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女性與新聞媒體--從「彭婉如事件」談性暴力的媒體論述陳裕文政大新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暴力、女性與新聞媒體--從「彭婉如事件」談性暴力的媒體論述中文摘要本文研究以彭婉如遇害為個案,分析社會各行動者如何看待女性性暴力的問題,並探究報紙如何呈現性暴力問題之面向。研究發現,由於事件的嚴肅,彭婉如案之報導並不如師大強暴案等有曖昧的娛樂性質,女性消息來源也受到較多的重視。但新聞媒體一方面呈現女性團體的意見,歸咎於教育、立法等制度性的因素,但另一方面也將強暴視為少數的個人與變態者所為,忽視性暴力現象中,加/被害人為男/女的結構性宰制與歧視。關鍵字:強暴迷思,性暴力,性犯罪,謀殺女性,憎女心理,奪回夜行權壹、研究目的與範圍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失蹤六十三小時的民進黨婦女發展部主任彭婉如,被人發現陳屍於高雄縣,彭生前曾遭到強暴,並被殺害三十五刀致死。國內婦女團體長期奔走呼號的女性基本人權--人身安全,一向受到政府與社會的漠視,此次受害對象更因為是長期的婦運工作者,吸引了媒體大幅度地報導,也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多年以來,民間婦女團體多次呼籲政府正視社會對女性的暴力威脅,要求「將強暴案改為公訴罪」、「通過性侵害防治法」,提出防暴之有效策略i,但是政府每每在「割喉之狼」、「電梯之狼」、女秘書強暴案等事件發生之後,除了信誓旦旦表示緝兇懲惡之外,並沒有提出對策,立法院的相關修法也擱置未審,媒體關於女性人身安全的報導評論,隨著時間、議題的新鮮度與敏感度的喪失只能零星地出現。從來沒有一個女性人身安全與受暴問題的新聞事件,能夠引起媒體如此的重視,在案發之初,電視新聞以頭條、二條以及後續的相關報導、SNG現場連線,報紙媒體也以頭版頭條以及兩版以上的版面大幅報導。更重要的是,此次性暴力事件的媒體論述,不再是如一般社會新聞的案情描述,2媒體論述內容更因這次之暴力受害者為多年來為女性權利奔走多年的婦運工作者,引起社會震驚與女性的忿怒,婦女運動長期大聲疾呼的女性基本人權、女性安全保障、婦女防暴、道路安全管理、女性行動權等等,在以彭婉如的生命為代價下,終於獲得了社會的正視。有關媒體對女性人身安全議題的報導,需要長期資料的蒐集才可看出其論述的建構方向,而彭婉如受害僅為女性人身安全問題的個案之一,以量化分析概推其結果,將因個別案例的不同而產生嚴重誤差,因此本研究以質化分析方法,探討報紙媒體如何建構這個女性人身安全問題,並以女性人權為關注點,分析「誰」加入了這問題的建構,說了「什麼」,以及「如何」建構。限於時間與能力,個人以中國時報與自由時報兩份綜合性報紙為分析對象,時間從12/2彭婉如失蹤消息出現到12/31彭婉如告別追思儀式為止共三十天。本研究的分析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報紙議題建構層次,凡因彭婉如事件所引發的女性人身安全問題,其報導方向、議題消長、版面位置與消息來源為本研究分析的重點。第二個層次則從社會結構層面的性別權力關係,探討女性團體提出何種呼籲,而父權社會體系中不同的行動者又是如何回應。貳、文獻探討「生為女人,就是生在一被指派的、被控制的空間中,生在男人的管照中。女人的社會模樣是她們的才能再這麼侷限的空間中,受這種養護的生活所發展出來的結構。....自從孩提時代起,她就被教導、說服必須不斷地注意自己。JohnBerger,Thewaysofseeingii一、女性、暴力與社會控制傳統上習慣將空間分割為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而男性被劃歸屬於家庭以外公共領域,凡工作、政治、宗教、權利與權威的行使等公共事務屬於男性的領域,女人則屬於家以內的私人領域,她與家庭、小孩、性、照顧工作關聯在一起。