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入文字]第1页共33页工程招标编号:施工安全合同工程维保服务招标编号第2页共33页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受采购人委托,工程维保服务进行代理履行采购人权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志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按期保质的完成工程维保务”(中标通知书号:),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详见附件。1.3工程内容:详见招标书相关条款。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5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2.1详见附件。三、合同工期维保起始日期:维保终止日期: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维保合同;2.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第3页共33页3.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投标时的其它承诺;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施工图纸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除上述内容以外的招标文件内容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组成文件为一整体,其内容互为补充,当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承包人提出咨询时,由发包人负责解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为准。七、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7.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7.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7.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第4号令)(5)《夜景工程半导体照明器件部件产品技术规范》(Q/XMGD01—2007)(6)《LED夜景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程》(DBJ13-85-2007)(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11)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照明的相关文件适用标准、规范招标编号第4页共33页(12)夜景维保招投标文件八、图纸和书面通知:本工程由发包人及原维保单位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办理移交手续。九、工程师9.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现场工程师。职权:协调现场施工,跟踪工程质量与进度;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参与工程各阶段的验收。未尽事宜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2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现场代表。职权:承包人驻工地代表人,负责现场管理,安全措施的实施及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义务的履行。十、承包范围、工程量10.1本合同承包范围:承包人做为思明区夜景抢修单位,承接抢修工程(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经采购人确认后,所产生的费用,由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审核中心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审核后,由采购人承担。10.2本项目由承包人包工包料承担维保施工,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负责筹备、建设、供应和使用,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10.3工程量: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现场移交的清单十一、合同价款与付款办法11.2付款办法:a、维护费用计算方式:每月基准维护费按合同总价款÷合同总月份数计算(1335510.00÷12=111292.5元),具体按月考核得分情况计费(得分属优为达标,不扣减当月维护费;低于95分的,则按得分之百分数乘以每月基招标编号第5页共33页准维护费给予计费;60分以下,按中止合同处理)。b、付款方式:每月维护费待累计至三个月(一季度)后,一个季度集中支付一次,在维保期内分肆次付款。每季度基准维保费为合同价款的25%,实际支付款以每月考核结果计费并累计确定。最后一季度维保费,在维保期满,承包方提出工程结算并附上每月考评和实际付款清单材料送交发包方,发包方自接到上述材料15天内审查完毕,经考核验收合格且按得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支付剩余的款项。c、经发包和承包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本工程维保费支付由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直接拨付至承包方的账户,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维保费发票也由承包方开给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每次付款前,乙方先开具并交付发票,否则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拒不付款且不承担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d、发包人如因建设或改造原因,需要对承包人维保范围内的夜景工程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以及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个别楼(幢)夜景暂时停止使用的,则根据减少使用的夜景设施量按附件二所列各楼(幢)分项报价单价扣减维保费用。十二、质量管理12.1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维修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确保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夜景设施的正常景观效果12.2承包人严格遵照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所承担的夜景维保工程制定检查、巡查制度。12.3承包人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详细记录维修、更换资料。十三、维保内容和维保要求13.1维保内容:承包人严格遵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及合同附件执行。13.2维保要求:承包人应对整个夜景照明工程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建立详细的户籍手册,在户籍手册上及时记录检修、维修、更换等行为。13.2.1承包人定期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的灯具等,确招标编号第6页共33页保设施完好率在90%以上,亮灯率应达到95%以上。13.2.2承包人定期检测整个夜景照明线路、控制系统等,及时排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盗割。13.2.3承包人及时检查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安装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13.2.4承包人定期查看、检测夜景照明配电箱、线路、照明灯具等的用电安全情况,并有防盗措施防止偷、漏电现象,保持夜景设施外观整洁,做好检查记录。特别是遇台风或暴雨等极端天气,应提前全面检查,加强巡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夜景设施用电安全,发生用电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3.2.5承包人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箱体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表面的乱张贴和乱涂写要求在48小时内及时清除。13.2.6承包人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给发包人。13.2.7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定的时间亮灯和熄灯。需变更亮灯或熄灯的时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13.2.8承包人每晚需派专人、专车进行整体巡查,并形成巡查日志定期向发包人汇报。13.2.9承包人做好防盗、防人为破坏、防台风工作。对因10级及以下(最大平均风速,以厦门市气象台公布的数据为准)风力、盗窃、人为破坏造成的夜景设施、材料损毁,承包人应及时给予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对10级以上(最大平均风速,以厦门市气象台公布的数据为准,并能证明受台风损毁的夜景设施区域的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级以上)风力造成的损毁,承包人做好相应保全工作,及时通知管理单位或管理单位委托的第三人现场确认,并及时取得事发当时的气象证明资料。13.2.10承包人的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发包人核查。13.2.11服务时限要求:承包人应设立24小时的值班电话13616028472招标编号第7页共33页或13850050187,在接到报障电话后,必须在五分钟之内响应,三十分钟之内到达抢修现场及时处理(地面故障处理、安全处理);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排除线路故障4小时内修复,时间超过22:00发生的故障及电缆烧损、被盗等事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4小时内修复。承包人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中标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高空作业除外):(1)非LED产品故障,承包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2)通用LED产品故障,承包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3)异型LED产品故障,承包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一周内修复。(4)发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13.2.12承包人每季度对箱体及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备表面进行一次外观全面清洁,对配电箱及其他影响观瞻的设备表面每年进行防腐及油漆翻新工作。13.2.13承包人每季度进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保护系统检查:接地保护和接零保护系统及电缆绝缘是否符合规定值;控制保护系统是否正常;接线端的连接是否牢靠,端子标志是否齐全、清晰;清除配电箱内及电子元器件表面灰尘。13.2.14维修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自觉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13.2.15维修材料要求:(1)维护方用于更换的主辅材不得低于原单项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档次;灯具的技术参数、外型尺寸应与原工程所用材料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特殊情况无法采购到合适灯具时,维护方需对原灯具进行替代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管理方同意。(2)工程中所用灯具及控制系统可能涉及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一旦此类灯具及控制系统出现故障,维护方应与该工程灯具及控制系统商协商供货招标编号第8页共33页(费用由维护方承担),在保证亮灯效果的前提下,维护方也可以采用替代产品修复,但应事先得到管理方的同意。十四、安全工作、文明施工14.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一切违反操作规范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14.2承包人为保证安全施工,保护工地周围建筑物、居民、来往车辆、自身人员的安全,在维保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4.3承包人应遵循“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切实抓好施工安全工作,教育职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材料进场堆放整齐有序,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14.4承包人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具备有上岗操作证。施工现场应设立完全警示标志和告示牌。在高空作业时,必须设立安全监护人员,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安全员的管理。十五、考核、交工验收15.1考核:发包人将不定时对承包人承担的维保工程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标准依据招标文件的考核标准执行。15.2政府如有大型活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应工作,每逢法定节日(含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外事(接待)活动,在维保范围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组织的突击性任务,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发包人所分配的维修任务。若承包人不按要求完成发包人所下达的维修任务,发包人有权根据维修任务需要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任务并按规定支付所需的相关费用,所需费用在承包人的维保费用里面扣除,若多次出现此种情况,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5.3交工验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维保起始日起10个日历日内与该工程原维保单位办理完维保工程交接手续。如承包人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每延迟一个日历日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最后一期的维保费中扣除。招标编号第9页共33页(2)承包人在工程维保期满经发包人初验合格,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工程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时,如发现维保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返修并承担其费用,直至验收合格。(3)承包人应在维保终止日起10个日历日内与下一家维保中标单位办理完维保工程交接手续。如因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