配合乙方对互换车辆路线进行筛选。4.1.3投放的车体广告内容以甲方宣传要求为准,若不符合乙方设计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内容进行修改,广告发布时间双方协商决定。4.2.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广告进行审查。若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甲方应通知乙方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正,拒不修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广告的执行。乙方保证互换的甲方移动频道的广告位不对第三方(不包括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只用于自身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和活动宣传。4.2.2投放的移动电视广告内容以乙方宣传要求为准,若不符合甲方制作要求,甲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内容进行修改,广告发布时间双方协商决定。4.2.3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投放的广告进行审查。若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对广告做出修改,拒不修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广告的执行。第五章付款条款5.1甲方将广告制作费用转入乙方以下帐户:户名:账号:开户行:5.2乙方收到费用后要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5.3乙方将广告制作费用转入甲方以下帐户:户名:账号:开户行:5.4甲方收到费用后要及时向乙方开具发票。第六章知识产权及保密因执行本协议的原因,任何一方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都必须予以保密,不得擅自传播。第七章违约责任7.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在没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7.2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第八章税务协议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独立承担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自义务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第九章协议期限及终止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七天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作出更正,则守约方可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9.2除9.1款规定外,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时,本协议终止。9.3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十章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10.1适用法律本协议的签订与履行适用中国法律。10.2协商与调解10.2.1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2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第十一章附则11.1弃权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11.2修改一方或双方需修改或补充本协议条款,需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的方式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如欲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更改在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则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广告制作费。如甲方因战略发展的需要,对广告进行改版,应尽量保证乙方的利益,同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11.3完整协议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第三章约定的合作内容签订与履行的完整协议,替代甲乙双方之前进行的协商、意向或协议。11.4通知11.4.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11.4.2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收件人:11.4.3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发送时,以邮戳为准,自寄发日起计五(5)个营业日为准。11.5继任者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11.6不可抗力11.6.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11.6.2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双方应依照协商的延长履行期限及解决问题方案继续履行协议或履行方案。11.6.3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11.6.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语言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行生效.11.8未尽事宜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本协议由双方之正式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署,以昭信守。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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