女性在社會上所受到的壓迫,與女性被劃歸為私領域的意識形態有關,當女性進入公共領域與時,男性透過各種方式如升遷歧視、嘲諷、無禮地注視其身體、威脅以及公然地侵犯,迫使女性回到家庭,放棄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對公共空間的使用。然而,女性在家庭私領域中也不是絕對安全的,公私領域的截然二分更使家庭成為男性宰制的王國,同時相當程度得免於國家社會的干預。身體自由權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容他人侵犯,因此人人都有權使3用公共空間,並得受法律之保障。社會上對於公共空間(publicplace;publicspace)存在著某些信念與遊戲規則:1.公共空間只是人們行動的路過,並非目的地,人在此空間的行為舉止必須有一定的禮節與規範,不得如私人空間般放鬆自在。2.公共空間對任何種族、階級與性別的人完全開放,不屬於任何一團體,人人在此皆是過客一律平等。然而對於公共空間的使用經驗,女性和男性卻有截然不同的感受。女性經常感受到同一公共空間的陌生人,對她是不安全、不友善、存有敵意的,即使在一個沒有其他人的空間中,女性也經常有暴力攻擊可能隨時出現的恐懼。雖然犯罪資料顯示男性遭受攻擊的人數比女性多,但是女性對於暴力犯罪卻有較大的恐懼感,對性暴力(來自陌生人的強暴)的恐懼尤其是女性特有的經驗。(Gardner,1990:311-328)然而空間必須透過「人」才能實現對女性的不友善。女性在公共空間所受到的傷害,主要是是來自男性的暴力侵害。當我們探究為什麼這些傷害主要來自男性,便必須從男女兩性的社會化過程中才能瞭解。男性從小就受到這樣的教育:要做一個「真正」的男子漢,就要表現出男子氣概。男子氣概的證明,在於一個男人是否有他們可以控制的人。PeggyR.Sanday認為強暴是男性的社交行為之一。在美國許多兄弟會的入會儀式中,入會者必須受到身體上的虐待、屈辱,兄弟會員把他們當作是被玷污的女人或是脂粉氣的男人看待。在這儀式中,入會者學習到他們要做的是威武的男性還是受屈辱的女性。(French,鄭至麗譯:224)同樣的社會化手段在台灣的軍隊中也可以看到,軍隊教育強調服從,學長學弟制雖然表面上廢除禁止,仍是軍中一項難以革除的陋規iii。男性為了證明其男子氣概,身材比較嬌小,力氣比較微弱的女性,很自然就成為男性意欲控制的對象,而第一步必須先控制她們的身體。十九世紀歐洲女性流行的束腰,中國宋代之後女性的纏足,都是藉由對女性身體的控制進而控制女性的行動。Russell&Radford(1992:13-15)指出謀殺女性(femicide)雖然是一個新的字眼,但這樣的現象卻和父權的歷史一樣久遠,許多原始民族都有殺女嬰的習俗,而這現象在當今所謂文明社會如中國與印度中仍未消失。一項大規模對女性的殺害行動就是十六世紀的歐陸與英國對女巫的迫害,當時雖然打著反異端邪說的名號,但是反的卻是以基督教教條為標準的性別偏差(genderdeviation)。從創世紀的故事來看,女性的身體是罪惡的,誘惑男性墮落;當中世紀封建解體,經濟結構由農業生產轉變為工資給付形式,女性大量進入傳統男性的生產領域,帶給男性權力極大威脅,且由於當時經濟因素造成女性晚婚現4象,也使得許多女性脫離男性(家庭)的控制。過去男性主控的知識與社會領域,由於女性的參與和介入,男性喪失了曩昔主宰一切的優勢,因此假借獵巫之名,遂行對女性的社會控制,特別是那些不順從社會規範的女性。(Radford&Russell,1992:25)Liddle(1989:760)認為近二十年來,透過女性主義學者的研究與關注,對女性的暴力已經被視為主要的社會問題,研究發現包括家庭、工作職場、學校以及社區都是對女性不友善的環境。而對女性暴力的研究、調查與分析,女性主義的觀點已不可或缺,然而女性主義觀點在數十年中也歷經了數次轉變。早期女性主義學者關注於特定的暴力,如強暴、毆打等,她們的呼籲主要集中於法律保障、更好的社會救援服務以及對受害者更人性的對待。晚期女性主義者則將這些暴力與更大的社會結構因素相關連,對女性的暴力(violenceagainstwomen)以及所形成的心理恐懼,造成對女性的壓迫,並在維持社會權力結構中扮演重要功能。當受暴成為女性的日常經驗,而男性是主要的加害者時,傳統對男性正常與偏差行為的定義與分類,使女性對某些男性所謂的「正常行為」感到困惑與質疑,因為這些行為經常讓她們覺得不舒服,但社會的默許卻使女性臆測是不是「自己的問題」。男性對女性的施暴不應該只視為心理的病態偏差,因為施暴的男性並非是無行為能力者,他們都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只是因為衝動被社會容忍而使暴力一再肆行。(Liddle,1989:761-763)韋氏字典中將「暴力」(violence)定義為「不當地使用身體力量(physicalforce),蓄意地行動、傷害與粗魯的對待」,但是許多女性主義者從女性的親身體驗卻認為暴力還應該包含「透過威脅所造成的心理恐懼」(HanmerandMaynard,1987;McNeill,1987;Hudson,1987;Ramazanoglu,1987)。根據女人自己的定義,她們均認為這些潛藏的威脅與實際上的暴力所造成的效果幾乎一樣,因為女性對暴力的恐懼而將這些潛在的暴力威脅「內化」了,女性主義者拒絕傳統將暴力「個人化」與「病態化」的定義。(Liddle,1989:766-768)加拿大小說家MargaretAtwood曾經問一位男性友人為什麼男人感覺被女人威脅,她朋友回答「因為男人怕被女人嘲笑」,Atwood又問她的女性朋友為什麼女人感覺被男人威脅,她們回答「因為怕被殺」iv。(CaputiandRussell,1992:13-21)數個世紀以來,男人一直用性懲罰女人,男性藉由論述的控制,將男性界定為天生具有侵略性與支配性,女性生來是被動而順從的,這樣的論述,合理化男性對於女性身體行使支配權。男人並不將女性視為一個人,而是將她視為可操縱的物。對男性暴力有研究的AdamJuke從心理層面的探討認為:「男性維持自己優勢地位的動機與其對女人的憎恨(misogyny)密不可分,並在控制與支配女人的行為中--無論企圖是否明顯--表現出這股敵意。」這種憎女心理潛藏在每一位男性的體內,當被特殊環境觸發時就會表現出來。支配女性是憎女心理最明顯的外在表現,男性覺得自己控制了女性,一方面也就可以5表現出對女性的憎惡,同時將這感覺壓制住,不讓它露了痕跡。(Juke,吳庶任譯:43)然而女性主義者也注意到,懲罰女性的手段不只是如強暴之類的性慾政治表達,還透過對女性生命安全的威脅來達成。一項1982年對加拿大女性的調查,發現有56%的女性害怕在居家附近行走,而男性只有18%對此感到害怕。(Andrewetal.,1994:23)1991年「臺灣省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中受訪女性認為社會中最嚴重的問題是「社會治安」(57%),而政府對婦女照顧最不週的也是「安全保障」(36%)。而根據1996年中國人權協會調查發現,台灣女性人身安全是最受到威脅的婦女人權,而婦女人身安全在台灣已經連續四年不及格。v婦女對於性暴力存有高度焦慮感,這種焦慮可能對婦女構成行動上的限制與心態上的障礙,如減少夜間外出,拒絕夜間工作機會等等,限制了女性的空間使用權並直接影響女性與空間的關係(Valentine,1990;羅燦煐,1995)基進女性主義者將男性的性暴力視為維持父權性別差異權力關係的形式,而國家中的司法、警察、媒體與社會規範則是確保男性規範運行的機制,男性透過性的暴力懲罰女性對男性控制的抵抗。即使不能說這些暴力威脅是維持男性優勢有目的的手段,但是它至少造成了這些效果,因為女人受到暴力恐懼而限制自己的行動與工作能力的表現。(Radford,1992:351-353)然而女性這種自我設限,並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更加深兩性公共參與的不平等。社會對此潛在暴力多是要求女性負起自身安全的責任,她們必須時時提高警覺,預防犯罪,以致於女性對於公共空間參與經驗大部分的精神與注意力,必須花在對犯罪的警覺與提防上。Gardner(1990:311-28)在一項對二十五位女性的訪談中,許多女性表示,要外出時她們總要事先考慮是否有親友陪伴(最好是男性親友,maleescort),不隨便到自己不熟悉的地方,在穿著上必須謹慎小心,不能過度暴露挑起犯罪,最好掩飾女性特徵使自己不那麼受注目,甚至讓自己看起來像個男的,而與陌生人間的行為舉止也不可以太過友善、熱情。當